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下政治第四单元知识点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四单元知识点
第四单元 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人( 法律 保护 ) 第七课 法律
道德、纪律和规章、法律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①权威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②强制性,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③普遍性,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⑴规范作用。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⑵保护作用。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士”,是国家生活的保障。 违法行为: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分类: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比较小,称为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无论是一般的,还是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①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②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
③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包
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种。 (注意:主刑和附加刑都可独立使用,主刑和附加刑可以配合使用,但不可判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 ①前者是行政处罚,惩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后者是刑事处罚,惩罚的是犯罪行为。②前者数额小,后者数额巨大。 ①前者是行政处罚,后者是刑事处罚。②前者时间短,后者时间长。
①认清犯罪的危害,要在心灵深处憎恶违法犯罪,行为上远离违法犯罪。
②加强自我防范,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既要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做一个守法的人,又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③自觉遵纪守法,防微杜渐,青少年要杜绝不良行为和矫治严重不良行为,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
第八课 保护
(1)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2)学校保护: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学校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人身权利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方面。
(3)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的保护等方面。 (实施者:全体社会成员和国家行政部门)
(4)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理解,能够准确辨别出四大保护,并且能够举出相关例子即可。尤其要注意区分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 ①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它包括:⑴反映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等方面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以解决问题;⑵通过协商(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自行协调处理纠纷);(3)调解(在有关部门或团体调整下,双方达成协议);(4)仲裁(由专门仲裁机构对事件双方作出居中的裁决。如劳动仲裁、合同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纠纷,保障公民权益。
②
诉讼手段,俗称“打官司”,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
诉讼的含义:俗称打官司,它是指人民法院主持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处理纠纷的程序。 诉讼通常分为三种类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①刑事诉讼: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罪犯的活动。
②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主要包括:财产、婚姻、经济和劳动纠纷)
③行政诉讼:俗称“打官司”
,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官民”纠纷) 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守法朝朝乐,违法日日愁。 ③思想自由,行动守法。——斯宾诺莎
④河流虽急,沿着河槽走。人虽众多,守着法律走。
⑤如果说道德是人们追求的较高境界,那么不违法则是人们行为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