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再调整
01-08
“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再调整
“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再调整
今年起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实施调整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此次调整主要内容有两项——
■ 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中引入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
■ 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自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之前按规定已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参保人员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为——
计算参保人员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其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按照1计算。
从2011年起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设三年过渡期,即——
■ 2011年参保人员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1的,按照1计算;
■ 2012年当年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0.85的,按照0.85计算;
■ 2013年当年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0.75的,按照0.75计算。
从2014年开始,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按实计算。
按照本市调整后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底以前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