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
03-03
委托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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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857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某甲,男。
被告某乙,女。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的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甲诉称:原告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委托被告出售原告所有的上海市X区X号X室房屋一套。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售总价款为人民币73万元,目前该房屋已过户至案外人名下,且案外人也已经支付给被告购房款67万元。被告取得上述款项应扣除相关费用后及时返还原告,但被告并未返还。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售上海市X区X号X室房屋剩余房款4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7万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乙应于2010年8月3日之前给付原告某甲人民币27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50元,由原告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韵清
审 判 员 张肖泉 代理审判员 仲佳宁 书 记 员 朱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