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填写范本
合同编号××支行2010年商权质字第[**************]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公司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我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本行咨询。
质 权 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重庆市××区(县)××路(街道)××号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电 话:023-88888888
传 真:023-99999999
出 质 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重庆市××区(县)××路(街道)××号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
电 话:023-55555555
传 真:023-33333333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1
为确保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支行2010
年公流贷字第[**************]2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
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与甲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为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乙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金额大写)分别为: 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伍佰万 /
第二条 质押权利
(一)乙方同意以其拥有的可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详见商标专用权质押清单)作为质押
物。商标专用权质押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二)上述质押的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详见商标专用权质押清单,但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
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净收入为准。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
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出质人担保义务的独立性
(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
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以已出质的权利对基于原借贷行为而
新产生的债务予以担保;如果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
全部损失。
(二)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第五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签署本质押担保合同所需要的授权。
(二)乙方对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三)出质的商标专用权不存在转让限制。
(四)出质的商标专用权不存在被申请撤销、注销、有效期届满、异议、查封、冻结、监
管、诉讼、仲裁以及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其质权的其它情形。
(五)乙方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的商标专用权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
义务,按质权人要求进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商标专用权持续有效。
(七)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出质的商标专用权被申请撤销、注销、有效期届满、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乙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八)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九)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或以其它任何形式
处置已出质商标专用权。
(十)乙方声明不存在与出质商标权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
用权未一并纳入质押的情形。
(十一)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乙方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
增加的担保责任。
(十二)本合同所担保的贷款若同时提供了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的,债务人未按约
定期限还款或发生违约情形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
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交付、保管和登记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出质的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移交甲方占
有、保管,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在取
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后,方向乙方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因保管不善致使《商标注册证》丢失或毁损的,
由甲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质押期间《商标注册证》遭受毁损、灭失、转质,以及孳息产生和收付等事项,甲
方应通知乙方。
(四)如质押的商标专用权价值明显减少的或其被申请撤销、注销、有效期届满、提出异
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出现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其质
权的其它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三十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甲方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
或者与乙方协议以出质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
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
形;
2.债务人、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的商标专用权被申请撤销、注销、有效期届满、提出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
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出现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其质权的其它情形;
6.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二)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
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三)如乙方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甲
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
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
保物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5 %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签订本质押担保合同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注销、有效期届满、被
提出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以及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其质权的其它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商标注册证或者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专用
权;
5.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6.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未一并纳入质押的;
7.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行为。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商标注册证毁损、灭失的;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乙方书面请求甲方及时行使质权,甲方怠于行使的。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选择以下
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合同经合同各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愿意接受强制
执行。在任何情况下,未办理公证或公证后不能得到强制执行的,甲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其它事项
(一)乙方已清楚的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
(二) /
(三) /
(四) /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双方各执壹份, 登记机关壹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清单及权利凭证;
(二) /
(三) / 第十四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甲方):(盖章) 出质人(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2010年 1月 10 日
签约地点:××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