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所、室、中心:
现将《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办公室负责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第四条 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级信息。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条 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第九条 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办公室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局办公室负责送修、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 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办公室负责定点销毁。
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使用涉密网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该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色情、邪教等有害信息。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涉密网的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其工作同时接受区公安、保密局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
第三条 坚持“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规范和完善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注意加强对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的管理,特别是对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管理。
第四条 加强对涉密网上网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法规,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杜绝网上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条 接入涉密网的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计算机系统实行物理隔离。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要求设有符合要求的开机启动密码、系统帐号、屏幕保护、资源共享保护等严格的保护措施,涉密系统只能安装涉密操作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由专人操作管理,必要时只与专网相连且在工作完成后立即脱离网络。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上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配置必要的安全策略。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局办公室人员和该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条 各涉密科室(所)应将本科室(所)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第三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定点单位维修。
第四条 由局办公室负责开展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局办公室负责定点销毁。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各科室(所)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局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 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 未经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 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 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应履行的职责:
(一) 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 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 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