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新编经济法教程
期末论文
浅析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班级:10级会计学系财务管理二班
姓名:程士利
学号:
浅析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内容摘要:
合伙企业是我国散打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合伙人以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前提。因此,合伙企业并不像公司一样具有严格的组织性。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自然要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比较完善的处理好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就要确定好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关键词:
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积累财产、法律实体
正文:
根据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其中,合伙人签订的协议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则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正是由于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且其内外的关系不一样,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正因为合伙企业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石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其存在的基础没有公司那么牢固。实践中,经常发生由于合伙人的变更而导致企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情况。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1、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为了经营合伙企业的目的事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合伙企业的财产范围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于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建立和存在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因此合伙企业财产收益分配应以合伙协议为标准。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又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下面让我们以普通合伙企业为代表来分析一下合伙企业的
财产性质问题。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实质就是合伙企业财产在法律上的归属问题。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积累财产共同构成普通合伙企业财产。其中,合伙人出资不仅仅指货币形式,合伙人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由于合伙企业毕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财产不同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具有独立行和完整性。合伙人出资后,一般来说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或个人。出资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种共有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是相互区别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共同处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并存时,我国《合伙企业法》采用了“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优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能清偿时,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优先使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能清偿时,才使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
但是我认为将合伙人出资的财产简单地直接规定为属于合伙企业所有,或属于合伙人共有,难以适用合伙企业财产复杂的客观事实,因为合伙人出资类型自由化,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能是由形形色色的各种财产构成的一个集合体,不仅仅是物,因此,用所有权的概念其外延无法涵盖,无法解说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此外,我还认为合伙企业积累财产应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原因有两个:
第一:将合伙企业积累财产归为合伙企业财产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的体现。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到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另一部分是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而《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在《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同时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定性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因《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位于同一等级,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企业积累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
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不同于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最大特点在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该责任属于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同样是以企业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性质以及相关的法律都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定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而非属于合伙人共有财产
二、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积累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财产是属于何种性质。依据《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是认为其为共同共有。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能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整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对这样的财产实际上是共同管理和使用,并且任何一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获得的财产是按份共有的。这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32条应该这样理解,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企业利润和退货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现实意义。然而,按份共有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合伙企业尚未进行损益分配时,该企业在经营中的财产是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各合伙人一起共同管理和使用,享有同等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伙朝着具有某种团体品格的组织共同体方向发展。我国《合伙企业法》已经将合伙上升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之一,因此,合伙企业无疑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必然要求与其团体人格相适应的可供合伙企业支配的独立的财产。这是合伙企业实现目的事业,确保合伙企业团体性、持续性和经营稳定性的物质基础。合伙企业独立支配的财产无论是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还是合伙人仍享有所有权由合伙企业专属使用权的财产,均构成合伙企业存在期间与合伙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保持独立的财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转让、出质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或清偿个人债务,均不得妨害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合伙企业经营秩序的稳定性和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
结束语:
合伙企业的财产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仅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的财产收益分额。但是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与相关法律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只有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独立性和完整性,才能保证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建设的协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洪主编《商法》,2003年
2、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2009年第五版
3、于延满、马俊驹主编《民法原论》,2007年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