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剂处方差错事故管理办法
调剂处方差错事故管理办法(试行)
调剂处方差错事故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调剂部门科学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现制定《调剂处方差错事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差错事故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剂处方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章 差错分类
第二条 根据科内和科外发现的差错,依据其影响程度及潜在危险分五类进行管理。
(一)一类差错:患者已使用,造成损害;
(二)二类差错:患者已使用,但未造成损害;
(三)三类差错:药已发出,患者或其关系人发现,尚未使用;
(四)四类差错:院内科外发现尚未用于患者;
(五)五类差错:科内发现、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者或药已发出而病人未用前追回。
第三章 差错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条 药品贮存
(一)药品的摆放应有利于调配,分类摆放;
(二)只允许受过训练并被授权的人员往药架上摆放药品,确保药品标签与药架上的标签(标有药名及规格)严格对应;
(三)同品种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摆放;
(四)包装相似或读音相似的的药品分开放;
(五)在易发生差错的药品摆放位置上,可加贴醒目的警示标签,以便配方时注意。
第四条 配方
(一)配方前先审核处方,有疑问不要凭空猜测,可咨询上级药师或电话联系处方医师。
(二)配齐一张处方的药品后再取下一张处方,以免发生混淆。
(三)调配完成后应再次逐一核对处方。
(四)如果核对人发现调配错误,应将药品退回配方人,并提醒配方人注意。
(五)药品打开包装后不要把口再封上。
(六)已标明用量的药品,放回原位时应删去原用法。
第五条 发药
(一)凭发票或其他书面凭证确认患者身份,以确保药品发给相应的患者。
(二)对照处方逐一向患者交待每种药的使用方法,可帮助发现并纠正配方及发药差错。
(三)对理解服药标签有困难的患者或老年人,需耐心仔细说明用法。
第六条 管理措施
(一)制定并实施标准调配操作规程。
(二)及时让工作人员掌握药房中新药信息。
(三)发生差错后,当事人要即时上报,分析和检讨出现差错的原因,及时让所有工作人员了解如何避免类似差错发生。
(四)定期召开会议,接受差错隐患的反馈意见,讨论提出改进建议。
(五)合理安排人力资源,高峰时增加调配人员,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条 差错事故的报告
(一)差错事故报告坚持及时、自愿为原则,当事人应即时向部门组长上报,事后填写差错报告表。
(二)发生差错须逐级报告,组长应调查经过和原因,分析出现危害的程度和处理结果。
第八条 差错事故的处理
当患者反映药品差错时,须立即核对相关的处方和药品,确定属于差错,立即按照差错处理预案迅速处理并上报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差错事故的判定
第九条 差错的判定
(一)未对处方以下内容进行适宜性审核
1.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3.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4.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5.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二)调配处方时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错人等。
(三)未取得相应独立调剂权的新毕业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差错责任由带教老师承担。
(四)遇到上述规定外的情况由差错判定小组判定。
第十条 差错的类别由差错判定小组判定负责组织鉴定,必要时征求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意见。 第十一条 事故鉴定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差错事故的奖惩与监督
第十二条 差错的处罚
(一)一类差错:上报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处理;
(二)二类差错:扣罚3~5分;
(三)三类差错:扣罚2分;
(四)四类差错:扣罚1~2分;
(五)五类差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发生差错事故当事人应及时上报部门组长并做好登记,任何人发现有延报、瞒报或漏报现象应及时向部门组长汇报。
第十四条 发生差错事故当事人当事人延报(距发生差错时间超过24小时)、瞒报或漏报处以相应类别两倍或以上扣罚,导致严重后果的,提交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处理;协助延报、瞒报或漏报者处以扣罚3分,导致严重后果的,提交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处理。
第十五条 差错事故的监督:由差错事故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和登记。
第十六条 凡因差错引起医疗纠纷者视其情节严重性处以扣罚6分以上。
第十七条 差错率高者给予限制或取消调剂处方权或待岗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调剂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药学科
2007年9月27日
药剂工作差错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科内和科外发现的差错,分差错和防止差错两部分进行管理:
一、配制剂或配方等工作,科内(他人)发现、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者或药已发出而病人未用前追回,按防止差错论。
二、以下情况按差错处理:
1、外部发现的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错人、配伍禁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过期变质,不论用于病人与否,或内部发现而病人已用药(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者)均按发生差错论。
2、未经医院同意,门诊药房调配住院处方或住院药房调配门诊处方,按发生差错论。
3、分装药品:药袋(瓶)名称、含量与内装药品不符,数量不对而发给病人者。
4、毒麻药品及统计药品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者,或毒麻药品管理不当的其它问题。
5、计价错误,造成病人或医院经济损失者(金额占药费3%以上)。
6、配制药剂:如加错药、少加药等,不遵守操作规程而导致返工者,及无正当理由(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成品发霉、变质者。
7、药检人员因操作问题或其他问题,而发错报告者(包括市抽检结果不符,而无确切客观原因者)。
8、药检因标准液、试液、指示剂等配制,标定错误而影响检查结果者。
9、因保管不善,造成错药、混药、标签不清者,过期失效者,及调剂室、药库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药库药品验收记录不符者(以自购药品换取医院药品) 。
10、账目混乱、点收、列帐造成帐、料、资金不符或料卡不符者(自行发现按防止差错论)。
11、精密贵重仪器不注意维护、保养,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者。
12、中药煎药:漏煎、迟煎、错煎(包括方法和用药人)而影响病人正常服药者。中药加工炮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补救者。
13、错购假冒伪劣药品而用于临床者。
14、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
15、凡属严重(重大)差错(按差错缺陷判定标准)及事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6、对发生的差错,应及时作登记并报药剂科,科周会通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因工作过失或主观原因,无法补救的经济损失者,除以差错处理外,报请主管院长进行处理。
17、各专业组差错管理工作,应严肃认真,加强管理,及时登记。
18、 对多次出现差错者,不得评先。重复出现类似差错及发生重大差错事故,将追究当事人及专业组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未提到的差错,比照本规定差错缺陷判定标准判定,本规定适应调剂、制剂、药检、库房等专业组。
差错缺陷判定标准
一、严重差错:
1、麻、毒、精神药处方错配、遗漏或超量或服法错误等已用于病人,未发生严重影响者。
2、麻醉、精神药品成瘾药物管理不善,造成药品丢失者。
3、脱岗,致病人久等,延误治疗者。
4、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者,已发用于病人者。
5、分装药品错误、服法错误,已发用于病人者。
6、药检报告错误,致制剂不合格已用于病人产生反应者。
7、重要设备器械人为因素致主要部件损坏者。
8、错购假冒伪劣药品而用于临床者。
9、账目混乱及保管不善,以及药品未及时巡检,致大量药品过期、变质者。
10、违反有关法规,被上级查处者。
二、一般差错:
1、发配错一般药品,用于病人未影响病人病情者。
2、错配麻、毒、精神药品,及时发现追回而未用于病人者。
3、制剂不合格,经检验分析后,采取措施,未用于病人者。
4、不按处方发药,多发送药,经查出者。
5、违反相关制度、规范、常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