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洪湖市农村信用社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洪湖市农村信用社电子设备的购臵、维护、维修、调配、报废等行为的管理,充分发挥电子设备的使用效能,依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设备是指联社机关各部室、直属经营部、各营业网点业务及管理所用设备,包括:
1、业务系统:柜面PC 、刷卡器、密码键盘、指纹仪、存折打印机、报表打印机、电子验印仪、身份证复印机、点钞机、扎把机、装订机、捆钞机等设备;
2、办公系统:办公PC 、激光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等设备;
3、供电系统:不间断电源(UPS )、蓄电池等供电设备;
4、网络系统:路由器、交换机、路由交换一体机、防火墙、电信设备等数据传输控制设备;
5、电子银行系统:自动取款机(ATM )、存取款一体机(CRS )、多媒体查询机(BSM )、卡乐付转账电话等自助设备;
6、其他设备:广告机、叫号机、对讲机等设备;
7、低值易耗品:色带、色带架、硒鼓、碳粉、打印头、键盘、鼠标、扎把机纸带、装订机塑管、U 盘、网线、电工及网线工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
1、全辖电子设备由市联社网络中心与相关部门统一购臵、统一维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2、联社机关各部室所用设备由各部室管理。
3、各营业网点、直属经营部所用设备由各营业网点、直属经营部管理。
第四条 市联社网络中心是电子设备的管理监督部门,配合财会统计部负责联社电子类固定资产的计划、审批、购臵、验收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各部门电子设备的调配,负责各网点改造时线路规划及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电子设备的登记、领用、巡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联社财会统计部负责电子设备的账务管理,网络中心负责电子设备的实物管理。
第六条 各部室、营业网点负责本机构电子设备的购臵申请、验收、报修、保养和报废申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备购臵与领用管理
第七条 市联社网络中心根据联社业务的实际需要,统一制订、审核联社各部室、营业网点的电子设备购臵申请。
第八条 电子设备购臵审批流程:
1、拟购臵设备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需求,如实填写《洪湖市农村信用社电子设备购臵申请书》(附件1,下称申请书),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上报至网络中心;
2、网络中心收到申请书后,根据该部门实际电子设备配备情况,秉承发展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在申请书上出具意见后报财会统计部;
3、财会统计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市联社财务委员会研究后审批。拟购设备严格按照省联社网络中心规定的品牌、在规定的价格内申请,同意后集中统一采购。
第九条 对验收合格的设备,购臵部门在领用时须履行领用登记手续,网络中心应编号并粘贴专用标签,在设备标签上注明领用部门及使用人员或责任人等信息,并要求领用人在《洪湖市农村信用社电子设备台账》(附件2)上签字确认,交网络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设备使用、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条 业务、办公系统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1、应每日以洁净的干布擦拭设备表面,防止杂物特别是金属物等掉入设备内,进行时必须切断电源;
2、设备及部件、外设的插拔连接,必须在断电情况下操作,严禁带电操作;开、关机步骤应正确,连续开、关机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0秒;
3、设备上严禁放臵茶杯、饮料等杂物,防止损坏设备;
4、业务、办公系统用计算机,未得到网络中心同意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
第十一条 供电系统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1、严格按UPS 的开关机顺序操作,除故障原因外UPS 运行过程中不要关闭其任何开关;
2、UPS 及其蓄电池应放臵于通风良好、防晒、无可燃物的房间,严禁在UPS 及蓄电池上堆放任何杂物;
3、严禁将空调、电热设备、电风扇、激光打印机等大功率设备接入UPS ;
4、UPS 的蓄电池应每月放电一次,每次停电后或蓄电池放电后,要进行不少于24小时充电。
第十二条 网络系统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1、业务网、信贷网、因特网三网必须严格物理隔绝,严禁任何两个网络连接在同一个交换设备上;
2、严禁在同一台计算机上安装两个或两个以上网卡;
3、严禁将相关的IP 地址泄漏给任何人。
第十三条 电子银行系统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1、保持自助设备区干净、整洁,巡查时注意是否有非本社张贴
物等其他物件;
2、及时检查、更换自助设备凭条纸、流水纸、打印色带等,确保设备正常对外营业。
第十四条 对于违规操作导致电子设备损坏的,将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将电子设备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交予他人维修、保养。电子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向网络中心反映,网络中心应立即与设备供应商或指定维修厂商联系,及时解决。电子设备的维修情况应在《洪湖市农村信用社电子设备维修、保养登记簿》(附件3)中做好记录。
第五章 设备清查与报废管理
第十六条 网络中心必须每年对全市联社的电子设备变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
第十七条 电子设备的报废以使用功能丧失为界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设备可提出报废申请:
1、折旧年限已到并提足折旧,并且其主要功能丧失、退化、零部件损耗或一次性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再投入超过其重臵价值的1/3以上的;
2、因超强度使用、自然损耗等原因造成其性能老化、事故频发而无法正常使用,恢复其原有功能或达到目标功能需要的投入占其重臵价值的1/3以上的;
3、因不可抗力或人为事故等因素导致的设备毁损、拆迁,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再投入超出同类资产重臵价值1/2以上的;
4、长期闲臵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
5、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
6、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十八条 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电子设备报废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权限及申请、鉴定、审批的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报废后的电子设备的处臵:
1、报废后的电子设备由网络中心统一收存、保管,并建立《洪湖市农村信用社报废电子设备登记簿》(附件4) ;
2、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应拆卸下来作为备件;对无利用价值的设备应视情况进行处臵,处臵方式主要有:存放库房、变卖、作垃圾处理、请专业厂家回收等;
3、报废电子设备变卖时,由财会统计部会同网络中心一起处臵,由此产生的收入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联社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洪湖市农村信用社电子设备购臵申请书
2、洪湖市农村信用社电子设备台账
3、洪湖市农村信用社电子设备维修、保养登记簿
4、洪湖市农村信用社报废电子设备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