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合作项目协议书
科技合作项目协议书
项目名称:高原莓类浆果现代化繁育及组培中心建设
执行时间:年月日
建设地点:互助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甲方:
住所地:
甲方代表:
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
甲方代表:
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为了丰富互助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的科技展示内容,打造高原莓类浆果品牌,全面提升园区科技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园区的示范、展示、科研等功能。以促进园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高原莓类产业的稳定持续发展,互助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和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本着“真诚合作、讲求实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组建“高原莓类浆果工程中心”事宜,建立长期的科技合作伙伴关系,以开展高原莓类浆果的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和合作,并就具体的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章 合作内容
第一条,建设2700平方米的工厂化育苗中心一处;
第二条,组建一处现代化组培中心;
第三条,在此基础上,成立高原莓类浆果工程中心。
第二章 双方职责
第四条甲方职责
1、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XXX号连栋温室西头2700平方米一处(具体位置见附图一),以保障现代化工厂育苗中心的建设工作;
2、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2—3亩组培中心的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附图二)。该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3、甲方在合作协议期内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生产、经营和所开展的一切科研活动;
4、在对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没有任何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允许乙方添加生产、经营、科研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仪器;
5、甲方有权安排人员(如客户或旅游者)参观乙方的组培及工厂化育苗的生产过程;
6、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园区进行综合管理,主要是安全管理(如消防、生产)、治安管理和卫生管理;
7、若乙方进行法律禁止的任一活动,或未经合法许可和合作协议以外的非法活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作协议(包括本合作协议文本的所属附件和补充协议),直接收回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
8、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及其所属土地的使用性质,或将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部分或整体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即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作协议(包括本合作协议文本的所属附件和补充协议),直接收回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
9、乙方在使用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的过程中,如造成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的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或维修;
10、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项目申报、公司宣传、生产经营、科研示范等活动中给予全面无条件的支持。
第五条乙方职责
1、乙方有权从甲方处无偿接受和使用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
2、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组培中心建设用地2—3亩(具体位置见附图二),其地上建筑物(组培中心)由乙方出资建设;
3、乙方有权根据公司的总体要求,安排莓类浆果和其它苗木的生产及经营活动。生产的苗木种类主要包括组培苗、脱毒苗、实生苗、扦插苗等,繁育植物的种类主要包括高原莓类浆果类、其它浆果类及干果类等;
4、乙方有权在合作期内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安排连栋温室和组培中心内部的生产、经营和科研活动,甲方不得以各种借口进行干涉;
5、乙方应协调配合甲方人员(如客户、游客)对组培中心和工厂化车间的参观活动;
6、乙方应接受甲方在示范园区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是安全管理(如消防、生产)、治安管理和卫生管理;
7、乙方应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科研活动,不得进行法律禁止和未经许可的一切活动;
8、乙方在使用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时,要对其设施及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如造成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或维修;
9、乙方在合作协议期内,不得擅自改变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及其所属土地的使用性质,或将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部分或整体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即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作协议(包括本合作协议文本的所属附件和补充协议);
10、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如实的提交和上报每年的生产、经营、科研工作计划,并无条件的配合好各类报表及数据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双方约定
第六条合作协议执行期限为30年,即2013年9月 日至2033年9月 日
第七条由乙方在互助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投资所建的组培中心及所属附属建筑物的产权归属于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第八条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产权归属
于互助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所有;
第九条,组培中心的设计和建设应与示范园区整体相和谐统一,其设计方案需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建设任务;
第十条,如遇城市建设和国家项目建设的要求,需搬迁乙方的组培中心时,甲方负责搬和协调迁工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和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除承担本公司的种苗繁育和科研工作外,部分可承担甲方安排的种苗繁育任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作协议期限内,在进行种苗繁育、科研、生产及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均归属于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双方确认,在甲方将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交付乙方之时,其安全风险和相关责任即转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双方确认,在合作协议期限内,乙方为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责任单位;
第四章 费用承担
第十五条,费用内容,主要包括电费、水费、采暖费、维护保养费、维修费;
第十六条,乙方承担的费用为:电费、水费及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维修费。
电费和水费按照互助县生产用水和当地供电部门收费标准,及时向
甲方交纳实际产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甲方承担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的采暖费用;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有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可对违约方处于1—2万元的罚款,所罚款项归对方使用;
第十九条,甲方应按期将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交付于乙方使用,否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应保证乙方所建组培中心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同时保证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否则所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在甲乙双方认可同意的日期内按期开工建设组培中心,同时按期在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内进行相关的生产和科研任务,不得将其闲置,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社会动乱)导致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双方自行承担损失,互不就此向对方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知晓方有权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以减少双方损失;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合作协议是
否继续执行,协商结果另签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合作协议即将期满时,乙方如要继续进行合作,应于在合作协议届满的前3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下一期的合作协议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在本合作协议期满后,乙方未要求续签或合作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完整的将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交给甲方;
第二十七条,甲方就XXX号连栋温室(包括附属、配套的设备和设施)在示范园区重新规划修建时,甲方应在前3个月通知乙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若有),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协议(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本协议(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且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