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居民生育保险办法
昆山市居民生育保险办法
为加快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步伐,切实保障我市女性居民生育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覆盖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时已正常不间断连续缴纳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满10个月的女性居民。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生育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符合申领条件的女性居民生育,出现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补贴。
(三)下列费用不属于居民生育补贴资金支付范围。
1.居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2.由社会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的居民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
3.符合职工生育保险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职工或参保男职工配偶的生育费用。
4.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规定不予补偿和支付的生育费用项目。
二、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
(四)符合条件的生育女性居民可申领居民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顺产(含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和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12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以及多胞胎生育2000元。
(五)符合申领条件的居民在分娩时因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等疾病所发生的超过居民生育补贴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实补贴50%。
(六)居民生育补贴由生育居民本人或直系亲属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三、资金来源和定点管理
(七)居民生育补贴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并纳入同步管理。
(八)居民生育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参照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作职责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居民生育保险实施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实施工作。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居民生育补贴资金运作情况,对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