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国家赔偿法作业
平时第一次作业
1.国家赔偿的概念? 2.简述广义的国家赔偿的种类? 3.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外国国家赔偿的概念相比有哪些特点? 4.简述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5.简述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6.试论国家赔偿的功能? 7.简述国家赔偿的类型? 8.简述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9.简述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 10.简述国家赔偿责任的扩张的具体体现? 11.试论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12.简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13.简述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及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15.简述我国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 16.简述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 17.简述行政赔偿请示认的资格? 18.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19.简述行政赔偿的程序? 20.简述行政追偿的要件?
平时第二次作业
1.试述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2.试述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3.简述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 4.简述刑事赔偿请示认的资格和范围? 5.简述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
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6.试述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7.试述刑事赔偿的复议程
序? 8.试述刑事赔偿的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9.论述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异
同? 10.简述刑事追偿的要件? 11.简述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 12.国家赔偿方式与民
事赔偿方式的异同? 13.简述确定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及我国国家赔偿标准? 14.简述侵
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15.简述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16.简述侵犯财产权的赔
偿标准? 17.简述国家赔偿法对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补救方式? 18.简述对取得国家赔
偿权的特别保障措施及其意义? 19.简述国家赔偿法适用的特点? 20.简述国家赔偿法的
效力?
平时第三次作业
案例一:张某1994年6月向某区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修建了24平方米一层二间砖木结构平房作经营饮食场地。同年8月,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事后,张某未拆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工中队也未向张某下达任何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却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认定该违章建筑为张某亲戚刘某所修,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刘某。同年11月某日,某区中队带领民工十余人将张某新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拆时,又未通知张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张某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张某要求某区中队赔偿损失9000元,被拒绝。张某于1995年2月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区城管中队行为违法并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失9000元。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未经有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私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和某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张某所建的两间房屋属违章建筑,应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被告未属行法定手续向原告下达处理决定,也未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某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章建筑的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程序不合法。原告合法财产损失为400元。(根据有关资料改写)
问: 1、原告张某是否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原告提出赔偿要求的程序是否合法? 3、被告若有赔偿义务,则赔偿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案例二: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交验的运输放行证上所写的单位与购货发票上的单位不一致,是由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放行证时没有按发票的单位(工艺厂)填写,只填写当地对工艺厂的习惯称呼(木厂)。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木材运输放行证起止全程有效,中途卸车是允许的;只要求木材品种、规格不变,实际数量少于放行证上的数量亦属合法。诉讼中,被告某区林业局于1995年1月21日日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木材交还原告王某。由于王某已不再经营木材,因此不同意接收已变质的138条松木,要求被告某区林业局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资料改写)王某在广州承包一间建材店经营木材,于是999年10月15日从某木材厂购进松木138条。同月
21日,某区林业局到王某的建材店检查上述松木的来源,要求王某交验木材的运输放行证。该林业局经查验王某提交的运输放行证,发现:运输放行证写的单位是某木厂,购货发票上写的单位是某工艺厂;运输放行证起止地点是开平至东莞,原告在广州卸货;运输放行证的数量是200条,现只有138条。据此,该林业局认定王某所售木材“货证不符”,作出没收王某138条松木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1995年1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林业局赔偿其已交付的松木款、运输费、过桥费、卸车费计3000元的经济损失。
问: 1.某区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2、被告可不可以在诉讼期间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3、原告王某有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4、法院的判决应大致包括哪些内容?
案例三:C县某乡副乡长刘某生活作风不正派,且有贪污、收贿行为,群众意见较大。1994年10月27日,该乡某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于某写信给县人民检察院揭发检举刘某的腐败及犯罪行为。10月30日,县检察院派两名检察员到某乡调查,副乡长刘某探听两名检察员的来意后,殷勤招待他们,还送给他们一人一块名表及500元现金。两名检察员表示不再过问此事。1994年11月2日,副乡长刘某一纸诉状告到县人民法院,告于某“无中生有,诽谤国家干部”,造成“乡政府在群众眼里威信扫地,以致无法正常工作”。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初步调查后,认为于某有犯罪事实,于12月1日报县人大常委会,说于某“诽谤国家干部、情节恶劣”,经批准,于12月3日决定逮捕于某。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有关人员徇情枉法,只信一面之词。12月28日,一审判决于某犯有诽谤罪。1995年1月3日,于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某称他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揭发检举权,且有事实根据;县人民法院不深入群众,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而只听信一面之词,是错误的。市法院深入群众,查清了基本事实,于2月1日作出判决:于某无罪。2月3日,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法院为其恢复民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县法院答应为其恢复民誉、消除影响,但拒绝赔偿。4月4日,于某向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判断并说明理由: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于某有权要求县人民法院为其恢复民誉、消除影响。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于某应该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3、于某要求赔偿的程序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4、我国每级人民法院都设立赔偿委员会。5、于某若对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不服,则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核。
案例四: 某火车站公安局抓到一倒卖火车票的票贩子李某.在询问之初,李某不承认倒卖火车票的行为,公安人员林某和刘某很生气,认为李态度恶劣,于是对李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李某.当时林某的朋友王某(火车站售票员)也在场,他看着林某和刘某很是过瘾,也想试一下如何用警棍,用起来是什么感觉,于是要求林和刘让他来代替他们行使职权“审问”李某,教训教训李某.林某将其警棍交给王某,王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李某,造成李几度昏厥.其后,王某对李某泼冷水,让其清醒.李清醒以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刘和林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10天以示警戒.具体做法是把李某捆起来,每天早7时送到火车站广场中心,胸前挂着“票贩子”的牌子,李某不得越过公安人员为其划定的1平方米的活动区域,每2小时可以上一次厕所,每次5分钟.中午12时下去吃车站为之准备的盒饭,20分钟后回到广场.晚上一直站到8时,然后到公安局拘留室休息.李被示众10天后释放.后查明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王某电击所致,其余部分系刘和林殴打所致.
问题: 1.李某对刘和林二人殴打及电击行为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2.李某对王某电击造成的伤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3.如果李某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进行追偿?
平时第四次作业
一 简答题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人身权情
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二、案例分析
仇某系某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2010年12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有挪用公款嫌疑决定立案侦查,201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月24日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像在泗阳县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某的存款2.1万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2011年3月20日,仇某在看守所被同室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2011年3月22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下午县检察院认为仇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决定不予起诉。
问:1)对仇某死亡应当如何赔偿?
2)对仇某的“赃款”应当如何处理?
3)对仇某名誉权的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二、简答题
1.答: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答: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答: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案例分析
答:
1)应当赔偿仇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赃款”应当返还。
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