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研究
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并列的刑罚执行方式。文章主要探讨了社区矫正适用前的社会调查、电子监控手段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外来人口适用社区矫正的问题及社区矫正法的制定等问题,以期社区矫正在我国能够更好的发展及罪犯更好的改造。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的国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靠社会的力量,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自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03年《通知》”)以来,中国的社区矫正遵循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进行,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施行,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已经全面推行。本文根据在金华市秋滨街道司法所的调研情况,针对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金华市秋滨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金华市秋滨街道位于国家级开发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部,辖区面积29.89平方公里,户籍人口2万,下辖17个社区居委会、4个行政村。秋滨街道是金华市开发区工业主战场,聚集了一批国内领先的制造业排头兵企业,入园企业的快速聚集带来了大量的外来人口,目前辖区外来人口达10万人。
根据金华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秋滨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于2008年5月。截至2012年4月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4名,37名已解除社区矫正,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因发现漏罪而被收监执行。无一人脱管、漏管,也无一人重新犯罪。目前尚有16名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目前在秋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16名罪犯中,被判缓刑的有12名,占75%;被判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各2名,占13%。无被判管制和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及地位
关于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性质,学界通说将其定位在刑罚执行上,而关于缓刑监督,学界看法有所不同。一般认为,由于缓刑监督被缓刑性质所吸收,因而缓刑监督也被认为是刑罚裁量的形式,是量刑制度的一部分。随着缓刑监督重要性的凸现,关于缓刑监督性质,甚至缓刑本身的性质需要重新认识。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将缓刑理解为一个独立刑种未偿不可。主要理由是,缓刑的用刑方式可以理解为一种刑罚种类的特性,其既不同于管制,也不同于有期徒刑:虽然缓刑的基本内容是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剥夺人身自由,但是被判缓刑的人员一旦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有关机关就可以改变被判缓刑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