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法制园
地
ConsumeGuide・LawGarden
论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白海英
张凌
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也是我
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至今已存
续了数千年。在人类逐渐迈向文明、和谐社
会的今天,死刑却因其残酷性受到越来越多
的人的质疑,关于死刑是存是废的争论也是
日益激烈。虽然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
必然趋势,但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现阶
段基本国情,我国现阶段必须保留死刑制
度,而且要对死刑加以限制。力水平在不断的提高,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可否认,我国的生产力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纵观废除死刑的国家都有一套完备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而这种完备的惩罚、控制和预防犯罪体系的建立,则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我国的经济基础目前尚无法承担这种庞大的开支。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该条款中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表述不够明确,在真正适用时比较容易产生混乱,应当在法条中予以明确。笔者对这一规定的基本理解是:(1)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犯罪人可能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2)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可能三、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的着力点引起社会震荡;(3)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
保留死刑决不意味着可以多杀,错杀。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这三个条件具备其
一、我国的死刑存废观及现状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是我国一贯的死刑一,则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反之,不具关于死刑的存废,我国学者主要持两种政策。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进而消灭备上述条件之一的,都应当适用死缓。观点,一种是死刑废除论;一种是死刑保留犯罪,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从废除死5.限制死缓改判死刑的条件,放宽死缓论。死刑废除论是受世界范围内存废观的影刑的道路来说一般是先限制死刑,减少死刑改判无期的条件。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响,认为我国应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废除的适用,最后再完全废除死刑。因此,我国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死刑;而死刑保留论又包括:死刑扩大论和现阶段限制死刑可以从以下方面下手: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死刑限制论。死刑扩大论者认为,应当在现(一)死刑立法的限制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有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刑罚,加大死刑执行1.明确死刑条款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死刑限制论者则认为在中国必须保留死含义。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刑,但要合理限制死刑。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院核准,执行死刑。”笔者认为条文中“故
死刑的限制论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学界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意犯罪”应该为“故意犯重大罪行”。这样的通说观点,即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保留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可以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同时对于在死死刑而坚持“不可不杀”、“尽量少杀”、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刑缓期执行期间无立功表现也无抗拒改造情“防止错杀”。从我国的刑法立法中不难看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节的也应当改判无期徒刑。
出我国的死刑限制论观点,我国1979年刑法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在死刑6.重视无期徒刑适用。根据现行刑法的分则中,仅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后来由于条款的表述时“罪行极其严重”不够明确,规定和适用情况,无期徒刑虽然名义上是无恶性犯罪的增加,单行刑法又新增了46个死而且在实际使用时也容易造成使用的扩大,期,但是如果考虑自首,立功等状况,无期刑罪名。到1997年修改刑法时,只规定了可以改为“犯罪性质和危害结果特别严重,徒刑也可能在服刑数年后释放,远远没有达68个死刑罪名,同时在总则和分则中对死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特别恶劣”。只有满足犯到其威慑作用。笔者认为,要重视无期徒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如我国独创的死罪分子的罪行满足这个条件时,才可以适用刑,使其效力达到国外的终生监禁刑罚的效缓制度,以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死刑的死刑,这样可以减少一些死刑的适用。力,严格控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情适用。2.减少死刑罪名。目前我国《刑法》分况,除非有重大的立功表现,否则不予减
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刑。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服刑时间也应当在
二、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分析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涉及死刑的罪名有25年至30年左右。这样的话,无期徒刑才有
(一)重刑主义:历史的遗留。中国自68个之多,这无疑增加了死刑适用的可能真正的威慑力,且其威慑力也不逊于死刑,古以来重视刑法的打击,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性。笔者认为应当减少死刑罪名,删除经济这样就可以不以死刑为整个刑罚的中心或侧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犯罪以及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的暴力犯重点,从而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所谓罪和治安犯罪的罪名。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二)死刑司法限制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如果贸然废除死格限制在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1.从严解释死刑适用范围,禁止扩大性刑,就会刺激国民脆弱的心理平衡,公众的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作为准法律普遍存在不满情绪也会大大增加,治安形势将可能更权利、涉及人身权利的特别严重的暴力犯于我国的司法界,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加趋于恶化。罪,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下,应当按照从严解释的原则,严格限制死
(二)困难重重:现实的局限。首先,贪污贿赂犯罪这几类犯罪中。刑适用范围,凡关系到死刑适用的,只能做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生3.对死刑适用主体的一些限制。我国刑限制的司法解释,禁止做扩大性的司法解产水平和国民生活水平总体较低,人们对于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释。
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2.纠正一些审判人员错误的观念。由于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刑。”在适用主体上是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多年的“严打”和多方面原因,使刑事审判小,群众对于他人生命的尊重程度不高。在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排除在外,这也是人员中重刑观念和死刑万能思想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下,将严重犯罪者处以死刑易为广我国在立法上对死刑的限制的具体体现。但应当让审判人员树立正确的死刑观念。大群众所接受;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笔者认为对于死刑适用主体的限制仅有这些3.审理死刑案件时应重视自首、立功等形式明显好转,但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是不够的,应该进一步加大对死刑主体的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一些罪行比转,不安定因素还大量存在。手段极为残制,以减少死刑的适用。较严重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往往忽视这些情暴,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4.明确适用死缓的情形。刑法第48条规节,仍然判处死刑。审判人员应当重视自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气焰相当嚣张,屡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首、立功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抑制这些极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节,不能仅以客观危害作为判刑的唯一标为严重的犯罪,才有利于警戒社会不安定分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准,如犯罪分子确有此情节,可以考虑不判子以身试法;再次,虽然近些年我国的生产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处死刑。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