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区别
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区别
大陆公司和香港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法以及实际管理上面的区分。
首先,对于两地的公司法律体系来说;
1)公司性质的定位:大陆的公司法以制定法为基本表现,香港的公司法由制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内地的公司法以安全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自由; 香港的公司法以自由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安全。内地公司法对公司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香港公司法容许公司有广泛的适用性,也不否认“营利”为公司性质的根本,但在香港法上,营利和牟利有所区别,并不必然发生联系。牟利是指投资者从公司分得回报 ,营利是公司通过经营获利,使资产保值和增值,公司之营利并不必然向投资者分配。因此,一些公益事业就可以采用公司的方式来运作。
2)关于公司类型的选择;
内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对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即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等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在法律上未予承认。
显然,内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选择,看重的是股东责任有限。这种选择,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代社会经济中鼓励投资的重要作用是吻合的,同时,也有利于改变政府对国营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
香港公司法所涉及的公司类型较多,包括: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海外公司、无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附属公司、公司集团等,但在《公司条例》中作明确定义的不多 。上述公司类型中,最基本的是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
香港法中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是指具有下述特征的公司:1、成员(股东) 人数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2、不向公众发行股份和债券;3、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
3)关于公司资本的要求;
内地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要求,采取二元方式。其一,《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外商投资企业法则采取授权资本制,允许投资者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时间内陆续到位。
香港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要求,采取授权资本制。在法律上,无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在公司章程大纲内确定。
4)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章程结构上,内地公司法采取一元结构,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集于一体; 香港公司法采取二元结构,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处理。
在章程内容上,内地公司法的规定较原则,主要列举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香港公司法的要求较具体,尤其是关于公司管理运作程序方面的规则较详细,并提供了一系列公司章程范本。
在章程的性质和生效方面,内地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但根据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合同的性质,须经公司登记后方能生效。 香港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成为公司与成员以及成员彼此之间的一种合约,经公司成员在章程内签署及加盖印章生效。如某个成员违反公司章程,视同违反合约,其他成员可直接对该成员起诉,不必通过公司代表。
在章程的独立性和公开性方面,内地公司章程多数随公司成立而须经行政审批,公司章
程作为公司登记档案,属非完全公开文件,除执法司法人员和律师外,第三人不能查阅。香港公司章程不须经行政审批,但须向公司注册署登记,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第三人可以在公司注册署查阅。
除上述区别外,与公司章程密切相关的公司行为效力的问题,两地法律的处理也不一样。
5)关于公司机构的设计
内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的设计,总的来说是采取分权制衡原则,运用权力平衡原理,将公司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权力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大会,其职权范围皆由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主要由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又是具体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权范围亦由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是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其职权除法定外,还可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公司的财务,其职权除法定外,可由公司章程赋予其他职权。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对于公司机构的议事方式和程序规则,法律规定较简略。
在香港,对公司的控制及日常管理,通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为了限制和避免公司董事滥用职权,公司股东召开股东年会,以审议公司事务和对重要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公司董事除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某些董事必须持有指定的股份外,董事无须在公司内持有股份,因此,董事可以是公司的雇员。《公司条例》没有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对外代表公司。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主要由公司章程细则确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机构设计上没有采取完整的分权制衡和权力平衡规则,而是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侧重于管理效率。
6)关于公司地位的处理;
在内地公司法中,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处于独立地位。公司的责任和公司股东的责任截然分开。而香港公司法中。成为法人所需具备的条件有二:第一,有两个以上成员; 第二,有组织大纲。比较而言,在香港取得公司法人资格是比较容易的。
除此以外,香港公司以及国内公司税收制度上面也是有区别的:
一、内地的税种比较多, 税率比较高,香港税收相对减免;
二、内地的只要开票就要交税, 香港盈利才要交税;
三、大陆公司每个月都要做帐和报税, 香港公司一年做一次帐报一次税,对于新公司来说是第一次报税为成立18个月以后;
在注册&管理上面也有一些区别:
1. 大陆公司一定要实体办公的注册地址, 香港公司不需要,其政府是允许离岸操作公司的经意模式存在的;
2. 大陆公司取名、经营范围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名称和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有相应的关系,香港公司则没有这些限制以及关联。甚至在注册证书上面也有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的体现;
3. 大陆公司的章印是需要到公安局备案的,但是香港公司对于章印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更没有备案的需要,不管是公司的小圆章、签字章以及钢印,其具有的法律效应也是一致的,并且都是使用的公司的名字。
4. 大陆公司出口需要变更经营范围, 或者委托国际货运公司代理. 香港公司出口比较容易;
5. 大陆公司可以开设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两种帐户,但是开立外币账户是需要公司额外申请的,香港公司如果是本地账户是有两种货币账户,但是对于离岸账户来说只可以开设外汇
帐户一种,并且对于香港公司开立账户也没有时间以及数额的限制,公司既可以选择开立账户,也可以选择不开立,开立时间以及开立几家都是按公司的需要自行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