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盗窃罪辩护
刑拘时间:2010年12月1日
结案时间:2011年5月3日
被告人:钟某、谢某
辩护人:颜怀玉律师
本案结果: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辩护对象:被告人钟某
案件事实:
被告人钟某与谢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告人钟某2010年11月12日上午与谢某经事先商量后,在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境内,以帮被害人陈某珍消灾为明,采用调包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珍人民币49236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于2011年12月1日被厦门乘警支队抓获。
代理过程:
该案被告人钟某被逮捕后,由被告人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受其委托担任其本案的辩护人。代理后,本案代理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钟某;查阅、复制了本案相关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并且仔细认真研究案情。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本案虽定性为盗窃,但与传统意义上的盗窃不同,被告人用各种方式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在骗得过程中采用碉堡的手段秘密窃取受害人的钱包,骗穿插于全过程,一旦被受害者识破,就停止犯罪过程,因此这种方式基本不会造成人身伤害等更严重的后果,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到案后,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后悔不已,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向办案人员交代了其他涉案人员的情况,给公安机关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提供了便利。
三、本案中被告人将全部赃款退给受害人,被告人钟某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已将本案的危害降到最低。
但在整个案件中从拘留至审理结束中我们认为是有些阶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当事人从拘留至逮捕期间被拘留36天,本案中当事人属于>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不属于第三款的情形,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逃犯,但是在逃期间没有犯新的罪行。所以我们认为最长拘留期间为14天,而不应为36天;从逮捕至起诉阶段为84天,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而审查起诉时间为一个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阶段的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
案件小结:
在辩护中本案代理人由于代理人的积极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为: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使被告人最大限度减轻了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调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