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村两委"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试析“村两委”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两委”作为最基层的组织,担负着重大的责任。法律意识的淡薄,制约着农村的发展。探究“村两委”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对于提高其法律意识有着积极意义。基层“村两委”带头提高法律意识,学习法律也是广大农村普法懂法用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村两委;法律意识;法制建设
一、“村两委”在新时期农村建设的现状(一)农村基层民主与各项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两委”作为最基层的组织,担负着重大的责任。随着《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即“村两委”)的关系得到基本的规范,农村基层民主与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一方面,有效传达农民在社会发展中的需求和遇到的问题,同时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另一方面,协助上级领导宣传开展国家政策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具体表现在:
1.民主法治不断健全
在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法
制观念普遍增强。以宪法为核心,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重点的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普及,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全面建立和推行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民主法制不断健全,基层民主也进一步加强。
2.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国家的普法宣传在“村两委”组织和宣传下,农村的法律知识丰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普法教育在农村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有资料显示,90.2%的农民有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认为书籍报刊能丰富其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有用。
3.农村经济稳步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也为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土壤。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文化教育事业重视,也为其法律意识的增强提供了保暖的外衣。
(二)村两委在农村治理中发现的问题
然而,在农村治理实践中,出现的空巢家庭、留守儿童和村干部作风差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等现象,从侧面反映了农村基层存在的问题,“村两委”的法律意识亟须加强,才足以应对当前出现的农村社会问题,推动农村基层法制化进程。
2012年12月5日,“4个老婆10个孩子彰显村主任的能耐”这样的标题新闻出现在了各大新闻网络,引起了大家对于村两委的反思:村党支部哪去了?在山西省某市XX村,身为区人大代表的原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竟有4个“老婆”,共生育了10个子女。证据显示,其中3个“老婆”和9个子女的户口都落在了村里。村委违法违纪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也有制度不健全、查处不到位等管理中的疏忽。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村干部接受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相对较少,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道德水平较差,政治素质不高,贪占心理和侥幸心理严重。二是对用权缺乏有效监督,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常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大小事情自己说了算。比如擅自终止承包合同。“村务合同法治化”。通过签订合同提高了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村民们法制意识增强了,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也提高了,通过签订合同,提高了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但是,村两委在自身利益与村民利益的天平上倾向自己,擅自终止,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法律意识可想而知。二、“村两委”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一)传统道德观念根深蒂固
在农村,由于缺乏法治的经济基础,法律进入农村和在农村的传播更多地表现为蛮横的移值和强制的灌输,即普法活动大多是灌输式教育。这样被传播的法律势必是无法与农村实际完美结合。在农村,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封建礼教、宗族观念等依然还是农民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这与农民的素质水平和现实环境相符,因此,农民更多愿意接受其道德约束,而不是服从法律。
“村两委”最直接的服务对象就是广大农民,也就是说,一方面,广大农民法制意识的缺乏制约了“村两委”法律意识的成长。“村两委”在处理村务纠纷时,需采取农民能接受的方式,另一方面,“村两委”成员根植与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欠缺,传统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新农村出现的“村霸”“贿选”等现象,其根源主要还在于封建宗族制度,以宗族道德制约人们的现代政治生活。(二)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
有资料显示,离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经济越多样化,农民越富裕的乡村,村民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较高,法治的进程也相对较好。部分村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正常的办公费用都依靠转移支付来维持,因此,村级组织作用无法发挥,村党组织及村委会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随之减弱。同时,由于包产到户以家庭为单位的宁村经济发展,也致使了无人关心集体事业的现象的产生。村委会虽实行村民自治,但一些政策规划在本村因无人参与支持而无法实施。(三)现代法律知识仍然缺乏
村委班子的成员大多来源于本土农村,成长与上世纪,受教育机会少,文化程度不高。据调查,大部分受教育程度集中在初中及以下。首次法律教育的基础薄弱,二次教育的吸收能力收到限制。调查中发现,即便普法不断,一些村干部
知道有这么一部法,但是对其内容和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并不清楚。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可能造成法律误解。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迅速,迫切需要“法律”武器解决和规范农村常见问题。村两委作为农村最基层的组织,村两委法律意识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其农村工作的方式方法,农民切身利益是否能收到维护。
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农村出现了空巢家庭等问题,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农村的大都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这种现象在经济落后的偏远农村更复杂。村两委毋庸置疑,是由年长有威望的族亲人担任。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16—50岁的农民工占84.9%,其中16到40岁的农民工占59.3%,这样一来村两委成员偏老龄化,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较弱,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四)“村两委”监督体系不健全
新农村建设要求健全基层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然而,目前,村民自治过程中,对“村两委”监督体系不健全,影响较小,尤其是经济资源发达的农村地区,监督体系的涣散,从村民自治组织内部扩散开来。由于地方势力阻碍,地方政府始终无法完全推进财政公开制度,村务公开不及时,财务不全面,无明细账等。
另一方面,司法与行政权力相依附。在农民根深蒂固的观念中,有对行政权力的害怕和对上级的绝对服从,以及对权力的崇拜的心理意识。他们认为,一旦触碰村两委会引火烧身,害怕村两委利用司法打击报复。也使农民对法律怀有失望情绪。同时,农民遇到纠纷需要申诉时,手续繁琐,渠道不畅,上诉成本较高,农民无法承受,制约了农民自身对村民自治组织“村两委”的监督。
另外,某些司法人员与行政人员往往会因“人情”“官官相护”等残余思想包庇“村两委”,使得监督体系张开了一缺口。
村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仅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有的引发了群众集体上访,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有效预防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是新形势下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稳定和构建和谐农村的需要。因此,在坚持依法依纪打击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同时,更要主动做好村两委干部的法律意识工作,首先要加强教育,使其不想违法违纪;其次要强化监督,使其不敢违法违纪;最后要重视预防惩处,使其不会违法违纪。在国家大力加强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要加强基层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基层的反腐倡廉工作,这是时代的需要,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也是社会长治久安、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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