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电力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重要标志,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系统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依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每月主动按标准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公司各级党组织必须按要求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上缴应缴纳的党费。
第二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
体办法是:由所在企业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公司思政部(市委组织部)上缴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组织关系在省公司的各单位党委每半年将收缴的党费向省公司上缴一次,上缴比例为60%,不得少缴或拖延。上缴省公司的党费应当于7月20日和次年元月20日前汇入省公司专用账户,并到省公司思政部办理登记手续。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单位,按地方党委规定的比例按时上交党费。
第十五条 省公司思政部根据每年所收党费总额,按省委组织部规定的比例和时间,每年向省委组织部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党委要做好提留党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使用和下拨党费的方案,由本单位思政部提出,经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请求下拨党费,应当由党组织逐级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由各单位思政部统一管理,要结合实际制定党费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和要求,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二十二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思政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关系在省公司的各单位党委应当每年省公司思政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电力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