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案例释法:一个涉及拘传的典型案例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案例释法:一个涉及拘传的
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司某(女) 和平某(男) 系同事,2011年1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六个月后司某提出分手。平某对此非常气愤,遂捏造事实宣称,司某过去是卖淫女,因该段历史被他发现,司某觉得对不起他才主动要求和他分手的。此事在单位闹得沸沸扬扬,人们背后议论纷纷。
司某觉得自己的名声受到了平某的严重玷污,遂于2011年8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平某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自诉案件,并于2011年9月2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平某。平某恼羞成怒,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当日,与司某进行纠缠并企图殴打司某。司某无奈,向公安派出所请求保护。民警谢某了解情况后非常气愤,当即决定对平某进行拘传,然后关进本所审讯室。次日下午,谢某对平某进行了审问,在平某保证不再欺辱司某后将其释放。
【法律分析】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认为本案是一个涉及拘传的典型案例。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还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本案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民警谢某的拘传行为违法。第一,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只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而谢某拘传平某并非为了刑事诉讼需要;第二,谢某的目的是制止平某对司某的欺辱,而非为了让平某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拘传的目的;第三,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本案拘传已经明显超时。
【自助指南】
拘传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强制措施,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对被拘传人有一定的侵害性。因此,为保障被拘传人的权利,上海刑
事案件律师认为在使用这一措施时,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其一,拘传一般只能在被传唤人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情况下使用,不经传唤而直接拘传的只能是特殊情况;其二,拘传应由两个以上的警察执行;其三,拘传时,应当出示由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传票;其四,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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