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本框架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08年【 · 】月【 · 】日在【 · 】签署:
甲 方:
股东A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乙 方:
投资人,一家根据【 · 】法律设立的【 · 】公司,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鉴于:
1. 目标公司在【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
其中,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 】,拥有目标公司【 · 】的股权;股东B 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 】,拥有目标公司【 · 】的股权。目标公司是购物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现状详见附件二)的建设单位。
2. A 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拟与乙方在香港设立一家公司(以下简
称“中置公司”),由中置公司和股东B 同时对目标公司增资(以下简称“境内增资”)。然后, A公司将其拥有的中置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和/或乙方指定的其他受让方(以下简称“境外股权转让”)。在境外股权转让进行的同时或完成之后,甲方可以将其届时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B (以下简称“境内股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1.1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框架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者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框架协议中的黑
体字词语应具有附件一所赋予的含义。
1.2
第2条
2.1 本框架协议标题不影响对本框架协议的解释。 交易程序 双方签订本框架协议。与此同时,目标公司与乙方指定的一家管理公司
(乙方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据此,目标公司委托管理公司管理项目。
2.2 尽职调查
2.2.1 乙方应自本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开始对目
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并应在目标公司
向其提供尽职调查所需全部资料之日起【 · 】个工作日但不应
迟于自本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 】个工作日(以下简称“尽
职调查期限”)内完成尽职调查。
2.2.2 甲方应确保目标公司配合乙方进行尽职调查。
2.3 中置公司设立、出资及股权转让
2.3.1 如果尽职调查结果显示目标公司届时状况与本框架协议附件二
所述目标公司现状实质一致,则A 公司与乙方应在尽职调查结束
或尽职调查期限届满(二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之日起【 · 】
个工作日内设立中置公司。A 公司的出资额为【 · 】美元,拥有
【 · 】股权;乙方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中置公司拟认购的境内增资
款项,拥有【 · 】股权。
2.3.2 如果尽职调查结果显示目标公司届时状况与本框架协议附件二
所述目标公司现状实质不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框架协
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3.3 A 公司与乙方应在设立中置公司的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按照本框架协议第2.5条所述方式实施境外股权转让。
2.4 境内增资
2.4.1 在设立中置公司的同时,中置公司与甲方、股东B 及目标公司应
为境内增资之目的签订包括增资协议、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
企业合同、公司章程等在内的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境内增资文
件”),约定将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 · 】增加至人民
币【 · 】,注册资本金增资总额为人民币【 · 】。其中,中置公
司认购注册资本金增资款项人民币【 · 】,股东B 认购注册资本
金增资款项人民币【 · 】,甲方不认购任何增资款项。中置公司
和乙方应缴付的增资价款应分别按照第2.4.2条所述公式计算。
在境内增资完成之后,目标公司的股权构成如下:
中置公司:【 · 】
股东B :【 · 】
甲方:【 · 】
2.4.2 中置公司增资价款 = 人民币【 · 】 x 【 · 】x [1 + (评估价值 – 账
面价值) ÷账面价值](以下简称“中置公司增资价款”)
股东B 增资价款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x 【 · 】) ]x
[1+ (评估价值 – 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以下简称“股东B 增资
价款”)
为本条之目的,评估价值是指为境内增资之目的,目标公司与乙
方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在管理起始日的价值进行评估所得出的价值;
账面价值是指目标公司的资产在管理起始日的账面价值。
2.4.3 乙方与A 公司应在境内增资文件签订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
缴付各自对中置公司的全部出资,以便中置公司符合境内增资审
批的各项要求,包括出具符合境内增资要求的银行资信证明,但
是,如果乙方认为不按照前述约定出资,亦可使得中置公司符合
境内增资审批的各项要求,包括可以出具境内增资要求的银行资
信证明,则乙方和/或A 公司可以不按照前述约定出资。如果乙
方按照前述约定出资,则在出资的同时,A 公司应与乙方签订股
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质押协议”),约定A 公司将其拥有
的中置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乙方。
2.4.4 在中置公司、甲方、股东B 的协助下,目标公司办理境内增资的
审批、外汇登记、开立外汇账户、工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变更、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刻制公章等事
宜(以下统称“境内增资手续”)。
2.4.5 中置公司与股东B 应当在目标公司为境内增资之目的获得《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并办理完毕外汇登
记,开立外汇账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按照目标公司的
书面通知一次性缴付中置公司增资价款和股东B 增资价款。为
此,乙方应确保中置公司缴付中置公司增资价款。
2.4.6 甲方和股东B 应确保目标公司在管理协议中约定的管理起始日
(以下简称“管理起始日”)达到下列条件:
(i) 项目应达到本框架协议附件三所述条件;及
(ii) 目标公司的资产中应包含人民币【 · 】的现金。
2.4.7 中置公司应在境内增资文件中约定保护股东B 作为目标公司小
股东利益的条款。
2.5 境外股权转让
2.5.1 如果在本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 】个月或目标公司与乙方另
行约定的延长期限(以下简称“境内增资期限”)内,目标公司
获得了批准证书,则乙方和/或乙方指定的其他受让方应以本框架
协议第3.1条项下的境外股权转让价款收购A 公司拥有的中置公
司全部股权。为此,在目标公司为境内增资之目的获得《外商投
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A 公司应向乙方
和/或乙方指定的其他受让方交割其拥有的中置公司全部股权,乙
方和/或乙方指定的其他受让方应同时向A 公司支付境外股权转
让的全部价款。
2.5.2 如果在境内增资期限内,目标公司未能获得批准证书,则A 公司
应无偿将其拥有的中置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和/或乙方指定
的其他受让方。为此,在境内增资期限届满之日起【 · 】个工
作日内,A 公司应向乙方和/或乙方指定的其他受让方交割其拥有
的中置公司全部股权。
2.6 境内股权转让
2.6.1 在境外股权转让进行的同时或完成之后,甲方可以将其届时拥有
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B ,转让条件应由甲方与股东B 另行
商定。
2.6.2 乙方应确保中置公司同意境内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2.6.3 境内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置公司拥有目标公司【 · 】股权,股东
B 拥有目标公司【 · 】股权;
2.6.4 中置公司、甲方及股东B 应配合目标公司办理境内股权转让的各
项手续。
第3条
3.1 境外股权转让价款 境外股权转让价款 = (人民币【 · 】亿元 – 目标公司在管理起始日的负
债金额) x 【 · 】 – 人民币【 · 】(简称“境外股权转让价款”)
3.2 A 公司和乙方同意,境外股权转让价款不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项目在
管理起始日之后发生的变化而变化。
第4条 保密
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双方谈判和本框架协议的存在、性质、条款进行讨论(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但其律师和财务顾问及双方的关联公司除外。然而,双方应保证该等律师和财务顾问及关联公司亦应同意接受本保密条款的约束。
第5条
5.1 通知 双方之间的所有通知或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框架协议项下所有要约、
文件、通知,均应以中文的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国内速递服务或国际速递服务发送。如果以电子邮件发送,则以发送方收到对方回执之日视为送达;如果通过国内速递服务或国际速递服务发送,则以对方签收或速递服务机构通知发送方无法送达之日视为送达。
5.2 双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必须送至下列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视情况
而定):
甲 方:股东A
收件人:【 · 】
地 址:【 · 】
邮 编:【 · 】
电 邮:【 · 】
乙 方:投资人
收件人:【 · 】
地 址:【 · 】
邮 编:【 · 】
电 邮:【 · 】
5.3
第6条
6.1 如任何一方的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则应按照上述方式通知对方。 终止与违约 除非本框架协议有其他相反约定,如果本框架协议第2.2条至第2.4条项
下的任何义务未能被全面履行,则每延迟一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相关对方支付相当于中置公司增资价款【 · 】%的违约金,并且相关对方有权随时终止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其他有关协议。如果相关对方终止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其他有关协议,则违约方还应向相关对方支付相当于中置公司增资价款【 · 】%的违约金。
6.2 除非本框架协议有其他相反约定,如果本框架协议第2.5条项下的任何
义务未能被全面履行,则每延迟一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相关对方支付相当于境外股权转让价款【 · 】%的违约金,并且相关对方有权随时终止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其他有关协议。如果相关对方终止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其他有关协议,则违约方还应向相关对方支付相当于境外股权转让价款【 · 】%的违约金。
6.3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框架协议第4条项下的义务,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
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7条 文本
本框架协议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8条 管辖法律
本框架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释义。
第9条
9.1 争议解决 因本框架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框架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论,争议和要求,
包括关于本框架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的争议(以下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有关争议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10条 效力
10.1 本框架协议自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11条 其他
11.1 转让
除非在本框架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任何协议方未经其他协议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均不能转让其在本框架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11.2 变更
对本框架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同意方可生效。
11.3 进一步保证
在本框架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以促使必要的第三方签署有关文件和完成有关事项,以使双方获得本框架协议下的有关权益。
此证,本框架协议由双方的授权代表于2008年【 · 】月【 · 】日在【 · 】签订。
甲方: 股东A
授权代表: ____
乙方:投资人
授权代表: ____
附件一 定义
附件二 目标公司现状
注 册 号:【 】
成立日期:【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企业类型:【 】
经营范围:【 】
股 东:股东A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股东B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项目:【描述:法律状况、工程状况】
目标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报表】
附件三 项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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