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伯与国际礼让说
胡伯与国际礼让说
[摘 要]国际礼让说作为国际私法理论史中的一种代表性学说,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文章拟通过对该学说创始人胡伯相关著作理论进行剖析,解析该学说的产生与发展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对该学说发展中产生的诸多变化进行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国际礼让说;分割方法;胡伯
冲突法对美国这样一个多法域的联邦制国家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1827年,亚历山大·波特(Alexander Porter)法官在索尔诉其债权人(Saul v. His Creditors)案中阐述了大陆法系有关属地原则(territorial statutes)和属人原则(personal statutes)的复杂性。
波特法官在判决中提到:如果冲突法能够由那些清晰和明确的规则构成的话,我们有理由相信伟大的达让特莱(D’Argentré)以他的天才和学识不会让该学科处于混乱之中。然而当他以及其他伟大的法学家发现无法为本学科确定固定的原则时,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的失败不是源于缺乏能力,而是由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某些固定的原则而来。他们似乎忘记了自己在研究的问题涉及到国家间的礼让,而礼让本身是不可能为确定的。礼让的确定必须依赖于许多不同的条件,而不能通过任何确定的规则来判定。
在这一判决意见作出的第二年,本案败诉方的代理律师萨缪尔·利夫摩尔(Samuel Livermore)出版了其著作《论各国各州法律相异引发的问题》(Dissertations on the Questions Which Arise from the Contrariety of the Positive Laws of Different States and Nations)。在本书中,利夫摩尔承认在冲突法中寻找一般原则十分困难但并非完全不可能,同时他对礼让的概念持反对的态度,显然他对波特法官的判决十分不满。
与美国不同,冲突法此时在欧洲大陆已经有着很长的历史。尽管法律冲突问题在罗马法中鲜有提及,但自从著名的巴托鲁斯(Bartolus)开始,这一学科已经吸引了大量的著名学者的研究。尤其在意大利、法国和荷兰三国,由于特殊的政治条件,经常会出现对某一案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而对于如何解决这些法律冲突,也涌现出众多理论。本文在此只研究胡伯的学说。
胡伯长期任教于弗拉讷克大学(University of Franeker),并曾经在弗里斯兰担任了三年的法官。他有关冲突法的主要论述主要集中在他的著作《罗马法与当代法讲义》(Praelectiones juris romani et hodierni)第二卷中。该书的第一卷主演研究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Institutes),而第二卷则研究《学说汇纂》(Digest)。胡伯关于冲突法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他对《学说汇纂》的评论之中。胡伯认为罗马法并未提及法律冲突问题,然而有关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罗马法中找寻。他认为法律冲突问题与万民法(ius gentium)的联系比市民法(ius civile)的联系更为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