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国有企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性质
国有企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性质
——刘X挪用公款抗诉案
关键词:非编制人员长期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案由】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某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抗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4集(总第51集)
裁判规则:
被国有企业长期聘用,从事领导、管理等公务工作的非编制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基本案情:
国有独资企业聘用被告人担任分公司经理,并给予提成工资。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用后1个月款项交前1个月款项的手段将公司销售款偿还个人债务。在公司催要的情况下出具欠条,但到期后并未能归还。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被告人是某国有独资公司长期聘用的人员,担任的是分公司经理职务,且全面主持分公司工作,从事的是国有公司公务的处理工作,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在受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压1个月销售款的方式截留国有公司财产,并在某公司追讨后承认并出具欠条,还款期限到期后未能归还。被告人挪用巨额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