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
1、本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伤亡及中毒事故均按规定处理。
2、发生伤亡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司和职能部门报告。伤亡事故,企业应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酌情报告劳动保护、公安、工会、检察院等部门。事故发生以后,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因抢险、救护等特殊情况必须一定现场时,要做好标记。伤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劳动、公安部门同意,方可清理。
3、各类伤亡事故,分别由下列人员和单位负责调查。
① 轻伤事故,由部门一把手负责。
② 重伤和多人轻伤事故,由公司领导负责指示职能部门及出事单位调查。
③ 重大伤亡事故,由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4、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公司总经理及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意见。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达到教育大家的目的,对事故要做到三个不放过:(1、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2、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个职工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5、不论发生什么性质的事故,事故发生部门要在24小时内向公司和职能部门报告,不报或迟报的部门和个人一律按隐瞒事故论处,并追究其个人责任,
二、事故处理
凡事故均应追究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分析,认定一起事故涉及多方责任时,要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1、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① 违章操作;
② 违章指挥作业;
③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和劳动纪律;
④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备和装置;
⑤ 因不满情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因为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部门和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①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 ② 工作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设施不齐全;
③ 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④ 对已发生的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对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警告、赔偿经济损失、罚款、辞退等相应处罚,对造成重大恶性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事故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① 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② 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③ 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三、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登记制度
1、发生多人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由企业提出处理报告,报政府劳动保护部门审查批复后,方可结案。
2、职工伤残等级认定由政府劳动保护部门指定的认定单位认定,或相应医疗单位认定。
3、发生多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办公室、生产技术部,由企业领导或指定专人将事故概况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组织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明确责任,确定事故性质,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报告,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
4、每月负责将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汇总,报告公司经理,并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5、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报告时间应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不得拖延、虚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通知有关责任人。
6、本制度适用公司正式聘用职工。
北京金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 11 月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