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丘缓坡征求意见稿定稿
关于公开征求《云和县低丘缓坡开发征收集体土地上
房屋补偿实施细则》(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县低丘缓坡开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决定制定《云和县低丘缓坡开发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县征收办起草了《云和县低丘缓坡开发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草案),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我办的工作质量,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办:
一、直接通过网络留言;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三、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云和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 地址:云和县中山街380-1县征收办综合科。
邮政编码:323600。
联系电话:5529996,512892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4日(星期五)。
云和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云和县低丘缓坡开发征收集体 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低丘缓坡开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农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用地的确认、违法用地的查处等工作。
县征收办为本项目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协调及督查考核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确认, 违章建筑的查处以及迁建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等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人劳社保局、环保局、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区块开发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征收范围以预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五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补偿由被征收人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附表一、二、三的补偿标准评估确定。
县征收办应当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提供不少于三家的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县征收办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送交县征收办。县征收办根据参加选择的被征收人的多数意见确定一家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县征收办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征收人的姓名、被征收的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交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日。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后起5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回复。
第七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征收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应当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但可给予一定的自行拆除误工补助。
(二)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予补偿与安置,应当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具有拆除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
第九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征收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执行前,征收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需征收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提供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确定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合法产权的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准;两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同一项目中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产的,合并补偿。 第十六条 独立的厕所、杂间、禽畜棚舍等附属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享有使用权的空闲地,按照当年该区块征地区片综合价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产权置换或迁建安置三种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产权置换地点:53省道北侧岗头5号地块,房屋套型初定约为70㎡、90㎡、110㎡、130㎡。
迁建安置地点:高胥村丽阳畈下地块(安溪乡黄处村安置地点另定)。 第十九条 货币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给被征收人安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金按附表一、二、三的补偿标准评估确定。
(二)征收人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后15天内,向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应付的款项。
第二十条 产权置换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按照被征收
房屋与安置房的评估确认价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根据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予以置换,并在安置房交付时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人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同等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被征收人选择相应的面积套房后,剩余房屋面积小于设计最小套型面积二分之一以下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剩余房屋面积大于设计最小套型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实行产权置换,超出面积1至2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800元结算,21至40的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3000元结算,超出40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但每户限享受一次(在同一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
(三)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同一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征收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8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互不结算产权置换差价。
第二十一条 迁建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在规定的地点由被征收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一)、迁建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二)、迁建安置小区由征收人统一规划和设计,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等配套设施由征收人负责建设。
(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安排新建房地基。按照建房规划,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出新安置房屋占地面积在28平方米以内的,统一按每平方米135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出新安置房屋占地面积大于28平方米(含28平方米)的,统一按每平方米1950元标准缴纳后可安排一直地基。
(四)、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后,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应当在15天内结清应付款项。
第二十二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低于300元按300元支付)。
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期限从被征收房屋出具腾空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
具体期限如下: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
(二)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支付到产权安置房交付之日后6个月止。 (三)选择迁建安置的,支付到新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后12个月止。
第二十三条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每次低于600元的按600元支付)。对于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迁建安置和产权置换安置的,一次性支付2次搬迁费。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的积极性,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1-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搬迁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11-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搬迁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21-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搬迁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在3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搬迁完毕以房屋腾空验收合格证开出时间为准。
选择货币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再给予被征收人评估确认的房屋补偿费10%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和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
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注:1、合法建筑面积内,征收公告前装修均按以上标准补偿。
2、装修程度较好的特殊户,可以由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上浮10%-20%。
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标准
注:1、所有结构的房屋卫生设施均含化粪池。
2、以上重置价已含室内楼地面水泥砂浆面层和内墙普通粉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