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与外国直接投资
第七章 跨国公司与外国直接投资
跨国公司(TNC)是指总部位于某一国家,在其他国家拥有设施和资产,并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利用它们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现在跨国公司的产品占全球产品的百分之二20%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贸易超过全球制造业贸易量的百分之25%以上。全球500家最大的公司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FDI)总额的80%,其雇员总数达2500万人,它们分布在汽车、化工、计算机、消费品、工业设备、石油和钢铁等产业。全球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中,欧共体、美国和日本占有414家,其中美国有161家,日本有128家,欧盟有125家,它们的年销售额超过5万亿美元,是全球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对全球经济和世界贸易有着极大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各国投资政策日趋开放和自由化,全球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FDI)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母公司通常给其在国外的子公司提供管理经验、技术、零部件和营销网络,推动着各国经济不断增长,加速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进程。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概况
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全球约有6.5万家跨国公司,2001年其设在国外的近60万家分支机构有雇员约5400万,而1900年仅有雇员2400万;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从1990年的1.7亿美元上升到2001年的6.6万亿美元。跨国公司的国外分支机构目前分别占全球GDP的1/10和全球出口的1/3。由于国际分工的深入发展,生产国际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例如波音飞机公司的波音747飞机450万个部件,是由62个国家的2.5万家企业生产的;奔驰汽车的海外零部件供应商有5万多家;IBM公司70%的零部件来自海外。
世界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近年增长速度加快,投资规模扩大,但2001年下降幅度很大
国际直接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高速增长的态势,随着增长速度的加快,不仅年国际直接投资流出和流入额扩大,而且其流出和流入的存量规模也在迅速增加,到1998年底,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出和流入存量分别达到41170亿美元和40880亿美元。但是,2001年全球跨国公司直接投资7350亿美元,比上年下降了51%,是近十年来的第一次大幅度下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全球性经济衰退,特别是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增长乏力,股市下滑,削弱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能力和意向。。
二.世界经济日益成为跨国公司主导的经济体系。
全球约有6万余家非金融跨国公司,它们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约60万家,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主体,因为它们掌管着世界直接投资的90%,世界总产值的1/3和发达国家总产值的50%,控制着世界贸易的70%,拥有世界上80%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专利,控制着70%以上的国际技术转让。例如日本三菱的经济规模超过印尼,福特公司超过西班牙,沃尔-马特公司超过以色列。跨国公司的一系列活动,都对世界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三.TNC的投资政策越来越自由化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一一列举了影响国际贸易自由投资方面的措施,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时期内逐渐取消,这一协议在WTO成员国之间已经生效,各成员国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也都作出相应的修改。这些修改主要表现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实现国民待遇,逐步取消国际直接投资的种种限制;发展中国家在投资政策自由化方面进展更快,逐步取消外资在股权、经营和审批程序等方面的限制,取消对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调整外商投资鼓励政策、增加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世界各国和地区对
近年来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化生产的有关指标见表7-1[1]。
备 忘
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法规变得越来越自由化,这一趋势在20世纪90年代显得非常明显(见表7-2)。
各国纷纷放宽投资限制,改善了吸收跨国直接投资的政策环境,2001年有71个国家修改了涉及外商直接投资的法规208项,其中194项(亚太地区占了43%)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
[1]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英文版,第9页)资料整理,1986-1998年。
注:① 仅指多数控股的投资。
② 仅指1987-1990年。
表7-2 1991-1998直接投资管理政策的变化 [2]
四.跨国投资在发达国家集中在服务业,在发展中国家则主要集中在制造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制定和实施对国际直接投资产生了重要影响,WTO的非歧视性贸易和可预见的不断递增的市场准入等原则也普遍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增强,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展,服务业成为了国际直接投资的重点,其增长速度一直快于其他部门,企业间的跨国并购主要发生在服务业,如电信、保险和娱乐等。2001年美国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中有1/3投向了金融保险领域;欧盟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公共服务、媒体、金融等领域;日本跨国公司在英国的投资50%以上集中在金融保险部门。香港特区作为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的地位日益突出,截止2001年底,3237个跨国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区域办事处,其中包括944个地区总部。日本跨国公司在东南亚地区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电力和电器设备部门,从这些地区进口的电力和电器设备返销到日本,占到日本进口额的31%。中国台湾在吸收外资投向服务业的同时,对中国大陆的投资正在从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向资本密集型和高科技产业;中国大陆正在成为世界的加工厂。
五.发达国家在跨国直接投资中占绝对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增势迅猛
发达国家仍然在国际直接投资中处于主导地位,例如1998年发达国家的输出总额和输入总额分别占全球FDI的91.64%和71.51%、,而发展中国家的输出总额和输入总额仅分别占全球FDI的8.06%和25.77%。1998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前10名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美国(1328亿美元)、英国(1142亿美元)、德国(866亿美元)、法国(406亿美元)、荷兰(383亿美元)、加拿大(266亿美元)、日本(242亿美元)、瑞典(225亿美元)、芬兰(198亿美元)和中国香港(188亿美元)。美、日、欧三大经济体2000年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占全球跨国直接投资的75%,2001年占61.7%,其中美、欧吸收外资规模较2000年均下降了60%,日本下降了25%。2001年,美、日、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占世界跨国直接投资的83%,基本与2001年持平,其中美、欧由于国内经济低迷,跨国并购减少,导致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分别较2000年下降了31%和62%,而日本200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却增长了20%。
不过,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直接投资输出和输入中的地位明显加强,他们基本上保持在世界跨国直接投资1/3左右的水平;外资主要集中在南亚、东亚、东南亚和拉美加勒比地区,2001年,这些地区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占世界跨国直接投资的24%。其中增长最快的国家有中国、印度、墨西哥,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15%、47%.68%。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总额尤为引人注目,2002年超过500亿美元。
[2]资料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英文版,第115页。 注:① 包括自由化的变化和目的在于强化市场功能及增加鼓励的变化。
② 包括目的在于增加控制和减少鼓励的变化。
六.跨国并购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跨国公司为了尽快进入和抢占国外市场,减少创业时间,跨国并购已经成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并购的企业往往是同行兼并,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规模经济效益,1996年、1997年和1998年跨国并购的投资额分别为1630亿美元、2360亿美元和4110亿美元。但是,2001年全球跨国并购规模大幅度下降,总额为5940亿美元,较2000年下降了一半;并购的数量也从2000年的7800件下降到2001年的6000件。
跨国并购是部分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主要手段,如在2001年美国花旗银行斥资125亿美元并购了墨西哥最大的银行BANAMEX,使得墨西哥一跃成为拉美地区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2001年从亚洲地区流出的外国直接投资以并购为主,达250亿美元,占该地区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80%左右。
第二节 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的原因
跨国公司之所以去海外投资,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主要出于以下具体考虑: 一. 获取海外丰富的自然资源,确保稳定的原材料供应
为了弥补国内资源的不足,中国首钢1992年购买了秘鲁铁矿98.4%的股权,建立了
首钢目前最大的海外经营实体;1993年1月1日正式接管秘鲁铁矿,以后每年向首钢运回数百万吨粉矿和团矿,为首钢和国内同行企业提供了充足的原料。对资源短缺的欧洲和日本更是如此,它们被迫去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投资开发。
二.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竞争力
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将一些制造业和加工业通过直接投资的形式移往劳动力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因为那里劳动力便宜、能源成本低、原材料和土地租金低,可以大大降低商品的成本,提高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例如日本、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的许多企业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动因就是如此,日元坚挺时期日本国内工人的工资是中国大陆工人工资的十几到二十倍。
三.保护旧市场,开辟新市场
如果进口国实行外汇管制,外汇短缺,企业进口难以支付进口货款时,出口国如果不去进口国投资当地生产,就会失去原有的市场份额,为了保住自己的市场,迫使企业到国外去投资。本国市场对某一产品的需求达到饱和时,外国市场增长速度高于本国市场,企业在国内的增长速度会停滞,为了摆脱国内增长减缓的压力,企业不得不去海外投资寻求和开拓新市场。有的企业为了绕过和回避进口国的贸易壁垒而去进口国投资生产。
四.。谋求市场多元化,回避政治风险和汇率风险
当国内政局不稳影响其经营时,一些跨国公司就会寻求避风港,将资金转移到政局稳定的国家或地区去投资。如果自己国家的货币坚挺升值,就会削弱自己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如果去国外投资生产,就会减少由于本国货币升值而带来的损失。一些国家或地区经济衰退时,许多企业家为了分散风险,减轻由于衰退带来的损失,去国外投资,以市场多元化来确保稳定的销售和收益。
五.获取新的技术,管理诀窍和市场信息 一些企业到教育发达、文化先进、技术领先的国家去投资,合作建立研究与开发机构,合作办厂,其目的是为了利用那个国家优秀的人才,吸取那里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快地了解和熟悉那里的市场,建立销售网络和渠道,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推动企业的行业结构调整。
第三节 国际资本流动对母国和东道国的影响
一. FDI对母国(FDI来源国)的有利影响
跨国公司将在外国投资获得的收益和利润汇回给母公司,会给来源国的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和往来项目都带来好处。日本公司在中国投资办厂,建立子公司,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创造了对日本国内的资本设备、中间产品和零配件的需求,FDI也给日本的国际收支的往来项目带来好处,因为日本公司在中国的部分投资是以其资本设备、中间产品和零配件的形式投资的,日本在中国的子公司对日本国内的母公司在资本设备、中间产品和零配件的需求会给日本国内创造就业机会。母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可以从国外市场上得到有关国外市场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学到宝贵的管理经验和技能,并且将它们带回国内,对自己国内母公司的管理和国内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浙江民营企业万向集团去美国投资,兼并美国的企业,其目的就是更快地了解美国市场,学习美国企业的管理经验和运做模式,实现自己企业的腾飞。
二.FDI对母国的不利影响
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母公司去海外投资无疑会对母国的国际收支和就业造成不利影响。日元十分坚挺的时候,日本公司纷纷对外投资,去海外低成本的地方进行生产,然后将产品返销日本国内,使日本的贸易状况(往来项目)恶化,进口增加,日本国内失业率上升。日本公司在中国投资建立蔬菜生产基地,以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生产蔬菜,然后将蔬菜返销到日本市场,减少了日本国内的就业机会,日本农民怨声四起,纷纷要求日本政府提高进口蔬菜的技术壁垒。
三.FDI对东道国的有利影响
1.跨国公司去外国投资,不但带去了东道国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而且带去了技术和管理经验。
(1)很多跨国公司财力雄厚、企业规模宏大,它们不但可以带去跨国公司内部的资 金,而且可以凭借其在世界市场上的声望,从资本市场上筹措到资金。
(2)技术是刺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催化剂,大型跨国公司的技术先进,在 国外子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培训东道国的技术人员,特别是世界上技术不发达的国家缺乏对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的资源和技能,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向东道国子公司提供的先进技术可以缩短其技术差距,刺激经济增长。例如,大型跨国公司已在中国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已经超过150家,促进了中国出口商品结构的不断优化,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不断提高。我国的机电产品已经连续8年成为中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2001年机电产品出口1188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45%,比1989年和1997年分别提高了近30个百分点和12.5个百分点。2001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46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7.5%,比1991年提升了13.5个百分点。
(3)跨国公司经营时间长,管理经验丰富,母公司往往对东道国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这些人受训后如果离开公司,自己建立本国公司,他们所学到的管理经验和技能可以马上得到传播,这对东道国会产生一些外延效应。同时,跨国公司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生产技术会迫使东道国的同行企业、供货商、分销商和竞争者改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益。
2.创造就业机会。跨国公司去东道国投资办厂,建立子公司,会直接和间接的在东道国创造就业机会,它必须直接雇用东道国的员工,同时,由于外国投资会间接为当地供货商创造出新的工作,而且跨国公司本身的雇员在东道国进行消费,这也会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例如外资企业已在中国解决了2300万人的就业问题[3]。
3.跨国公司的FDI在东道国可以替代产品和服务的进口,从而改善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往来项目状况。例如日本和美国在中国的FDI都可以被看作是替代了从日本和美国的直接进口,从而中国的国际收支往来项目得到了改善,因为很多日本公司和美国公司卖给中国的商
[3]和讯网,2002-05-26
品都是在中国当地生产的而不是在美国或日本生产的,这样就减少了中国通过向外国人出售本国产品来弥补往来项目逆差的需要,中国因此而受益。跨国公司利用国外的子公司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和服务时,也对东道国的国际收支产生积极影响。例如,2001年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出口占中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0%,日本在中国生产的洗衣机和蔬菜返销到日本和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国际收支往来项目具有积极影响。
四.FDI对东道国的不利影响
1.对竞争不利。外国的跨国公司(MNE)的子公司往往从属于国际性大企业,与本地公司比,财大气粗,它可能利用其在别处获得的资金对东道国产生的成本进行补贴,挤跨本地公司垄断其市场后,将价格提高到自由竞争时的市场价格水平。东道国为了保护其幼稚工业,往往对该行业的进口产品进行限制,如果在这一行业拥有潜在竞争优势的国家准许FDI流向这一行业,那么将会窒息东道国这一幼稚工业的发展。
2.对国际收支不利。FDI开始带来的资本流入必然会伴随着后期出现的资本流出,因为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总会把它们在东道国获得的收入汇回母公司,资本的净流出会导致一个国家的货币在外汇市场上贬值,为了防范本币贬值的风险,一些东道国往往对外国子公司汇回母国的资金数额进行限制。当外国子公司不使用东道国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而从其他国家大量进口生产投入品时,将会造成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往来项目中借方数额增加,所以有些东道国要求外国子公司承诺从东道国购买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即提出本地成分的要求。
第四节 WTO对国际直接投资有影响的有关协议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和运作,其成员国签署的以下协议将对国际直接投资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对国际直接投资影响最大。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这类措施通常是资本输入国针对外国直接投资所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WTO成员国限期取消这些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只与货物贸易有关,不涉及服务贸易,它们指的是那些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不包括对贸易产生积极推动作用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不符合《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其具体内容是: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在东道国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
(2)贸易外汇平衡的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
2.不符合《GATT1994》第11条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对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作出一般的限制,或规定不得超过该企业的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
(2)进口外汇限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该限制在该企业所占有的外汇的一定比例内。
(3)国内销售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列举的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项: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不管这些要求或限制以
什么方式表达出来,WTO成员国应该限期取消。
不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1)规定了例外条款,让发展中国家享受特殊优惠,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实际情况,它们为了平衡外汇收支和扶植幼稚产业的发展可以暂时自由地背离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2)进行了过渡安排,即要求限期通报和限期取消,WTO成员国应该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90天内向该组织的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他们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其具体实施情况,并且限期(发达国家两年,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7年)取消上述措施,如果发展中国家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困难,经货物贸易理事会同意还可以延长过渡期。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还要求WTO成员国向WTO秘书处通报自己国内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出版物,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所使用的文件,但是可以不公开防碍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和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将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且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和补充的建议。它还规定建立一个负责监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运行和执行情况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向所有人员国开放,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执行货物理事会分配的任务,向它报告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向成员国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贸易自由化与贸易投资自由化密切相关,贸易与投资既相互替代又相互促进。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该协议不仅要求实施国民待遇,而且提供了最低保护标准和争端解决程序,规定发达国家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发展中国家在2000年1月1日前必须达标。它的实施会对国际直接投资产生以下影响:
1.一些公司将减少或停止对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制造的投资,对假冒产品和盗版产 品的投资将减少直至消失。
2.由于知识产权得到有力的保护,跨国公司会加大科研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投资的力度,在知识产权曾经受到严重侵犯的国家更是如此。
3.原来靠直接投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可能会因为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而采取许可方式或出口技术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东道国的外来直接投资可能会减少。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而且对国际投资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发达国家一直占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壁垒要高于发达国家,WTO的非歧视性贸易和可预见的不断递增的市场准入等原则也普遍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发展中国家原来禁止或限制向外商直接投资开放的服务领域如公共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等都将逐渐向外资开放,服务业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热点。
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该协议尽管主要是针对向出口和替代进口提供的补贴,但它的实施会影响到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外商直接投资原来在东道国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可能会因为这些补贴的取消或受到限制而受到消极影响,追求优惠型的外来直接投资会减少。
第五节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规模逐渐扩大,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新的增长点,据有关专家测算,在近20年中,中国GDP
平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利用外资的直接和间接贡献[4]。从1993年以来,中国利用外资已连续9年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世界第二。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在中国投资,全世界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已有400多家在华投资,截至2002年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24196家,合同外资金额8280.6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4479.66亿美元。据外经贸部统计,2002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27.43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12.51%,首次从美国手里夺去了外国直接投资最大流入国的宝座。据世界著名管理顾问公司科尔尼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外国直接投资信心指数排序中,中国为1.99,首次成为世界最有吸引力的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国[5]。
利用外资推动了中国的经济改革,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引进了大量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就业机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加速了对外贸易发展,提高了我国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了国家税收。同时,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法制的建设。入世后会给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些行业将受到影响,同时也给中国外资的引进带来了新的机遇。 一.中国利用外资的发展阶段
从1979年至1986年为起步阶段,实际利用FDI共83.04亿美元,年均10.38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总的认为在中国的投资成本高,价格受到限制,流通问题严重,各种辅助设施、保障措施和法律制度等没有相应出台,限制比较多,使外商投资受到很大的影响。
第二阶段是从1987年至1991年,共吸收FDI 167.54亿美元,年均约33.51亿美元,分别是第一阶段的2.1倍和3.2倍,这是完善法律体系、打开利用外资局面的阶段,。
第三阶段是从1992年至1996年,是利用FDI高速增长的阶段。1992年当年实际吸收外资达到对外开放12年以来总和的50%,1993年又比1992年增长250%。这一阶段共吸收FDI 1515.37亿美元,年均303.07亿美元,分别为第一阶段的18.2倍和29.2倍,为第二阶段的9倍。
从1997年至目前是以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阶段,利用外资进入结构调整期。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利用外资的重点开始从规模效益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利用外资政策的制定也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为主转入创造水平竞争的市场竞争为主。1997年至1999年共吸收外商直接投资1311.18亿美元,年平均437.06亿美元,分别为第一阶段的15.8倍和42.1倍,为第二阶段的7.8倍和13.04倍,为第三阶段的0.9倍和1.4倍[6]。
二.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
中国的FDI来自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1999年底对华投资最多的十个国家和地区为香港、美国、日本、台湾、新加坡、维尔京群岛、韩国、英国、德国、澳门。
三.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
在华FDI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1.中外合资(EJV),2.中外合作(CJV),3.外商独资(WFOE),4.合作发展(JDV),5.公共工程特许,6、其他投资形式。
1.中外合资(EJV)。中外合资企业是最普遍的一种FDI形式。1987年至1991年,中外合资企业从起步阶段的29%快速增长到49.8%。1992年至1996年,在利用外资的高速发展阶段中外合资企业占所有外国投资企业的47%。至1996年底中国签定了超过150000个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占所有外国投资企业的60%。中外合资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和2001
[4] 四川金融投资报2002-04-12
[5]《国际商报》2003年1月15日第一版
[6]资料来源:1999年数据源《中国外资》2000.4总第89期p.64的统计,其它数据源自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各年),《中国外资》1999.9总第82期p.8的统计。
表7-3对华直接投资的前十个国家或地区
(金额单位:亿美元)[7]
年修正)。
2.中外合作(CJV)。中外合作企业的FDI形式是从80年代末期由于中国外
商投资的态度转变而开始成了重要的投资形式,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颁布实施,2000年修订)。
3.外商独资(WFOE)。外商独资在外商直接投资中相对前两种直接投资方式的企业要少得多。适用的主要法律是《外资企业法》(1986年颁布实施,2000年修订),它提出了更多的关于外商独资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从而大大促进了外商独资在中国的发展。在1992年至1996年利用外资的高速发展阶段,外商独资企业从起步阶段的少于3.2%增加到多于31%。
4.合资发展(JDV)。合资发展是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作者在发展项目上签订合作协议。这种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很少。
5.公共工程特许。公共工程特许的英文为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指政府同外商签订合同, 外商承担一个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营运,待收回成本投资获得利润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6.其他投资形式,如外国公司和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处、办事分公司和分行等。
四.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的行业分布
FDI主要集中在机械,电子工业,基础工业,而在金融财政,电子通讯,电力生产,运输,银行,保险和教育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例很少,因为尽管中国入世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后,商业、外贸、电信、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已成为外商新一轮投资的热点,但是中国入世前在这几个领域的限制较多,开放程度不大。
[7]资料来源:外经贸部《中国外资统计》至199年底,按实际利用外资排名。
表7-4 :外商直接投资行业分布[8]
五.FDI在中国的地域分布
FDI在中国的地域分布很不均匀,由于东部地区基础设施好,文化、教育和科技相对发达,人口素质高,又加之交通运输方便,在华的外资主要集中在沿海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只占有很小的比例。
表7-5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地域分布[9],[10]
六.中国入世与中国对外商直接投资法规的修改
为了履行与世贸组织成员国达成的协议,实施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截止2001年3月15日,中国修改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法律,主要修改了原来法律条款中与WTO规则不符的以下内容:
1.关于外汇收支平衡问题
原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第二十条“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被删去,原外资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
[8]资料来源:外经贸部《中国外资统计》,1999年。 [9] 资料来源:外经贸部《中国外资统计》,1999年。
[10] 注: 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
东、海南、广西;
中部地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西部地区: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
批准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也被删去,因为(1)中国外汇储备近年来急剧增加,到2002年9月末已达2586亿美元,居世界第2位。删去上述两部法律关于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的规定,其条件已经具备;(2)原来的规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二条及该协议所附《解释性清单》第二项明确规定,各成员国不得通过外汇平衡要求,限制企业进口。
2.关于尽先在中国采购的问题
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二款“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被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上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原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被删去,这一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因为(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购买什么,如何采购,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不得干预,外资企业应该享受国民待遇,同国内其他企业一样充分享有采购自主权;(2)它们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二条及该协议所附的的《解释性清单》第一项规定,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企业购买、使用当地生产的或者来自于当地的产品。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已经作出了取消“当地含量要求”的承诺。
3.关于出口义务问题
原外资企业法第三条第一款“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被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因为(1)要求外资企业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外资企业应该享受国民待遇,同国内其他企业一样,应该享有产品销售的自主权;(2)要求外资企业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规定,属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禁止的“出口实绩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二条及该协议所附的《解释性清单》第二项明确规定,各成员国不得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价格或者份额。
4.关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问题
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
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被删去,原外资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也被删去;因为这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政府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并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没有直接涉及这个问题,但这与其精神是不符的。 以上三部法律的修改,中国实际上是取消了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列举的属于禁用的投资措施: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它的实施给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入世铺平了道路,也将对中国外资的流入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七.中国入世对外商在华投资的影响
中国入世后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这些协议的实施,将对外商在华投资产生深远的影响。
1.更多的行业,特别是更多服务行业将向外资开放
中国将逐步扩大开放原来被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如公共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还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旅游和邮电通信等。这将为外商提供更广阔的投资空间,同时对以下行业将产生直接影响。
(1)金融服务业
世贸组织规范国际金融服务业市场开放的法规性文件是1995年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同时,中美两国政府双边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作了实质性规定:
第一,外商独资银行在两年内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即两年内允许人民币资本帐户下的自由 兑换。这大大加大了外国的独资银行在中国活力,可以使其资本在短期内大量流入流出,在投资领域也将更有自主性。
第二,2005年后外国银行可以从事零售银行业务。
第三,外国银行享有在我国境内各地区开展业务的权利。
第四,地域限制将在2005年前取消。
第五,外国银行可以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这些业务范围的开放将有利于外国银行与中国的银行竞争。在证券业,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及债券市场的权益可以保留。少数合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证券发行业和以外汇计价的证券交易。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最初成立时,外资可拥有33%的股权,3年后可以增加至49%,从事承销义务的合资证券公司股权限定是33%。外国银行将以丰富的资金、人才、技术、经验与中国同行竞争,这有利于中国的金融服务业在加入WTO后提高整体竞争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但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也面临着竞争的巨大压力,它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来调整自己的战略。
(2)电信服务业
世贸组织《基础电信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向其他缔约国全部开放本国电信服务贸易市场。中国加入WTO后,6年内可能取消寻呼机和移动电话进口限制。中国政府在中美双边协议中承诺,允许外国资本在中外合资电信服务企业中拥有49%的股份,经过一年后可达50%,在增值服务业与寻呼机领域持股可达51%。外国的国际互联网服务商(ISP)获准对华投资;外国公司可以参加与中国的卫星通讯业务。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加上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潜力,拥有先进技术、经验和声誉的外国电信企业在这具有巨大吸引力的行业中将是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电信服务业是中国入世后最受影响的行业之一。
(3)信息技术产业
加入WTO后,我国将执行《信息技术协议》。到2005年中国将实现从目前的信息技术产品进口13.3%的关税降到零关税,还将取消有关国外企业必须向我国转让技术、增加出口配额等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关税、取消限制将使掌握着信息技术产业核心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外国投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中更有利可取,并更有竞争优势,外商对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投资将更有自由度。
(4)高科技行业
在2005年之前对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及组件、电信设备和其他技术产品的关税由现在平均13.3%将降至零关税。这对FDI来讲是个好消息,高科技产品将更容易进入中国市场,它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也将大大提高。对于中国企业来讲,由于中国的知识成本低,国外的知识成本较高,中国国内信息产业的高科技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会加强。
(5)汽车工业
汽车的关税将在2005年前由目前的80%—100%(轿车整车关税税率)降至25%—35%,汽车零件的平均关税将降至10%,非关税措施将全部取消,汽车配额将在60亿美元的基础上每年增长15%,直至2005年前全部取消。中国汽车的潜在消费能力是巨大的,由于关税的下降,外国汽车商可以很快的、没有障碍的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汽车行业的竞争将非常激烈。除了外商直接在中国汽车业投资外,外国的汽车商会将其大量的汽车产品直接输入,中国汽车制造商将面临很大的考验和挑战。外国汽车服务业会进一步深入我国汽车工业的服务市场,填补我国在服务领域的一些空白,有助于满足
生产和消费对服务的需求。汽车工业的信息、咨询、售后服务都会出现外商的投资。
(6)旅游业与服务业
无论是在WTO之下还是在APEC之下,中国的服务市场领域都将被迫同步开放,这意味着在品牌、声誉、管理、技术、人力资源方面享有优势的国际著名专业企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和机构将会涌入中国。凭借着其经营管理优势,他们将成为中国的各类投资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的有力竞争者。三年以后,外商独资饭店将进入中国,它们的国际连锁经验及国际化标准管理具有竞争优势。中国旅游市场巨大,外商投资对于旅游业将有很大的促进。这对于外商来说是机遇,而对于中国旅游业中的酒店等来讲将会面临很大的竞争压力。
(7)保险业
保险市场已在逐步开放,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将实行彻底开放,这对外商直接投资将是一个很具有吸引力的行业。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始于1992年。截至1999年,保险市场上已有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9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同时还有7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批准正在筹建之中[11],当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还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在地域上,只能在指定的上海市和广州市范围内营业;业务上,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做外资企业的保险业务,寿险公司只能做个人业务而不能涉足团体业务。
加入世贸组织,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中国在开放市场过程中也将履行自己的义务。今后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组织形式上都会有变化,比如,再保险公司也可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区域可以扩大,外资的财险分公司可以发展成子公司,经营上除了做外资企业的业务之外,也可以做国内其它企业的业务等。这对外商在保险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这是最吸引外商投资的行业。
当然FDI也将对中资保险公司产生强大的冲击。中资保险公司非常缺乏人才,管理技术落后,资本过小。而外资保险公司正好相反,它们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信息网络。一旦进入WTO,国外保险公司将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将面临如何利用再保险和再保险机构来解决经济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问题和明确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市场承担度和政府承担度的问题。
(8)农业
农业对于外商投资者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目前的开放程度很低,外商投资只占2%—3%。在中美两国1999年4月10日达成《中美农业合作协定》中,我国撤消了对美国小麦、牛肉和柑橘的进口禁令。11月15日,中美两国双边协定约定,我国农业产品平均关税率降低到17%,其中对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平均税率将降至14.5%至15%,将在5年内逐步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取消所有进出口配额和数量限制。外商投资者将运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丰富的经验在中国相当于新兴的开放市场上得到相应的利益。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加入WTO将是我国农业吸收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之一。
2.外商在华投资的非国民待遇将取消
WTO实行普遍的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指的是给予外国投资者在市场准入、经营管理和税收方面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待遇。与之相对应的是非国民待遇,非国民待遇分为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在对外商投资过程中,超国民待遇指的是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多方面的优惠,即对外商直接投资者的政策和待遇优于对本国国民投资的政策和待遇;低国民待遇指的是对外商直接投资者的政策和待遇低于或劣于对本国国民投资的政策和待遇。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前为了吸引外资而颁布的一些超国民待遇的“红头文件”必须废止,并且必须接受世贸组织的监督和检查。我国在一些保税区和经济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给予外国投资者有以下超国民待遇:
(1)较多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和海关关税等。
(2)自动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国内企业在现行外贸体制下还不能自由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许多企业无法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不得不委托专业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出口其产品,延误了
[11](《市场报》,1999年11月25日第1版)
时间,增加了成本;而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一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成立就有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3)外汇管理优惠。中资企业除非经过特批,不能保留外汇帐户,大多数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将外汇售给外汇指定银行;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开立外汇帐户和保留一定数额的经常项目收入的优惠。
(4)信贷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手续就可以直接向境外金融机构贷款,而国内企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才能向境外借款,还要受到国家统一的外债额度的限制。
(5)较为简单的设立程序。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中资企业只有在足额认缴注册资本和经过审查后才能领取营业执照,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先设立后出资,即不要足额交纳注册资本即可领取营业执照,这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资金筹集和运营方面给了更大的便利。
随着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外国投资者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取消,这会影响一部分外商的投资积极性。但是,他们将在一个更加透明、更加公平、更加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与中资企业竞争,一些低国民待遇也将逐渐取消,例如,如上所述,原来向外国投资者禁止或限制的投资领域或行 业将逐渐向外资开放,《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列举的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都会取消,这将改善外商的投资环境和条件。
3.并购将成为中国引进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对外资开放的种种限制将取消,许多跨国公司的在华直接投资将从新建公司转向并购为主,以求更快的进入中国市场。
八.对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建议
中国应该如何利用加入WTO的机遇,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努力改善软投资环境
中国的投资环境还不够理想,还存在着各种问题。科尔尼管理顾问公司访问全球1000家大企业的总裁、财务总监及高层主管后完成的外资信心指数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大陆的投资吸引力跌到世界第三位,亚军位置被英国所取代。《财富》杂志中文版对2000名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做了一项调查后在1999年8/9月号刊登了《外商在华投资20年特别报告》,该报告透露了外商对中国投资经营总体环境的评价,外商最不满意的因素包括官员贪污腐败(62%)、环境质量(56%)、法规制度透明度和连续性(49%)等。
中国想要有效地吸收外资,必须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软环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以及技术开发、创新的支持,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坚决制止对三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等。抓紧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文件,尽快调整废除那些不利于吸收外资的相关文件,修订有关的外经贸和FDI的地方性法规,使之更符合国际惯例和有关WTO的双边协议。严格执法,保证法律条款的有效实施,确保在华投资外商的合法利益。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劳动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给外商提供热情、周到、廉洁、高效的服务,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严惩腐败,增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信心。
2.严格规范外商在中国的经营行为
严防外商偷税漏税,防止外商在投资中以欺骗等手段收购中资企业,或以低价收购;防止国有资产在合资兼并中流失;在合资时注意保护好中方的无形资产(工业产权)和民族工业。加强对外商实际投资的审核力度,严格对作为外商投资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鉴定,确保外商直接投资的真实性。 近年来外商投资设备低值高报现象时有发生,使外商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大的注册资本,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投产并产生利润后,其投资设备的折旧费提取可以摊入生产成本。如果固定资产虚报100万美元,从财务上反映出来的是生产成本相应增加,而实际上是将100万美元应税利润变成了生产成本,逃漏了国家税收。加入WTO以后,将有大量的外商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这种情况会给中国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对于外商实际投资额的审核十分重要,否则将影响中国实际利用外资的效果。
3.进一步优化FDI的产业结构,着重引导FDI向中西部转移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外商投向农业、高科技术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环保产品、出口创汇型产业和有利于民族经济发展的行业。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导产业,外商不得控股。引导外资重点向中西部转移,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宣传力度,加快其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那里投资的硬环境,让外商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西部经济发展缓慢,利用外资不多,但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投资项目众多。中国做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并把吸引更多外商投资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举措,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进一步提出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6点具体意见。中国提出了许多优惠政策以增加对外商投资在中国西部地区的吸引力,如放宽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领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以及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对已有国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这为外商到中国西部投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中国加入WTO后, 外商投资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4.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入世后我国金融行业将达到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在大量引进外国金融机构对中国直接投资的同时,中国政府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使金融业在逐渐开放的同时,达到有序、健康的发展,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金融市场开放的最终目标,是在外资金融机构与国内机构并举的基础上,重建我国的金融体系。两种体制的共融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磨合”期内,对外开放应与加强和改善国家的监管措施结合起来,以不致引发国内金融危机为先决条件,以保持金融市场稳定。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在大量外资进入、竞争加强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企业制度改革,对一些长期亏损企业,采取关、停、并、转方针,进行合理资产重组,并精简公司机构,增加实力,使自身在世界市场中重新定位,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抗风险能力。
5.注重人才培养
某一地区的人才素质状况将是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我们要“以人为本”,大力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特别要注意加强在中西部培养高科技人才,以丰富的人力资源吸引外商投资。高技科人才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活力、创造力和潜力。同时,我们应鼓励外商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或人才培训基地,促进中国人才培养早日与世界接轨。
中国入世将给中国招商引资带来新的契机,也会给国内有关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但是我们只要抓住机遇,加大中西部招商引资力度,按照WTO的规定逐步开放各个相关领域,进一步改善中国的软硬投资环境,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改善基础设施,增强外商在中国投资信心,中国吸引FDI的工作一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它将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六节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中国不但是近年来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逐渐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对外投资国。 据世界著名的管理顾问科尔尼公司2002年9月23日公布的最新的外国直接投资信心指数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不光是直接投资的接受国,也是一个对外投资国。截至2002年6月底,中国共设立境外企业6758家,协议投资总额132亿美元,中方投资额89亿美元,其中,境外投资办厂加工装配企业382家,年带动出口约20亿美元。油气、紧缺矿产等境外资源开发合作开始取得成效,带资承包正在取得进展。最大的投资主体者仍然是国有企业,对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972亿美元;2002年6月底在外劳务人员47.5万,比1989年底增加43.2万。 “走出去”的领域已从贸易、航运和餐饮等,逐步拓展到生产加工、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农业合作和研究开发等众多领域。对外投资方
式由早期的建点开办“窗口”,发展到投资办厂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跨国购并、股权置换、境外上市、设立研发中心、创办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对外工程承包从初期的土建分包逐步向总承包、项目管理承包、交钥匙工程、BOT等方式发展。派出去的劳务人员也从最初的普工、技工发展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科技与经营管理人员[12],在中国向海外的投资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制衣、鞋类和电器等行业。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民营企业也逐渐成为对外投资的主体之一。例如,浙江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走出去”发展战略中扮演主角,“飞跃”集团产品已经打入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境外设立了18个分支机构,外销收入已经占了企业总收入的90%以上,成为世界最大的缝纫机生产企业。温州康奈集团积极实施品牌输出战略,加大在国际市场的拓展,在法国、美国、意大利、希腊、比利时、葡萄牙等城市开设了23家 康奈皮鞋专卖店。义乌商人李樟弟在阿联酋投资1500多万元办起了4家公司;浙江阳光集团投资5000多万元,在越南河内创办了一家节能灯生产企业;万向集团先后在7个国家创办了18家企业,2001年又成功收购了美国UAI公司,它在美国的公司里国内仅派出6人,其余52人均为外籍员工。浙江省还把“专业市场”的模式出口到了国外,浙江已经在巴西、俄罗斯、南非、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9个商品交易市场,带动了国内产品的外销。
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会对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提供贸易投资便利;随着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已开始具备对外投资的能力,并且有了一批拥有一定技术经济实力、熟悉国际化经营管理、适应国际市场激烈竞争需要的企业。今后我国将继续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
主要参考文献
1.Guo-an Wang:Impact of China’s Revised FDI Laws and WTO Entry on FDI in China: Implications for Chinese Policy Makers., Volume 24, Journal of Commod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Volume 24,Journal of Commod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June 2001.
2.Xiaohua Yang, George M. Puia and Guo-an Wang: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in China, Financial Markets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Greater China,Hung-Gay Fung and Kevin H. Zhang, editors. ISBN 0-7656-0804-9.
3.王国安,杨小华(澳大利亚),林龙泽(韩国),“中国入世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影响”,《决策借鉴》,2001第1期.。
4.卢勇进,“入世与中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1年版.。
5.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网站。
6.陈立,“中国国家战略问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7
8
9.Charles W. L. Hill,Global Business Today,1998 by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10.Dennis R. Appleyard, Afred J. Field, J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third edition,1998, by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11.Robert J. Carbaugh,International Economics, Sixth Edition, By South-Western College Publishing, an ITP Company.
12. Dominick Salvatore:,International Economics, Fifth Edition, by Prentice-Hall International, Inc.
[12]南方网,20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