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各村庄、各部门的目标管理,特签订本责任状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及街道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全盘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2、严格遵守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认真抓好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
3、认真抓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确保不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现象。
4、切实履行分管工作范围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不正之风要及时配合有关执纪、执法部门进行查纠。不出现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造成的越级上访现象,不发生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
5、认真抓好作风和效能建设。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确保职责范围内人员切实履行职能,规范办事程序。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和社会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有效治理。
6、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问题、重要人事推荐、任免、奖励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严格按程序操作。
7、加强“三资”的管理监督。多形式实施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自觉配合村民监督委员会对“三资”的管理监督。
上述责任要求各村庄、各单位认真发行,对在职责范围内如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村庄、单位与街道纪委各执一份。
崇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人:
村庄(单位):
负责人:
201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