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肇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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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肇府[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部分,不计征生育保险费;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生育保险费。
二、以下费用列入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妊娠满28周以上(含28周)分娩或妊娠不满28周分娩早产儿存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顺产2300元,难产或多胞胎4000元,实际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支付。参保人员生育时患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产褥重度感染(脓毒血症、败血症、感染性休克)、产科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生育疾病,以及在怀孕期间,发生与生育过程相关的安胎、流产(孕期28周以下)、宫外孕等需入院治疗的,参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原渠道解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实际计发金额四舍五入到元位。
用人单位须在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津贴和男职工假期津贴暂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女职工产假及男职工看护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支付。
四、我市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生育保险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但享受待遇的条件,仍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除已明确继续执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标准外,我市原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不再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四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