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测有效!亲属间无偿转让股权不缴个税!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时
是否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呢?
交?
或者
不用交?
这是一个问题
还是一个关乎钱袋子的问题
幸好,你关注了我们!
随着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转让日益普遍和频繁。因个人股权转让隐蔽性强,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监管亦较为严格。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下简称“个税”)这一项,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部分基层税务机关不熟悉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凡是个人股权转让一概要求出让方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纳税人的个人也会因为对政策的不了解,而搞得晕头转向。但是,亲属之间无偿转让个人股权时是否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呢?下面根据笔者亲办案例就该问题进行解答。
原来,在准备办理股东个人股权转让时,作为经办人的公司财务因为对税务政策不了解就去公司所属的地税局咨询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财务直接冲到地税大厅,得到的答案是这样的!!!
财务又打电话给专管员核实,得到的答案是这样的!!!
可是当财务在地税大厅交完印花税,将税源监控表等办理材料交到分管的地税分局时,再一次遇到了问题。因为,分管的地税分局局长给出的答案是这样的。“要交个税,不管是不是亲属转让股权,也不管是不是无偿。即使是无偿转让,我们也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来计税。你们先回去准备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材料,我们研究一下再通知你们。”
此时的财务完全是蒙圈的。
事实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简称“第67号公告”)已经就亲属间无偿转让股权的个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亲属间无偿转让股权不应征收个税”
第一、股东有权对其所有的股权依法进行处分,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就股权转让而言,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权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有权自行决定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这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应当充分予以尊重。
第二、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务主管机关征税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义务。
根据国税总局第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符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本案中股东无偿转让其股权给其儿子属于第67号公告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并不属于该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无偿转让股权转让收入为零,且不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当律师协同公司财务将股东的户口册等身份证明和相应法律意见书递交到地税分局后,工作人员才意识到此种情形是不应征个税的。
第四、最终股东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儿子,所应交纳的税费如下:
税种
税费计算
计税依据
印花税
股权原值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个人所得税
零
国家税务总局第67号公告
律师建议
一、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交易,除了交易双方诚信履约外,在前期筹备中应当对整个交易涉及的事实、法律、税务、工商等问题进行综合考量。
二、因各地行政机关办公流程和对同一事项的处理不尽统一,在制定交易方案前,需提前实地至公司所属的税局和工商部门进行详尽了解,准确获取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的要求,以对后续实际操作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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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李澜瑾主笔
李澜瑾,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澜瑾律师擅长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和销售、公司治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