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起 诉 状
原告:张治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车塘村3组,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城市丽都9栋205室。电话:[1**********]。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局长:曲晓顺,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3号,电话:0755-84467000。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局长:李龙文,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电话:0755-85135110,23333110。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在2010年12月30日原告在中国劳工NGO业务交流QQ群中公开收到两段有关原告与深圳劳工公益机构一异性同行的私人通话录音。此后该录音传出者李砚添油加醋、歪曲事实将该两段录音制作成视频文件,上传到土豆和优酷等互联网视频网站供人公开下载。因李砚等人通过非法手段窃听原告电话并录音上传到互联网,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也触犯了法律。为此,原告在2011年1月20日向大浪派出所报案并得到受理。此后,原告又向大浪派出所提供了一份公证书。其中证明该录音的链接最初出自李砚的私人博客。但大浪派出所在接手该案后,对该案不闻不问,至今已有两年多。此后,原告曾多次要求大浪派出所依法处理,但一直未有任何回应。
此后,经原告了解,该通话录音的最初发布者李砚跟宝安区公安局相关部门人员之间对该通话录音的来源、看法及口径极其雷同。并且,在该案中宝安区公安局对原告报案的处理存在严重不作为,其不对李砚可能非法拥有的窃听器材进行查处,存在包庇违法份子的嫌疑。另根据常理推测,一般公民不具有监听他人电话的能力。即使有,也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被告做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对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宝安区公安局却放任李砚等人的违法行为,致使李砚等人将该录音添油加醋和歪曲事实制作成视频上传到互联网视频网站供人下载,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和名誉权。
另在以往,宝安区公安局和龙华新区公安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曾经常找原告“聊天”,对原告在工作和生活中与他人的电话和邮件等通信内容十分了解。因此,根据被告的职能,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原告与他人通信实施了监听。为此,原告合理怀疑被告在实施对原告与他人的通信监听中存在非法操作,且超越了应有的底线。因为没有被告的支持或放任,李砚等人不可能将非法获取的电话录音放肆地在社会和互联网上公开传播。因被告的违法和失职行为,致使该录音被泼皮无赖利用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给原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为此,被告应当遵守职业规范,停止侵权,尊重原告的隐私权,并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不良影响。 因此,望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治余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