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规定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瞒、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及本单位管理的资金,私设“小金库”,这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的流失,导致乱支滥用行为的大量发生,扰乱了经济秩序和财务会计秩序,而且诱发和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并且有些部门和单位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屡禁不止,给改革发展稳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分析原因,积极探索“小金库”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切实从管理体制上逐步完善,从源头上铲除“小金库”滋生和蔓延的土壤。
一、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完善干部任用制度
治理“小金库”必须在治本上狠下工夫,绝大部分“小金库”,毫无疑问都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暗箱操作行为。而且,治理“小金库”之难关键是看似单位的“小金库”实质上是“一把手”的“小金库”,“小金库”犹如自家的银行随时可取,随时可花。因此,根治“小金库”必须对症下药,标本兼治!
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使得“小金库”治理工作有了专门的规范,使治理“小金库”由一种短期的行为,转变为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行为。而且,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从重处分,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相关政策界限。针对顶风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将可能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从而改变以往治理“小金库”“法不责众”的怪象。同时我们还建议对干部实行“先免职,再追责”制度和“小金库”违规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有私设“小金库”行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于违纪单位负责人,建议组织部门不再对其进行重用、提拔。对“小金库”的相关经办违纪人员,除按照相关制度处罚外,将作免职、停岗、辞退等处理。凡发现设立“小金库”行为,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取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当年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用“小金库”资金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的部门和单位,对其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个人贪污、挪用或小团体私分“小金库”资金的,坚决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将经济处罚、行政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手段有机结合,建立起标本兼治的防范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小金库”出现后,政府非税收入中很大一部分被以“小金库”形式非法转移,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税费负担,税基受到严重侵蚀,挤占了国家财政资源,分散了国家财力,影响了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分配职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建立起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机制,对所有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收缴办法,截断“小金库”的主要来源。
在非税收入管理上,“松滋模式”值得推荐,他们的基本做法是“三个集中”:一是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收缴。积极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集中、三到
位”工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将中心窗口单位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所有社会团体会费收入、所有“一条边”垂管单位收费、所有执收执罚部门非税收入“四水归池”,统一缴入行政服务中心代收银行“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进行清算汇缴。二是对征收业务实行集中控管。把票管、征管职能融为一体,监管手段前置于窗口之中。通过收费项目、收费票据、汇缴专户、收缴系统这四个工作平台进行源头控制。三是对征收方式实行集中会审。甄别收费项目确定征收方式。对城区内的执收执罚事项,由中心内设窗口直接收缴;对必须现场征收、上门征收的事项,限定区域委托单位代收;对乡镇站、所、学校实行网点远程代收。财政、物价部门与各执收单位负责人面对面逐一“过堂会审”,对征收方式、供票种类进行签字确认,按确认的征管方式实施征收管理,从程序上让“小金库”无路可走。
三、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些部门和单位将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所取得的收入非法转移,形成账外“小金库”,作为部门利益集团和个人谋取私利的来源,为请客送礼、铺张浪费提供经费便利,甚至演化成挪用、贪污等腐败问题的温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争对这一现象,必须加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制定出台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行政事为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及特殊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管理,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盘点与账实核对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开展一次全面的清查,真正摸清“家底”。三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资产清查数据为依据,实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以全面、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四是全面加强各环节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等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对国有资产收入形成、征缴和使用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对资产调剂、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章立制、全面推进。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部经营性固定资产,以及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与其业务无直接关联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市财政局界定后,划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采取集中管理、公开租赁、委托经营,净收益全额上交市财政预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切断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重要资金来源,消除目前“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经营性收入真空,切实解决一些部门和机构将行政职能事业化,事业职能经营化的问题。对能单独剥离、市场特征明显的资产实行公开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盘活国有资产。
四、规范国库收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水平
近年来中央下拨地方的民生资金、财政惠农资金越来越多,中央对地方新增的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党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为了各类项目资金不被非法转移,必须规范国库收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水平。
(一)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加大项目支出及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力度,预算单位的所有项目支出、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基本建
设的大宗项目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扩大到全部基层预算单位,确保预算资金专款专用。
(二)规范资金账户管理。财政资金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办理其银行开户、变更与撤销。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每年定期账户年检工作,逐户核实,清理登记,对财政资金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跟踪管理,动态监控。制止单位将预算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实拨资金账户的行为。要紧紧围绕“规范秩序”、“缩小差距”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公务卡制度,核定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量,防止预算单位以套取现金方式设立“小金库”。
(三)提高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及准则,依法开展会计集中核算。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一个单位只能设一套账,对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管理和核算资金。通过会计集中核算,加强了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有利于单位依法理财,堵塞漏洞,强化预算执行和资金的有效使用,使单位资金的使用管理由以前的事后监督转为事前的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督,从而有效地阻止单位财务收支中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不合理开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五、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解决“小金库”问题的整体合力
建立健全“小金库”长效控管机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上下一起动手解决“小金库”问题的局面。要建立清理“小金库”横向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等制度,有效整合财政、审计、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和优势,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上下联动,不断强化执法手段,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解决“小金库”问题的整体合力。
人民日报:治理小金库制度不留盲点 管理不留死角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构建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要把科学发展的理念贯彻并运用到防治实践中去。其中,以人为本是核心,坚持疏堵结合,构建“不必、不愿、不敢、不能”设立“小金库”机制的同时,推进预算公开和政务公开。
近期来看,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小金库”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建立职责明晰、运转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专门监督的合力,形成多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防治“小金库”综合监管体系。
远期来看,要通过深化改革,着力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以深化改革与创新管理相结合,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对现有制度进行创新完善,在适用范围上向“小金库”行为的防止上延伸,在内容上进行丰富拓展,努力构建上下衔接、左右呼应、相互支撑、齐全配套的制度创新体系。
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上,要围绕财政“收支管”的目标,不断推进精细化管理,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积极探索实施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逐步推行财政综合预算,不断强化资金申请、分配、拨付、使用全过程的监督,解决层层截留、雁过拔毛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方面,要加快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推进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方面,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真正明晰有效的国有产权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及特殊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构建资产动态监控体系。
要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强化职责分离,做到职责明确、程序清晰、行为规范,建立涵盖各个环节的防治“小金库”预警机制和控制机制;完善财政国库和单位资金账户动态监控机制,做到制度上不留“盲点”,管理上不留“死角”;完善现金收支管理制度,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费用的管理制度,工会经费等经费管理制度与“三公”消费制度,进一步增强制度执行力,彻底铲除“小金库”产生的土壤。
(作者单位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财政监督杂志社) 完善财政、财务、资产、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防治
“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09-11-04 15:52:06 访问次数: 文章来源:
“小金库”久治不能根除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制度上有缺失、管理
上有漏洞、监督上不到位。因此,把建立防治“小金库”问题的长效管理
机制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最终目的。在治理工作中始终坚持一边抓检查清
理,一边抓长效机制建设,将“小金库”治理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结合起来,与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结合起来。深化改革,在不断推进
预算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非税收入收缴制
度等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构建完善有效的制度体系,不断加
大改革力度。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为彻底解决“小金
库”问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本文就从完善财政、财务、资产、资金管
理制度上入手,谈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加大财政改革力度,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支付
改革,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范围,推动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向乡
镇一级延伸,将垂直管理部门的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级次推动到市、县一级,
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
入国库集中收付的管理轨道;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控制新开
账户,禁止单位将预算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实拨资金账户的行为;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管理制度,解决财政资金因留存部门单位而逃避监
督的问题;通过建立项目资金的编制和执行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
建立完整、准确的机构、编制人员、车辆编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定额标
准,合理核定基本支出,严把项目支出预算立项关,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
理,严格项目支出预算;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建立和
完善公务卡制度,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核定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额度,
控制现金使用量,防止以套取现金方式建立“小金库”;严格控制行政支
出,切断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来源,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在部门预算资金中的
比重和国库直接支付率。从源头上堵塞财政资金流入“小金库”的漏洞。
二、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截断“小金库”资金来源。进一
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明确非税收入范围,严格执行“收缴分离”、
“收支脱钩”制度,逐步建立更加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所有政府非
税收入一律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进行管理;
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严格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政法、教育部门落
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经费保障情况进行重点专题检查,抓好执收执罚部门
的达标验收,制定出台对执收执罚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情况进行规范
管理的约束性文件,严禁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和坐收坐支。运用科技手段,
推行网络结算,杜绝“小金库”
三、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单位内部的权力制
约、办事程序。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套账,所有资金都要在法定账中反映
出来。建立按月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制度。除
正常的转拨款外,严禁以各种名义在上下级单位之间转移资金,严禁上级
单位到下属单位报销支出。加强财务集中管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
购阳光操作等。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制
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经营性固定资产采取集中管理、公开租赁、
委托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和能单独剥离、市
场特征明显的经营性资产实行公开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对行政事
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和经营性净收益,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非
税收入征管机构,切断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重要资金来源。
(石首市财政监督局) 绍兴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6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为所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按照中央和省要求,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2009年5月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9年6月18日前)
工作内容: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市、县两级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所有列入治理范围的部门和单位也要制定落实措施。2、搞好宣传发动和计划部署。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市、县两级部门负责人会议,学习贯彻中央和省文件精神,明确任务要求和方法步骤,利用新闻媒介组织宣传活动。3、建立举报网络。市、县两级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市“小金库”专项治理举报电话为“12345”和“12366”,网上举报信箱为www.sxds.gov.cn。
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上级精神,做到领会精神准确,宣传发动到位,实施方案周密,形成领导重视、上下联动、群众监督、齐抓共管的治理氛围。
(二)自查自纠(2009年6月20日前)
工作内容:1、各部门(单位)组织力量按规定开展内部检查,纠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部门(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2、填报银行账户信息、报告表、统计表等各类自查自纠报表,逐级上报,并上报自查自纠总结。
工作要求:1、自查面必须达到100%。2、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3、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小金库”自查自纠统计表(附件5),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自查表》(附件3)、《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4)、《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补充表》(附件7)于6月20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22日前将自查自纠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汇总报省。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至10月底)
工作内容:1、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由市、县两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组成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检查组成员由市纪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重点检查对象为: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2、上报重点检查工作有关报表、工作总结。
工作要求:1、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2、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3、各县(市、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的《“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6)、市本级重点检查后形成的《“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补充表》(附件8),以及重点检查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5209618,85133887)。10月15日前,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后的《“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省。
(四)整改落实(2009年11月底前)
工作内容:1、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2、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各部门于11月10日前、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15日前,分别向市、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治理工作专题报告。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央的《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按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市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府办、财政局、审计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银监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治理领导机构设立情况在6月16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搞好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机构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三)落实举报制度。要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根据“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统一接受群众举报的基础上,分级移送案件,原则上涉及省级以上部门(单位)的转送上级处理,市级部门单位由市级负责,以此类推。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涉及税款的,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小金库”资金收缴入库的,按实际入库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没有入库金额的,按实际追缴的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按《“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财监〔2009〕26号,附件2)执行。
(四)完善协调机制。“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各部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专项治理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全面开展单位账户普查清理,并加强账户日常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要积极配合“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
(五)强化工作督导。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批评,并责令整改。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指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形成的各类“小金库”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情况。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回扣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设立“小金库”;
2.用出租、出借、出售等资产处置方式取得的应缴而未缴财政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表现形式。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4个阶段,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9年5月底开始)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意见》精神以及全市治理“小金库”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广泛发动群众,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确定治理工作重点,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治理工作措施,把治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自查自纠(至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下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按规定自觉纠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自查情况在部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全责。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表》(附件2)、《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述各表与各部门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一并于6月16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自查自纠工作,形成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汇总各单位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于6月16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区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对企业、单位有专项资金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
3.对社会和群众有资金发放权和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
4.按规定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方式而未转帐、使用现金往来较多的部门和
单位;
5.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6.直接或间接有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新闻媒体机构等经营性实体或资产、资源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7.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8.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9.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认真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相结合,要与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级自查自纠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各县区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重点检查工作,形成重点检查报告,汇总《“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于2009年10月底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集中处理和整改建制(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县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要求,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市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
(一)鼓励自查自纠。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规定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重点检查期间,由部门、单位自查自纠并及时上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小金库”,视同自查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不按规定自查自纠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小金库”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列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廉政建设的内容进行考评。
(五)本《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对专项治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抓好治理工作。
市成立由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行、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牵头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市动员会议后一周内,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渠道,广泛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治理范围、治理内容和政策规定等,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治理工作,为开展 “小金库”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
工作深入开展,并对发现和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协调机制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县区、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小金库”案件和线索,要及时移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县区、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或
不配合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县区、各部门也要开展好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