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提案
关于加快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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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加快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理
提 案 人:吴刚
主 题 词:法制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滞后,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也很普遍,公民隐私权被侵犯已经到了十分猖獗和危险的境地。
一、我国公民隐私权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1、受害面宽,隐私侵权已成一大社会公害。据2008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调查显示,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为个人信息泄露遭遇困扰的经历。
2、侵权人身份特殊,有的机构达到肆无忌惮的地步。公众认为泄露个人信息的前三位机构是电信机构、招聘机构、各类中介机构。据央视3.15晚会报道,移动通信机构参与发送垃圾短信,甚至将用户资料倒卖给其他公司,谋取非法利益。
3、手法各异,性质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隐私侵权方式林林总总,广泛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层面,令人防不胜防。如多年来令法学界关注的公众人物的行踪、经历、恋情频频被媒体追踪和曝光;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各种监控;高校学生异性同宿被校方开除并公布;孕妇作人流手术时被众多实习生围观;为获取配偶有婚外情的证据而实施偷录偷拍行为。近年来,令社会恐慌的网上银行用户信息被打包出售,银行存款不翼而飞,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网上叫卖,更为普遍的是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电话骚扰,等等。
二、形成我国公民隐私权受侵害严重的主要原因
1、隐私权在我国至今还是一个模糊概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隐私权概念,没有对隐私权作出具体界定,仅提到一般保护原则。因概念和范围不明确,社会对隐私的理解各异,甚至对隐私作任意扩张或限制的解释,对隐私内容进行错误界定,以致产生我国法律不保护隐私权的误解,导致隐私权侵权案件在我国相当突出。
2、隐私权法律地位太低,保护力度太弱。我国民众习惯于将隐私等同于阴私,对隐私保护不屑一顾。在立法中赋予隐私权很低的法律地位,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仅参照名誉权解决隐私权问题,缩小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难以震慑违法犯罪,不能完成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任务。
3、对隐私权侵权行为惩治不力。在何种情况下侵犯隐私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对侵犯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导致许多隐私权案件无法按损害名誉权案件处理,隐私权无法得到保护。
三、加快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建议
1、推动隐私权保护进入宪法、民法典的修订程序。在宪法、民法典中将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隐私权应着重体现于民事立法当中,并与名誉权保护平行和并列。
2、尽快推出隐私权保护法。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范围、内容、侵权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将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列出,特别是应将隐私权限制保护的情形列入法条加以明确。对公开个人隐私的情形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不宜公开个人隐私、何种情况下必须公开个人隐私、在什么范围内公开。明确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方式,侧重考虑适用大额精神损害赔偿,用经济惩罚方式堵塞大部分漏洞。
3、增设侵犯隐私权罪。对侵犯他人隐私、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后果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有利于震慑和遏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为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