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答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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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题的答题方法: 对于一道10分的法条分析题, 一定要有答题要点, 这个答题要点, 要有以下几点: 1>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是民法中的什么法律制度 2>该法律制度的概念 3>该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或者说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 4>该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目的、法律效果 总体上是以上四点,答题时,每一个要点都要求用序号一一列出,以便使阅卷老师知道你每一个答题要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 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 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试 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答案要点: (1)该条是关于抵销的规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 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 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 (2)抵销的意义在于,抵销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原因,免除了债务履行的麻 烦,简化了履行手续,节省了履行费用,因此具有简便、公平的作用。 (3)在约定抵销情形下,只要当事人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法定抵销须具 备以下条件:1) 双方互负债务,享有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2) 双方 债务种类相同。3) 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4) 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抵销的效力。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产生如下效力:1) 双 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于消 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小一方的债务消灭。对未被抵销的债 务数额,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2) 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9 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方占有 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 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 到偿还。”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 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 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的权利。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 也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社会效益。 (4)留置权的成立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 产生的债权。第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第三,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 定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5)留置权的法律后果;留置权依法成立后,权利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 行债务期间留置标的物,并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 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留置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该 合理时间内不履行债务,权利人可以就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 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本条是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从属性的规定。 (2)所谓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 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了其不得分离于主债权而单位让与,也不得 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我国《合同法》第 42 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 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 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维护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无 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缔约过程的顺利。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 撤销的事实;第二,须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 错;第三,须他方受有损失;第四,须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的过错行为有 因果关系。 (5)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具备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有过错一 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管理或者服务的 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 支付的必要费用。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支付的必要费用。”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法条所规定制 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2006) )。(2006 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2006) 答案要点: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 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 有请求偿还无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 人则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 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法律授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 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权利。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 护本人的利益,因此,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以不超过其所受 利益范围为限。
(20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条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 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2004) (2004 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2004) ” ( (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 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 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 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 分割的结果。
(3)法律后果: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 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 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 其他行为人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 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先履行 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 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析该条法律规定。(2002) 。(2002 析该条法律规定。(2002) (1) 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 (有的也认为是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规定, 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 而受到损害,先履行抗辩权扩张了债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 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 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 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债务后到 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 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 债务时,抗辩权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 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8.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89 条:“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本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民事流转秩序,稳定经济关系。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给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 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 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3)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1.所得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如承接人、保管人、借用人。 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如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物。 3.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 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4)善意取得的法律结果,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
消灭,受让人成为合法所有人。同时原所有人有权请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到。 (5)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应归国家或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 9、 《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 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受益人以 返还不当利益的方式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变动而破坏的利益平衡。 (2)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自己获 得利益。 (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 2.须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5) 不当得利的处理: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 关系,受损官司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受益人员有返还其所受利益的 义务,这是对不当得利之债处理的原则。 注: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共应负责 任的大小,返还利益的范围。 10 《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持债务人 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 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3)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不得代位行使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缓 (4)代位权的效力 1.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 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2. 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 债权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利益归债务人,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可请求
债务人偿还。 11、 《合同法》第 74 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 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行为。”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持债务人 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的权利。 (3)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 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代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债权人能证明受主人知情 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4)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行使须通过诉讼程序,即向法院请求撤销债 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撤销权应由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 超过此期间, 撤销权消灭,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撤销的, 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5)撤销权的效力:经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债务 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第
三 人因该行为而免除的债务应恢复履行。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行使撤销权 的必要费用可请求偿还。
12.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2002)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也认为是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 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先履行抗辩权 扩张了债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 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 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
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 权,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抗辩权 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1)该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2)一般情况下,标 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或拟制交付。(3)法 律另有规定的,如房地产转让,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登 记手续完成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如当事 人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也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则 买受人按约定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约定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行为,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1)该条是关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 责任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发生。 责任竞合的特点有三个:1)责任竞合是由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的;2)违 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责任的构成要件;3)数个责任之间彼此相互冲突。 (2)该条反映了侵权责任和
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同 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而导致两 种责任并存和冲突的现象。(3)处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则是:法律 允许受害方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 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以下七 个方面: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免责条件不同、责 任形式不同、赔偿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15. 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15.我国《合同法》 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我国《合同法》第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要求 答:该条法律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辨权的规定。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 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2、 同时履行抗辨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 到损害。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 的债务基于同一个合同而产生,且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虽然双
方都负有债务但不是基于同一合同, 或者双方所负的债务虽然基于同一合同 但相互间没有对价性,均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辨权。(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必须无先履行义务。双方互负的债 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如对方当事人 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债务,即不得拒绝履行自己承担的债务。同时履行抗辨 权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其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 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 方履行了其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应 恢复自己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