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侯国隶属关系考
汉初侯国隶属关系考
陈苏镇
【内容提要】学界流行汉初列侯之封国皆直属中央或汉郡的说法。本文对相关史料进行了考证,认为此说缺乏可靠依据。又利用《史》、《汉》、《新书》等传统文献,结合《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新资料,对汉初列侯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列侯无治民权,侯国的日常政务由相负责,而相只有向列侯提供租赋力役等服务时才与列侯发生联系,在其他政务的处理上应和普通县道一样分属所在汉郡或王国管辖。
【关键词】汉初 列侯 侯国
我们知道,汉初的侯国遍布各地,有的位于汉郡中,有的位于王国中。这些侯国由谁管
①辖?学者看法不一。柳春藩认为,“侯国一般受直属中央的郡管辖”。周振鹤认为,侯国最
②“侯国皆上属中央初都“直属中央”,七国之乱后才“分属所在郡管辖”。李开元则认为,
政府,不由所在郡国管辖”,而侯国一旦被废除,其国还原为县,在汉郡者归所在郡管辖,
③在王国者也划归汉郡管辖,从而形成“飞地”。这些看法虽不无根据,但在相关史料的考
订和理解上有可商榷之处。
《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上》主爵中尉条曰:“秦官,掌列侯。景帝中六年更名都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风,治内史右地。……列侯更属大鸿胪。”列侯条曰:“改所食国令长名相,又有家丞、门大夫、庶子。”《续汉书·百官志》:“列侯,所食县为侯国。本注曰:……得臣其所食吏民。”《汉书》卷一《高帝纪下》十二年三月诏:“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中央有专门机构掌管列侯,列侯又有权自行任免侯国官吏,并臣其吏民。这些大概就是汉初侯国直属中央说的史料依据。 然而《续汉书·百官志》列侯条又说:“每国置相一人,其秩各如本县。本注曰:主治民,如令、长,不臣也,但纳租于侯,以户数为限。其家臣,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本注曰:主侍侯,使理家事。”据此,侯国官吏有两个系统,以相为首的系统“主治民”,以家丞为首的系统“理家事”。相“不臣”于列侯,肯定非列侯“自置”。列侯的“置吏”权当只限于家丞以下家臣。《续汉书》虽成书稍晚,但对西汉侯国制度的描述比《汉书》更清楚,与汉初实际情形也相符合。汉初列侯多在长安,不大可能管理侯国事务,文献中也未见到这样的例子。相反,淮阴侯韩信在长安谋反时,所依靠的只有“家臣”,未见涉及淮阴相和利用淮阴
④“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也未见动用绛国的力量。的资源。绛侯周勃之国后,
⑤可见他虽身在其国,能直接支配的力量也只限于“家人”。陈豨反叛,攻占常山郡二十城,
⑥其中包括曲逆。赵相周昌请诛常山守、尉,却未见追究曲逆侯陈平的责任。类似的例子很
多。从中我们看出,汉初的列侯与侯国相及其政务几乎毫不相干。柳春藩认为“列侯无治民①见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8页。 ②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1页。
③ 李开元:《西汉轪国所在与文帝的侯国迁移策》,《国学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④ 《史记》卷九十二《淮阴侯传》。
⑤ 《汉书》卷四十《周勃传》。
⑥ 《汉书》卷一《高帝纪下》。
权”,是有根据的。
列侯既无治民权,主爵中尉“掌列侯”当然主要是掌管列侯的“家事”,包括侯国向列侯提供租赋力役等事,而不大可能直接掌管侯国的其他政务。此外,《百官公卿表下》载汉初公卿的任职情况皆自高帝初年始,唯有“主爵都尉”自景帝中五年始。检《史记》、《汉书》各纪传,皆未见景帝中五年之前有主爵中尉的例子,发布并抄录于吕后二年的《二年律令·秩律》二千石条,详细列举了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太仆、少府令、卫尉、中大夫令、郎中令、奉常等职,其中亦无主爵中尉。上述文献同时漏载一种材料的可能性很小。这意味着汉初很可能没有主爵中尉,直到景帝中五年才仿秦制设置此职,第二年又更名为主爵都尉。若果真如此,这条材料就更不能成为汉初侯国直属中央之说的根据了。
贾谊《新书·壹通篇》的一段文字也有重新考订的必要。其文曰:
天子都长安,而以淮南东南边为奉地,弥道数千,不轻输致,郡或乃越诸侯而有
免侯之地,于远方调均发征,又且必同。大国包小国为境,小国阔大国而为都,小大驳跞,远近无衰。天子诸侯封畔之无经也,至无状也。以藩国资强敌,以列侯饵篡夫,
②至不得也。陛下奈何久不正此?
这条材料特别是其中“郡或乃越诸侯而有免侯之地”和“以列侯饵篡夫”两句,是王国内的侯国亦直属中央、废除后则改属汉郡说的惟一依据。说者认为:文中“郡”指汉郡,“免侯之地”指被废除的侯国,“大国”和“藩国”指王国,“小国”和“列侯”指侯国。于是,贾谊这段话便包含了这样的意思:汉郡拥有王国内被废除的侯国的统辖权,造成被废除的侯国领土被王国领土包围、亦即王国中包有属于汉朝的飞地的局面,这不仅不便于管理,还助长
③了图谋不轨的诸侯王的野心。
《壹通》篇有两段文字,第一段讲“罢关一通”,要求开放函谷、临晋等关,改变“疏山东,孽诸侯”的政策,显然是此篇主旨所在。上面的引文是第二段,内容与第一段全然无关。阎振益、钟夏《校注》引俞樾曰:“与前段罢关意不相承,当合下《属远篇》为一。”钟夏案:“此段确与前文意不相承,然《属远篇》结构井然,自为始终,若以此篇置于其前,亦似未洽,兹仍之。……疑此系一短疏,前人编次偶忽,未将其独立成篇耳。”这段文字留在《壹通篇》或改属《属远篇》都不合适,《汉书·贾谊传》也未见引用。是前人编次偶忽,还是另有来源,今已无从考证了。从内容和语气看,这是贾谊写给文帝的一篇短疏,但文意不十分清楚,须结合其他史料仔细推敲,才能正确理解。
首先,文献中找不到王国内被废除的侯国归汉郡统辖的实际例子,《二年律令·秩律》却提供了相反的证据。《秩律》千石以下各条详细记载了汉朝所辖的近三百个县道,故其地望几乎全在汉郡境内,只有沛、丰、女阴、慎等县在王国辖区内,颇似所谓“飞地”。然据《史记》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和卷十九《惠景间侯者年表》,吕后二年之时,沛和女阴是侯国,丰和慎则是普通县,都不是被废除的侯国,而惠帝三年被废的射阳侯(在楚国)、高帝十年被废的阳夏侯(在淮阳国)、高帝十一年被废的淮阴侯(在楚国)、高帝九年被废的芒侯(在楚国)、吕后元年被废的深泽侯(在常山国),却都不见于《秩律》。据此我们几乎可以断言,汉初根本不存在王国内被废除的侯国成为汉朝所辖“飞地”的现象。
其次,《壹通》中“列侯”一词所指应当不是侯国。我们知道列侯原称彻侯,因避武帝
④《新书·藩强篇》有“令讳才改称列侯或通侯。贾谊是文帝时人,不可能称彻侯为列侯。
① 见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第78页。
② 阎振益、钟夏校注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14页。
③ 见李开元:《西汉轪国所在与文帝的侯国迁移策》。
④ 见《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上》。
①
韩信、黥布、彭越之伦为彻侯而居,虽至今存可也”一句,正作“彻侯”。《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所载“治安策”引此文也作“彻侯”,可证贾谊原文如此。当然,汉初“彻侯”一词在武帝以后的史书中常被改成“列侯”,《新书》在传抄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同样现象,但抄手不大可能单改《壹通》而不改《藩强》。
从“天子都长安,而以淮南东南边为奉地”和“天子诸侯封畔之无经也,至无状也”两句来看,《壹通》之文所说的是淮南国废为汉郡后出现的情况,而同样的话题又见于《新书》另外两篇:
《属远》:“今汉越两诸侯之中分,而乃以庐江之为奉地,虽秦之远边过此不远矣。令此不输将不奉主,非奉地义也,尚安用此而久县其心哉!若令此如奉地之义,是复
①秦之迹也,窃以为不便。……夫行数千里,绝诸侯之地而县属汉,其势终不可久。”
《益壤》:“今淮阳之比大诸侯,仅过黑子之比于面耳。岂足以为楚御哉?而陛下
所恃以为藩捍者,以代、淮阳耳。代北边与强匈奴为邻,仅自见矣。唯皇太子之所恃者,亦以之二国耳。今淮阳之所有,适足以饵大国耳。方今制在陛下,制国命子,适足以饵大国,岂可谓工哉?……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诸侯而县属于汉,其苦之
②甚矣,……所至逋走而归诸侯,殆不少矣,此终非可久以为奉地也。
比较《壹通》、《属远》、《益壤》之文便可看出,所谓“郡或乃越诸侯而有免侯之地”,和“天子都长安,而以淮南东南边为奉地”、“今汉越两诸侯之中分,而乃以庐江之为奉地”、“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诸侯而县属于汉”是一个意思,其中“诸侯”当指淮阳和长沙两王国,③“免侯之地”则指淮南王国被废后收归汉朝的九江、衡山、庐江、豫章四郡。所谓“以列侯饵篡夫”,和“以藩国资强敌”、“今淮阳之所有,适足以饵大国”、“制国命子,适足以饵大国”也是一个意思。不过,《益壤》之文是文帝子梁王刘揖坠马而死无子国除后所做,故“饵大国”者只有文帝子刘武的淮阳国。《壹通》之文未指明“饵篡夫”者是淮阳国,可能做于刘揖死前,故“列侯”一词有可能指梁和淮阳两国。“篡夫”、“强敌”则指齐、楚、吴等对文帝构成威胁的诸侯王。
汉代文献常将彻(列)侯简称为“侯”,将诸侯王简称为“王”或“诸侯”,二者判然有别。但在《二年律令·津关令》中,我们又看到将诸侯王简称为“侯”的例子:
丞相上鲁御史书言:鲁侯居长安,请得买马关中。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
④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买马关中……。
⑤⑥汉初有鲁侯疵,吕后五年薨,无后,国除。又有鲁王张偃,惠帝七年封,文帝元年废。《津
关令》中提到的“鲁侯”有御史(大夫)、中大夫(令)、郎中(令)等属官,不可能是彻侯,定是鲁王张偃无疑。这是地下出土的法律文书,虽然只有一例,其可信性也不容轻易否定。也许“侯”这一简称在汉初即可用于彻侯,也可用于诸侯,尚未严格区分。那么《壹通》所① 阎振益、钟夏校注本,第117页。
② 阎振益、钟夏校注本,第57~58页。《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引此文略有出入。 ③ 《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条师古注:“两诸侯,梁及淮阳。”此时梁国已除,且梁不与淮南相邻,师古误。
④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
⑤ 见《史记》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⑥ 见《史记》卷十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
言“列侯”及“免侯”之“侯”系指诸侯,就不是不可能了。
再次,比较《属远》、《益壤》之文还可看出,《壹通》所言“小国”不是侯国而是王国,所言“大国”不是王国而是“汉国”。在汉初法律和时人观念中,汉亦为“国”。如武帝欲封皇子刘闳为王,其母王夫人为求洛阳,武帝以洛阳乃“汉国之大都”为由拒绝了这一请求。①武帝所说的“汉国”指的就是汉朝直辖地区,是相对于王国而言的。又《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所载高祖十年七月胡县奏谳文书称:齐吏阑娶汉女子南为妻属违法行为,因为“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令它国毋得取(娶)它国人也”。②也将“汉”与
《壹通》所言“大国包小国为境,小国阔大国而为都”“诸侯”视为并立的“国”。③明乎此,
便可理解为:由于淮南四郡被收归汉朝,淮阳和长沙两王国被汉郡“包”在了中间。下文“天子诸侯封畔之无经也,至无状也”,其实已经指明了“大国”是“天子”,“小国”是“诸侯”。
以上考证若能成立,汉初侯国皆直属中央或汉郡之说便可放弃了。那么汉初侯国由谁来管辖呢?笔者认为,除了向列侯提供租赋力役等服务时要与列侯及其“家臣”发生联系外,侯国在日常政务的处理上应和普通县道一样分属所在汉郡或王国管辖。
《汉书》卷四十《周勃传》:周勃功高震主,“自畏恐诛”,之国后“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都以为是来抓他的。周勃所食绛县在河东郡。河东守尉“行县至绛”,说明绛此时虽为侯国,仍属河东郡管辖。又《二年律令·兴律》:“县道官所治死罪及过失、戏而杀人,狱已具,勿庸论,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复案,问(闻)二千石官,二千石官
④丞谨掾,当论,乃告县道官以从事。彻侯邑上在所郡守。”这条律文详细规定了普通县道
遇到“死罪及过失、戏而杀人”之狱,应上报所属二千石官,同时明言“彻侯邑”遇到此类案件也应上报所在郡守。这进一步证明了汉郡内侯国的日常政务归所在郡管辖。
在汉初郡国并行体制下,汉郡中的侯国既归汉郡管辖,王国中的侯国便应归王国管辖。汉初王国之事迹,除建国和谋反以外,见于记载者甚少。我们从中找不到直接证据,但有几条间接材料可供分析。
前已提及,《二年律令·秩律》千石以下各条详细记载了汉朝所辖的近三百个县道,其中包括普通县道,也包括平阳、绛、舞阳、颍阴、汾阴、隆虑、河阳、共、汲、傿陵、鹵、中牟、平都、襄城、轵、壶关等侯国,及合阳、鄜等已经废除的侯国,而王国境内的县道侯国,除沛、丰、女阴、慎等少数例子外,全都不见记载。显然,《秩律》所载县道侯国都是汉朝所辖。既然如此,《秩律》不载的县道侯国便应是王国所辖。我们知道,汉初王国所辖县道的令、丞、尉等长吏是由诸侯王任命和统辖的,《新书·宗首》所言“诸侯王……自丞、尉以上遍置其私人”就是明证。王国内侯国的情形应当也是如此。
在淮南国废为汉郡期间,当地百姓须“徭使长安”,当地官吏则由汉朝派遣,由于路途遥远,皆不堪其苦。《新书·属远》描述其情形说:“汉往者,家号泣而送之;其来徭使者,家号泣而遣之。俱不相欲也。”所谓“汉往者”包括汉朝任命的县级官吏。贾谊与之有所接触,故引以为例曰:“窃以所闻县令、丞、相归休者,虑非甚强也,不见得从者。”阎振益、钟夏《校注》引章太炎《贾子义钞》曰:“令者,县令也。丞者,县丞也。相者,县相也。汉诸侯多食县,侯国丞秩视县令,故亦通以县相称。”文中“诸侯”显然指彻(列)侯,“侯国丞秩视县令”一说有误,以“县相”通称侯国相、丞,则未见其例。但侯国皆改令长为相是事实,故此处“县令、丞、相”当指由汉朝派往淮南四郡的县令、县丞、侯国相等官吏。而这又意味着汉郡内的侯国相和汉郡内普通县令丞一样由中央任命,王国内的侯国相也和王国内的普通县令丞一样由诸侯王任命。因为汉往者“不相欲”是淮南四郡归汉后发生的现象,① 《史记》卷六十《三王世家》。
②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14页。
③ 参阅拙文:《汉初王国制度考述》,《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
④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86页。
贾谊提出的消除这一现象的办法则是将四郡再划归王国,“举淮南之地以益淮阳(王)”。言下之意,只要四郡属王国,当地的县令、丞、相就不由汉朝派遣,而由诸侯王自行任命了。
汤沐邑的情形与侯国类似,也可引为旁证。《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条:“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宗正条:“诸公主家令、门尉皆属焉”;詹事条:“掌皇后……家”;长信詹事条:“掌皇太后宫”。宗正、詹事、长信詹事等所掌显然是皇太后、皇后和公主的家事,包括由汤沐邑提供和输送租赋力役等事,而不可能直接干预汤沐邑所在县的其他政务。《二年律令·津关令》有这样一条令文:“丞相上长信詹事书,请汤沐邑在诸侯属长信詹事者,得买骑、轻车、吏乘、置传马关中,比关外县。丞相、御史以闻,诏(下缺)”。当时的皇太后是吕后,故此处的长信詹事是吕后宫官,所言汤沐邑则是吕后所食。这条令文告诉我们,地处王国中的汤沐邑,即使是吕后所食,“属长信詹事”,如果未经皇帝特批,按例也要受“疏山东,孽诸侯”政策的歧视,不得在关中购置马匹、车乘等控制物资,其政治地位和王国的普通县道是一样的。即使经皇帝特批,也只能提高一等,“比关外县”,而不得比关中县。吕后的汤沐邑尚且如此,其他汤沐邑及侯国的情形可想而知。这些侯国和汤沐邑若直属汉朝而不属王国,似不应受到这样的待遇。
(原刊《文史》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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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语见《新书·益壤》,阎振益、钟夏校注本,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