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
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山大学学生会是受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党委、行政部门与学生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本会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活跃校园文化,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大学生学术科技和文化艺术活动的繁荣发展。
(四)充当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
校利益和同学们的正当利益。
(五)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六)向学生干部提供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带领广大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身素质。
(七)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合作,树立中大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具备中山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不限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出席学生会的各个重要会议;
(二)有权参加学生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工作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荣誉、促进本会发展的义务;
第九条 学生会干事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热心为同学服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院(系)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负责,受学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委会、委员会主席;
(五)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权力。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生会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委员侯选人主要由院(系)推荐,经资格审查小组核准产生。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也可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学生会委员会会议一般应集中召开,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分校区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三分之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以上通过,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委员。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二)领导各校区学生会开展工作;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的制度、总体工作计划和机构设置等;
(四)审议通过学生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各校区的学生会委员组成所在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根据校学生会委员会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行使校学生会委员会职权;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向校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受其领导。
第十九条 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下设职能部门。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干部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常务委员提名,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条 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包括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会议、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由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区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可邀请院(系)学生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校区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副主席、副秘书长、部长人选名单;
(二)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三)领导各校区学生会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审议通过校区学生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监督和协调所在校区的院(系)学生会及其派出机构;
(六)行使校学生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学生会委员会从学生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是学生会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执行机构。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报告工作,向其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常务委员会人数应为单数,常务委员具体分工由委员会主席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建议方案,由常务委员会的多数通过,报校党委审批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代表中山大学学生会对外交往,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全面统筹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如下:院(系)推荐,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名单报选名单选举领导小组或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经校党委批准后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任期1年,由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召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召开。
第三十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常务委员、校区学生会委员会主要干部的罢免议案,交学生会委员会表决;
(三)根据建议名单,审核学生会委员会届中调整新任主要干部名单,提交学生会委员会表决;
(四)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统筹各校区学生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校学生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学生会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为各院(系)学生会、各院(系)年级学生会、各班班委会。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学生会、各院(系)的年级学生会受各院(系)党组织领导,在同级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各院(系)学生会、各院(系)的年级学生会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其选举办法可参照本会选举办法。各院(系)学生会可参照本章程,另行制定章程,并报学校学生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报校学生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名单应报校学生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各院(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名单应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校、院(系)学生会的决议。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自行规定。各基层学生组织职权及机构设置可参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自行设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中山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山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在中山大学学生会第三十九次学生代表大会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