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表(非生产企业)改
用水计划指标申报表(非生产企业)
( 年度)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试行)
说 明
一、此表作为计划用水单位申报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格式申报表,要求在10月3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报表报送南阳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节水办公室计划科(联系电话:63489976)进行复查审核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告下达。分月指标由市节水办邮寄至各计划用水单位。
二、10月31日以后报送《用水计划指标申报表》的单位,用水计划指标下达时间相应推迟,推迟期间按无用水计划处理。
三、此表有关用水项目要如实填写在“申报数量”一栏,并在指定位置加盖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的公章;
四、用水项目填报内容需根据要求附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与所填报内容不符的,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认可;
五、申报材料应附单位每一办公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平面布局示意图,并标明水井、水表位置,主要建筑物和绿化位置、尺寸以及其它与用水项目有关的用水和节水设施位置;
六、用水计划指标于12月31日前邮寄至各计划用水单位,各计划用水单位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后仍未收到《用水计划指标决定书》的,可在1月10日至1月15日期间向市节水办计划科申请补发,否则视为已收到《用水计划决定书》;
七、对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有异议的,可于1月20日前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八、单位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写出变更情况说明报市节水办计划科; 九、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一律无效。 十、此表可以复印。
表一
计划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注①:标注是否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
表二
用水项目情况登记表(生活、办公、经营)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核查人: 计划拟定人:
用水项目情况登记表(学校、医院、宾馆)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核查人: 计划拟定人:
机 关 办 公 人 员 登 记 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核查人:
注:此表需附1、办公楼分层房间平面图,并标明每个房间的科室名称及办公人数 2、工资册
住 户 情 况 登 记 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核查人:
注1、住户类型分为:①集中龙头取水 ②有给排水无卫生设备 ③有给排水不具备洗浴条件
④有给排水具备洗浴条件。
门 面 房 情 况 登 记 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核查人:
注:1、此表需附门面房布局示意图,并标明清晰
2、租房协议复印件
在 校 学 生 情 况 登 记 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核查人:
注:1、附学生化名册
2、教室分布、分层平面图
3、学生宿舍分布平面图
病 床 情 况 登 记 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核查人:
注1:病床类型分为:①一般病床(公共卫生设施) ②中档病床(有室内卫生间,无热水)
③高档病床(有室内卫生间,定时供应热水) ④高档病床(有室内
卫生间,全天供应热水)
附表六
客 房 情 况 登 记 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核查人:
注1:客房类型为:①有室内卫生间,定时供热水 ②有室内卫生间,全天供热水 ③公共
水房、卫生间 ④公共水房、卫生间、公共浴室 ⑤有室内卫生间无热水。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摘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
的制度。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 举报。
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 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收取 加价水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具体标准由有管辖权的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价水费标准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 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
(二)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
(三)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四)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五)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
(六)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 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计划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单 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单 位和个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