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法律试题及答案
昌邑市人民医院
科2013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一)
培训时间
2013年3月1日19:00
培训地点
科办公室
主讲人
参加培训人员
科室全体工作人员
培训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培训内容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雇员。医疗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过错)不是一个概念,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矛盾。
医疗机构:一般的药店不算医疗机构,如果医疗机构卖药、医疗器械等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适用产品责任。
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规范的所有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一般为过失。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包含患者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告知义务、患者知情权)。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相对于一般检查而言)、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1.向患者无法说明;2.说明对诊疗不利,如癌症患者),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无后果既无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紧急时无程序,首先抢救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意见:如患者昏迷、联系不上近亲属、近亲属不同意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不是过错责任。当时的医疗水平是理解的难点,比如说:村卫生所和协和医院的医疗水平客观上肯定不同。一般认为与当时的该医疗机构同层次的医疗水平相应。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读:推定过错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在本条款中,患者可以理解为消费者。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免责事项。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解读:应当提供可以理解为及时提供,参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即使本法没有此条款也应该按照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观点来讲,也可解释。
对于未涉及患者隐私的资料未经患者同意也不得公开。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禁止过度诊疗。对不必要的用药未规定之。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宣示性条款
记录整理:年月日
昌邑市人民医院2013年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试卷(一)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考试时间:成绩:
科室:姓名:
选择题:20道,每题5分,共100分。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 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 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时,患者可以向谁索赔?()
A. 只能向药品生产厂家索赔 B. 只能向药品运输厂家索赔
C. 只能向医疗机构索赔 D. 可以向生产者、医疗机构索赔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A. 向有责任的药厂追偿 B. 向国家要求补偿
C. 向药品代理商追偿 D. 向药品广告商追偿
11. 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
A. 应当提供 B. 可以提供
C. 应当不提供 D. 可以不提供
12、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 无论患者有无损害结果,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 只有在造成患者损害时,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只有造成患者严重躯体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D. 只有造成患者精神病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13.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的检查”。
A. 必要的 B. 必须的
C. 不必要的 D. 非必须的
14.不法人员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时,必须:()
A. 受到刑事处罚 B. 被处以高额罚款
C. 剥夺其就医的权利 D.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5. 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A. 2009年12月26日 B. 2010年3月1日
C. 2010年7月1日 D. 2010年10月1日
16. 医院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护工来护理病人,护工因疏忽造成病人伤害的,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A. 护工的家庭 B. 派遣护工的劳务派遣公司
C. 接受劳务派遣的医院 D. 当地人民政府
17.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病人的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吗?()
A.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包括
B.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包括
C. 由法官自由裁量
D. 根据医闹的激烈情况确定
18.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未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可否进行赔偿?()
A.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不予赔偿
B. 根据侵权责任法,可以赔偿
C. 根据法官自己的认识决定赔偿与否
D. 以上都不对
19. 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什么样的医疗机构?()
A. 只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
B. 只适用于私立医疗机构
C. 适用于三级以上医疗机构
D. 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
20. 下列那一项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A. 医疗行为有过错
B. 医疗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
C. 过错与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 医生收取红包回扣
昌邑市人民医院
科2013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二)
培训时间
2013年5月14日19:00
培训地点
科办公室
主讲人
参加培训人员
科室全体工作人员
培训法律法规
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
培训内容
1、目的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3、管理部门
卫生部、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二、报告要求
1、报告形式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
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3、医院信息报告责任部门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潍坊卫生局)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
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信息。
5、医院获取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途径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
6、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核对时限及上报要求
一般/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12小时内/2小时内进行核对,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省厅定期汇总上报卫生部。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三、事件调查处理
1、医院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2、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院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
3、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四、监督管理
1、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反馈。
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
2、对医院的要求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五、其他
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范畴
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核对的范围
仅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3、其他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同时废止。
记录整理:年月日
昌邑市人民医院2013年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试卷(二)
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
考试时间:成绩:
科室:姓名:
一、填空(40分)
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_____________,造成患者、、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管理部门是、。
3、医院应按规定向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
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直报。
5、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根据及,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日内上报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小时内上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小时内上报信息。
6、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及事件。
二、简答题
1、属于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形。(20分)
2、医院获取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途径。(20分)
3、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医院应采取的措施。(20分)
昌邑市人民医院
科2013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三)
培训时间
2013年8月13日19:00
培训地点
科办公室
主讲人
参加培训人员
科室全体工作人员
培训法律法规
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
培训内容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
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2、医师外出会诊的概念、禁止性规定
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3、医院邀请医师会诊的程序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4、医院不得提出会诊邀请的情形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医院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6、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情形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7、外出会诊医师的义务
(1)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8、会诊结束后,邀请会诊医院及会诊医师的后续工作要求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9、外出会诊引发的纠纷处理及责任承担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10、有关会诊费用的规定
11、医院外出会诊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12、不适用医师外出会诊规定的情形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13、医师外出会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1)外出会诊医师诊疗行为引发的医疗纠纷,由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被邀请医院及会诊医师不承担责任。
(2)医师院外会诊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法律风险
医师受邀请进行院外会诊,一定要取得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并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办理书面手续,如进行院外急会诊,也要及时通知所在医院和邀请单位的医务管理部门补办邀请手续。未经所在单位同意的擅自“走穴”,除依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20的规定,由所在医院记入医师考核档案外,还存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其他法律风险。
(3)会诊报酬法律风险
关于会诊报酬问题,《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医师外出会诊接受家属或邀请医院的报酬,面临着法律上的风险。
(4)会诊邀请医院能力与条件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医师外出会诊前要了解邀请医院相应科室的条件,医院的科室设置,有无处理术后严重并发症的能力,并做好处置方案。完成会诊后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患者情况,必要时走访。尤其是赴外地医疗机构会诊手术,要考虑当地各种条件,做好评估,如风险较大,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否则一旦发生医疗意外,除邀请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外,依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会诊医师和会诊单位将承担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的责任。
记录整理:年月日
昌邑市人民医院2013年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试卷(三)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考试时间:成绩:
科室:姓名:
1、医院要求他院医师会诊的条件和程序
2、医院不得提出邀请会诊的情况有哪些?
3、简述外出会诊医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