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方案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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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解方案的疏漏
作者:袁真富博士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
知识产权诉讼最终达成和解(包括调解结案),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在2013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8.45%。诉讼和解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和解基本可以实现诉讼目标,受制于被告对抗性诉讼反击的压力,诉讼过程的复杂性以及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等等。当然,诸多调解结案的诉讼,委实离不开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甚至“威逼利诱”。很多时候,法官一席话就可以直接消灭原告把诉讼进行到底的士气。
和解绝非坏事,只要不碍于主要诉讼目标的基本实现,即使有所牺牲(比如,原告通常会牺牲部分甚至全部赔偿诉求),和解结案也算值得,因为和解结案在执行方面最为顺畅。不过,无论是法官主持下的调解,还是原告与被告在庭外的和解协商,通常都是数轮艰辛的谈判,你来我往的讨价还价。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如果没有预先准备好解决方案,完全有可能在最终达成的调解或和解方案中有所疏忽和遗漏。
在朱先生第二次起诉大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世联公司)侵犯著作权后,被告的代理人显然觉得自己被坑了一次,被告坚持认为此前的和解已经圆满解决。
话说原告朱先生是一幅肖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一“大华公司”为宣传其开发的“水岸生活馆”楼盘,委托被告二“世联公司”设计制作了一幅广告。该广告后来刊登在2006年7月13日《新闻晨报》B7广告版上。原告朱先生于2006年9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两被告,后于2006年11月与两被告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大意如此:一方面,两被告尊重并确认朱先生的著作权以及作品涉及人物的肖像权,承诺不再继续使用系争作品,并愿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8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原告朱先生承诺在收到被告所支付补偿款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诉(简称“288号案”),并不再就该作品向两被告追究任何责任。
但是,在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朱先生又向两被告发起了侵权诉讼,指控的事实为大华公司自2006年7月20日起,在上海市岚皋路中山北路桥墩下树立了长5米、宽3.35米的广告牌。该广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前述肖像摄影作品。这次户外广告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与前述《新闻晨报》广告引发的著作权一案,所涉及的摄影作品完全相同,广告内容基本相同,广告商品都为“水岸生活馆”。
于是,两被告不高兴了,声称其在“288号案”中已就系争摄影作品的使用行为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原告无权就被告使用该作品的行为再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仍然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朱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人民币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