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章程
应用化学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科发展需要,加强我校应用化学学科建设,结合学科的实际,设立应用化学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学校、学院二级领导下,对本学科建设进行研究、指导、评估、检查和监督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校内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研究员组成,成员应尽可能包括本学科涉及的各个研究方向。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3~5名。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各研究方向负责人提出,报教务处进行审查资格后由主管校长审批,并每届任期3年。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应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并落实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举行会议,每年至少两次。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讨论审议的议题,需提前一星期通告各位委员。各位委员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形成本人的初步意见,会上交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指导;
2. 审议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工作;
3.审议校级、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学科建设带头人的遴选工作;
4.审议学科建设梯队的组建调整;
5.审议校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6.审议校级、市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科学研究项目立项与教研、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
7.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专题调研,提出相关建议方案。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
任委员主持召开。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会议纪要应及时向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科建设委员会就重大问题提出决定时,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议需经实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议,并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