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摘要
浙江金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意大利王国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胡志炼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金诺公司与被告王国公司签订一份《销售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将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组件的独家销售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王国公司,胡志炼和朱相梯为王国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称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GreenRevolutionS.R.L 欠原告货款4479458.82欧元由被告王国公司代为支付,胡志炼、朱相梯自愿为被告王国公司的上述行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事项。现原告按约发货给被告王国公司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组件531387.2欧元,被告王国公司仅支付310120.4欧元,从而被告王国公司欠原告共计4700725.62欧元。胡志炼和朱相梯也未尽到担保责任。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而被告王国公司认为《销售代理协议书》约定的王国公司欠浙江金诺公司货款金额不准确,王国公司不存在欠款情况,被告胡志炼、朱相梯都认为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2. 裁判结果:
一、被告意大利王国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39183.4欧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039183.4欧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按月利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胡志炼、朱相梯对被告意大利王国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54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44541元,由被告意大利王国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胡志炼、朱相梯负连带责任。
3. 裁判理由
本案是因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原告浙江金诺公司与住所地位于意大利共和国的被告王国公司就买卖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组件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原告可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原告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故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本院提起诉讼,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的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启示
此案双方当事人对于《销售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存在严重分歧,这也直接导致了双发纠纷的产生,在审理此案件时,法院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分析,明确双方责任,解决双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