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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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判断题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2、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要尽可能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师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6、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是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7、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8、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9、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0、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1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14、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5、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有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6、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1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8、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0、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不享有义务教育规定的权
力和义务。(X)
2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2、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X)
23、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24、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X)
25、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26、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X)
27、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X)
28、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29、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X)
3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1、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3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X)
33、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X)
3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承担责任。(×)
3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38、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39、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发明创造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40、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
4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
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2、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3、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4、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45、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4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47、《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48、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4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0、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指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信件,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拆开。(√)
51、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能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5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53、学校可以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应当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54、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5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6、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57、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58、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59、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60、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要承担监护职责。(×)
61、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都不可以提起诉讼。(×)
62、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63、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64、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65、中小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
66、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危险活动的,应当及时收缴或者制止,并予以告诫。(√)
67、学校可以适当采购、储存、使用其他非教学和生活必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
68、提倡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69、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70、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71、我国制定教育法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72、我国教育法的理论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73、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74、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75、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
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7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80、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8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82、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83、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8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专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
上学历。×
85、教师考核结果是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86、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87、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着力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
8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
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89、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将逐步由各级政府确定并予以保障。×
90、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9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93、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94、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95、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无须使用期。(×)
96、中小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97、聘用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聘教师,教师无正当理由也不得随意辞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8、学校和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应当尊重教师工作的独立性,不得非法剥夺或不必要地干涉教师法定权利。(√)
99、如果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开除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100、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