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8
案例2:
德国某一商人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建议德国JT公司生产一种玩具,条件是要求作为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人,JT公司同意并签立合同。后来,JT公司与当地某一公司直接签订订货合同,没有经过代理人,该商人向JT公司索要佣金,JT公司以合同没有通过代理人为由,拒不支付佣金。
问题:1.JT公司是否要给代理商佣金?2.为什么?
案例3:
1980年,某国一家出口商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建议我国某家进出口公司生产一种成药,条件是要求作为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我国进出口公司欣然同意,并与该商人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后来,当另一公司委托该进出口公司生产并供应该种货物时,该进出口公司又与某国另一家商人签订了该商品的独家代理协议,于是形成了一种商品在当地有两家“独家代理”的悄况。
问题: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是否违法?
案例6:
卖房A发出电报于B:“确认售于你方A型起重机一架,请汇1000英镑,接款后20天内交货。”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方购买A型起重机一架,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20天内交货。”A方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卖给第三方。
问题:B遂向法院起诉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2:
(1)JT公司应该支付给代理商佣金。(2)因为大陆法规定,凡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德国商法典还有一系强制性的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就有权取得拥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散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
案例分析3: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违反了独家代理有关规定,构成了违约。因为在独家代理协议中,一般订有商品销售地区、专营权、期限和佣金等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专营权条款,除非另有约定,在规定地区和特定期限内不得同时指定两家独家代理商。
案例分析6:
不成立,B方的回复中“已汇交你方银行1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20天内交货”是对原要约的修改,而不是对要约的承诺,是反要约。>规定,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将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充,限制或变更,从原则上说,这就不是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它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所以本案中的合同不能成立。
案 例
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采购一批皮货。由于二战的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 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
问:R公司是否可以“客观必要的代理权”进行抗辩?
【分析提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储存即会大大降低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B公司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它应当赔偿A公司因其行为遭受的损失。
案 例
小李受聘于一家日本商社驻上海代表处,负责中国大陆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手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思考后,决定免费帮忙,并成功将产品销给日本客户。为表感谢,他叔叔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的手表 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案 例
夏某是一家家电公司的经理。今年5月,曾与他做过生意的朱某以夏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一份3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夏某知道后,对朱某无代理权未表示异议。他认为,现在空调价格呈涨势。价涨了,自己跟着受益;价跌了,损失自然由朱某承担。进入8月份后空调价格即开始下跌,朱某见无利可图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致使李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事后,李某找到夏某要其承担违约责任,夏某以朱某无代理权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李某以夏某为被告提起诉讼。结果,官司不但打赢了,而且还获得了满意的赔偿金。
本案中,夏某明知朱某以他的名义与李某签订空调买卖合同属无权代理,却仍在“沉默”中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