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校结核病防治应急处置预案
学校结核病突发应急处置预案
学校结核病突发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有效控制结核病在我校的发生、流行,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大连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学校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大连市及中山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方针。
二、组织领导
我校建立由校长为组长、主管卫生工作的书记任副组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区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结核病防治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各班班主任
三、防范措施
1、加强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结核病防病意识,保障师生健康。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如:选择主题班会、观看宣传光盘、专题讲座、知识竞赛、
黑板报、橱窗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也可根据本校特点,开展具有特色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活动,以提高广大师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2、在每学期开学后,组织学生对学校的环境,尤其是教学区、生活区、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扫。学校教室人员集中的场所应进行空气消毒,并经常开窗保持场所内空气流畅,以保证室内“微小气候”符合卫生要求,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
3、及时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对有咳嗽超过两周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四、疫情报告
1、学校发现疑似肺结核或结核病人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向大连市中山卫生监督所报告疫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后果追究责任。
2、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时,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大连市中山区卫生监督所报告疫情。
五、应急响应等级和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等级共分为四级,即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其启动条件是:当我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生一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结核性胸膜炎),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两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如在一季度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六、应急响应行动
1、对患者的处置:
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教职员工),立即休学隔离治疗,由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与管理。传染性消失后,凭区级以上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校治疗,由校医或家庭督导员负责治疗管理,确保规则用药。
2、应急响应行动:
四级响应行动:对其密切接触者——教师、同班同学,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三级响应行动: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年级的同学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6%以上。
二级响应行动: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7%以上。
一级响应行动: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8%以上;之后在第三个月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进行第二次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9%以上。
3、对重症感染者的处置:
在结核病筛查中,发现的重症感染者即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的学生,应给予自费预防性治疗,防止其以后发病。
七、责任追究
为避免结核病应急事件特别是一、二级应急事件的发生,应建立责任追究制:
1、当学生发生可疑结核病症状或确诊为结核病病人时,校卫生室老师应积极向中山卫生监督所报告。学生得到医生告知未按要求及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由此而引发病情加重、感染他人的由该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校医未及时报告产生后果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2、应积极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和针对疫情发生而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
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