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案件作业指导书关于举报受理
第1章 关于举报受理
1.受理违纪线索的途径
1.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关键点: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举报件。
1.2领导转交的;
1.3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地方执法执纪机关移送的线索和举报材料;
1.4违纪者自述的;
1.5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或业务职能部门发现的。
关键点:一般来说,本单位受理的举报线索大部分来源于信访举报和纪检监察部门或业务职能部门发现的。信访举报的流程均以“企业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系统”的流程完成,转立案的案件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管理系统”的流程完成。
2.受理的范围
2.1受理对本单位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2受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3受理本单位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2.4受理上级交办的对本单位党组织、其他领导人员的违纪
违法的检举、控告;
2.5反映下级单位党组织、党员和其他领导人员的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根据领导批示也可以受理。
3.受理方式
3.1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3.2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单独进行,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3.3接受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3.4接受举报人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现代网络传媒方式进行的举报,应整理成文字材料,并注明来源和日期。
3.5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书面举报,转交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