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行为的价值机理
第十二节 利他行为的价值机理
相对于低等动物,人类的利他行为是最多的,然而,人类为什么会形成大量的利他行为,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都是零碎的、片面的和肤浅的,至今没有一个全面、科学并充满说服力的理论论证。统一价值论实现了不同价值的统一度量,从而为利他行为的科学论证提供了理论前提。
一、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的概念
利已行为就是生命主体(动物、植物与人类)总是采取一切手段,利用一切资源,最大限度地扩展自己的生存规模,提升自己的生命价值,延长自己的生存寿命的过程。
利他行为就是生命主体(动物、植物与人类)总是采取一切手段,利用一切资源,最大限度地扩展与自己存在利益相关性的他人的生存规模,提升他人的生命价值,延长他人的生存寿命的过程。
统一价值论认为,“利已”是一切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类主体(个人、集体和社会)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展自己的有序化规模,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是“为我”或“利已”,如果主体失去了“为我”或“利已”这个内在动力,那么,任何主体都必然会自发地灭亡,就必然会“天诛地灭”。
二、利他行为的基本类型
从整个生物圈的个体表现来看,利他行为大致可分为亲缘利他行为、互惠利他行为和纯粹利他行为。
1、亲缘利他。“亲缘利他”即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自己的亲属提供帮助或作出牺牲,例如父母与子女、兄弟与姐妹之间的相互帮助。一般情况下,这种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的利他行为不含有功利的目的,因此有人把它称为“硬核的利他”。
2、互惠利他。“互惠利他”即没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了回报而相互提供帮助。生物个体之所以不惜降低自己的生存竞争力帮助另一个与已毫无血缘关系的个体,因为它们期待日后得到回报,以获取更大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互惠利他”类似某种期权式的投资,所以有人把它称为“软核的利他”。
3、纯粹利他。“纯粹利他”即利他主义者不追求任何针对其个体的客观回报。例如,汤姆逊瞪羚的利他主义行为:当狮子或猎豹接近时,往往会有一只瞪羚在原地不停地跳跃向同伴们发出警告。生物学家观察到,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行为方式,它只发生在最早发现危险的汤姆逊瞪羚身上。按照一般的行为原则,最早发现危险应该最早逃跑才是最佳生存策略。但汤姆逊瞪羚的“英雄主义”却放弃了第一时间逃生的机会,并以此代价向同伴报警,使自己暴露在捕食者面前。这一行为看上去颇似前述母鸟保护幼鸟的行为,但它们的内涵却有明显的差别。
三、关于利他行为的理论争论
目前,理论界关于利他行为的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遗传学解释。根据“亲缘选择”理论,生物的进化取决于“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能够提供“缘利他”的物种在生存竞争中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因此,“亲缘利他”不仅在人类社会,而且在整个生物世界都是一种非常稳定、非常普遍的行为模式。例如,当幼鸟遭受攻击时,许多鸟类父母都会挺身而出,用伪装受伤的方法把猛禽引向自己,使子女得以逃脱。所以,无论在人类社会或生物世界,“亲缘利他”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上表现得尤为动人和充分。但是,随着亲缘关系的疏远,“亲缘利他”的强度也会逐步衰减。
2、经济学解释。经济学家认为,互惠利他行为符合经济学规律。例如,一种生活在非洲的蝙蝠,以吸食其他动物的血液为生,如果连续两昼夜吃不到血就会饿死;一只刚刚饱餐一顿的蝙蝠往往会把自己吸食的血液吐出一些来反哺那些频临死亡的同伴,尽管它们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律”,当施惠者与受惠者互相换位时,同样数量的血液将产生更大的边际效用,从而使这类行为具有明显的经济学含义。不过,由于施惠与回报存在着时间差,从而使这种期权式的投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互惠利他”必然存在于一种较为长期的重复博弈关系中,而且还要求形成某种识别机制,以便抑制道德风险和个体的机会主义倾向。
3、“合作剩余论”解释。这种观点认为,合作可以产生“合作剩余”的价值,合作双方可以通过享受这种特殊的价值来充分补偿利他行为给双方所产生的价值损失。在没有外部补偿的条件下,合作剩余促使合作得以维持的社会规范内部化,即人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能够启动纯粹利他行为的自激励机制,这种机制是由位于人类中脑系统的尾核来执行的,它使行动主体从利他行为本身获得某种满足,从而无须依赖外界的物质报偿和激励。一个利他者的生存适应性不仅取决于他与自私者的个别交往,而且还取决于他与其他利他者的交往,而由于这些交往更容易达成合作从而使双方享受到“合作剩余”,只要这个剩余足够大,就能弥补利他者损失的进化优势;同样道理,一个自私者的生存适应性不仅取决于他与利他者的个别交往,而且还取决于他与其他自私者的交往,而由于这些交往很难达成合作从而使双方无法享受“合作剩余”,如果这种损失足够大,就会使自私者攫取的进化优势损失殆尽。
四、利他行为的价值动因
统一价值论认为,利已是一切生命主体(个人、集体和社会)的本性,追求价值率或价值增长率的最大化是一切生命主体的根本目的,利他行为的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主体与主体之间存在价值相关性(或利益相关性)。
“价值相关性”意味着:一个人的价值关系一旦发生了变化,必然会导致其他人的价值关系也会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这种价值相关性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当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价值相关性为正向时,他人的价值增长将会间接地导致自己的价值增长,因此人们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去帮助他人,从而达到间接地帮助自己的目的,这就人类之所以具有广泛的“利他”行为的内在价值动因。
人类的价值可分为消费性价值和生产性价值两大类。其中,消费性价值又可分为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人尊与自尊类等三个基本层次,消费性价值的层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强,人在消费这些价值时与他人之间所产生的利益相关性就越大,就会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生产性价值可分为生理性生产价值、个体性生产性价值和社会性生产价值等三个基本层次,生产性价值的层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强,人在使用这些生产性价值时与他人之间所产生的利益相关性就越大,就会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
个体性生产资料可分为一般生产资料、生产操作、生产意识,其中,规范化的一般生产资料就是“工具”;生产操作是关于一般生产资料的规则体系,规范化的生产操作就是“技术”;生产意识是关于生产操作的规则体系,也是关于一般生产资料的规则体系之规则体系,规范化的生产意识就是“科学”。由此可见,维护和发展生产资料的规则体系,也是价值增长的具体形式,而且是更重要、更稳定、更深刻的价值增长形式。不难理解,“技术”相对于“工具”具有更高的价值相关性,“科学”相对于“技术”具有更高的价值相关性。那么,在科学和技术高度发展的人类社会就必然有着充分发达的利他行为。
社会性生产资料可分为社会分工(或社会合作)、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其中,规范化的社会分工就是“经济”;社会管理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就是“政治”;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也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之规则体系,规范化的社会意识就是“文化”。 由此可见,维护和发展社会分工(或社会合作)的规则体系,也是价值增长的具体形式,而且是更重要、更稳定、更深刻的价值增长形式。不难理解,“政治”相对于“经济”具有更高的价值相关性,“文化”相对于“政治”具有更高的价值相关性。那么,在文化和政治高度发展的人类社会就必然有着充分发达的利他行为。
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利已”行为与“利他”行为的价值对等性就越强,此时,人将会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例如,母子之间、夫妻之间由于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必然会表现出很多的“利他”行为。社会分工的大量产生,使得人类社会内部的利益相关性远远高于低等动物,因此人类社会的“利他”行为也远远多于低等动物。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的广度及深度将会进一步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必然会进一步提高,社会的“利他”行为必然会进一步发展。
五、利他行为的价值特征
相对于利已行为,利他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的价值特征:
1、利他行为往往具有较小的确定性价值,而具有较大的概率性价值;
2、利他行为往往具有较小的直接性价值,而具有较大的间接性价值;
3、利他行为往往具有较小的显性价值,而具有较大的隐性价值;
4、利他行为往往具有较小的眼前性价值,而具有较大的长远性价值;
5、利他行为往往具有较小的局部性价值,而具有较大的整体性价值;
6、利他行为往往具有较小的物质性价值,而具有较大的精神性价值;
7、利他行为往往具有较小的具体性价值,而具有较大的抽象性价值;
总之,“利己”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确定性、直接性、显性、眼前性、局部性、物质性和具体性,容易被人们所认识;而“利他”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概率性、间接性、隐性、长远性、整体性、精神性和抽象性,难以被人们所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机遇、一定的环境条件、一定的知识(即智商)和一定的眼力(即情商)才能充分地、全面地进行认识,这就会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利他”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在落后社会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较低知识层次和较低道德水准的群体里,利他行为就较少。
在特殊情况下,人有时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导致自我价值的完全丧失(即牺牲),这是“利他”行为的极端状态或病态状态,通常是由“思维惯性”、“信仰理念”或“伦理规则”所引发的,即使如此,从更广泛、更深层、更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极端状态与极限状态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利已”。
六、辩证理解“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哲学内涵就是:万事万物(包括人)都是以“自我”为价值中心,它是一切社会秩序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相反,如果万事万物不坚持以“自我”为价值中心,那么一切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我们应该正确地认识和辩证地理解这个形式简单而内涵深刻的哲学命题,探索其内在的价值机理,而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用“是”或“非”来进行判断。
统一价值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自身有序化规模的不断增长过程,“追求价值率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类主体一切行为和思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利己”与“利他”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利他”是一种间接的“利己”,是“利己”的扩展与延伸,是一种更为深刻、更为稳定、更为持久的“利己”。
不过,这里特别要强调几点:
1、“利益最大化”是长远的,而不是眼前的。不能因为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2、“利益最大化”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不能因为追求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3、“利益最大化”是社会性的,而不是个体性的。不能因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4、“利益最大化”是全面价值层次的,而不是单一价值层次的。不能因为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精神利益的最大化;不能因为追求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爱与尊重类、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5、“利益最大化”是客观意义的,而不是主观意义。不能因为追求主观感受的愉悦性、刺激性程度的最大化,而牺牲客观获得的利益的最大化。
6、“利益最大化”是综合性的,而不是片面性的。不能因为追求显性的、现实的、直接的、本体的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隐性的、可能的、间接的、关联体的利益的最大化。
7、“利益最大化”是辩证意义的,而不是形而上学意义的。许多负面利益往往隐含着正面利益,敌方的利益往往隐含着友方的利益,痛苦与磨难往往为成功创造了条件。
不难发现,“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实际上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原则最为通俗、最为形象、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然而,为何几乎所有社会都将其排斥在社会公德之外呢?这主要是因为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容易产生如下价值认识上的偏差,从而误导人们忽略实施许多有益于社会的利他行为:注重确定性价值,而忽略概率性价值;注重直接性价值,而忽略间接性价值;注重显性价值,而忽略隐性价值;注重眼前性价值,而忽略长远性价值;注重局部性价值,而忽略整体性价值;注重物质性价值,而忽略精神性价值;注重具体性价值,而忽略抽象性价值。
在落后社会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较低知识层次和较低道德水准的群体里,如果推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社会理念,将会严重地影响“利他”行为的实施,恶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降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削弱社会的凝聚力,最终必然会损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