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的风险与防范
07-12
对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的风险与防范
摘 要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颇具争议的担保方式,但是应收账
款作为权利质权是符合社会需要和国际惯例的,因此在2007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中,第222条允许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
质权并在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这是我国担保法中的一个制度创新,对于市场主体的融资和
金融业务的拓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我国对于应收账款的规定仅
限于可以设立质权,在实务操作中规定不明,体系不清,在实践中,
就应收账款质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以及风险的防范需
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权 实现风险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葛慧,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
12-264-02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
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
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权属权利质权范畴,属无形财产权,不以
证券化形式表彰,无法实现权利占有的移交。而《物权法》第228
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照该规定,应收账款质押
必须办理出质登记,那么可以认为我国应收账款质权是指债权人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