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死亡后,存款如何取出?
储户死亡后,存款如何取出?
文/邓报兵
储户死亡,存款难以取出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存款保密、实名登记、财产公证、遗产分配等多方面问题,给银行业务操作及客户合理继承存款带来诸多不便,笔者通过查询法律法规、实地咨询调查,现整理成文,以供相关业务操作参考。
一、案情回放
前几月,一篇《男子想取出母亲生前存的480元 得花1000元公证费》为题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各大媒体纷纷进行了报道或转载,社会各界舆论的矛头普遍指向银行和公证处,认为银行的霸王条款和公证处的高收费加重了储户负担。
该报道的大意为:家住西安的靳先生在家意外发现母亲生前的一本存折,存款余额为480元,靳先生分别打电话通知了在苏州、新疆和西安的5个兄弟姐妹,最后兄妹6人达成一致,让靳先生把钱取出来。由于靳先生不知存折密码,银行工作人员告之需要其他5个兄弟姐妹先进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随后靳先生拨通了西安市公证处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他,需要让放弃这笔遗产的其余5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再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寄回西安,每人每笔200元公证费。这样算下来,要取出这480元,靳先生兄妹得先花1000元。最终,迫于无奈,靳先生只能放弃取出这笔存款。
二、相关法律
存款人死亡后银行存款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
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年下发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三、继承之困
1、若不知死者存款账户信息,公证道路成死结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就必须持有继承权证明,这就需要去当地公证部门进行继承公证。然而,公证机关为了保障公证事项准确,会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卡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等继承人去银行查询帐号信息时,银行按照“为储户保密”、“保障账户安全”的业务准则,有权拒绝此类查询请求。如此便形成了死结,若事先不知死者存款账户信息,将无法通过公证机关获取存款,继承人不得不走另一条道路——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还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举证难。尤其是以银行为被告的储蓄合同纠纷中,继承人难以证明具体的标的额,也难以确定被告是哪家银行,依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选择起诉银行毫无胜劵。
2、存款少于手续费,取还是不取?
如本文案例,要想取出死者遗留下来的存款,必须明确存款的继承人,第一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往往是人数众多。按照公证机构要求,所有继承人都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然后所有留有继承权的人都必须前往银行才能够顺利支取该笔存款。若继承的存款金额较小,如此兴师动众,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解决之道
1、有死者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
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单/卡/折)及交易密码,具备银行普通的办理支取条件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年下发的《补充通知》,银行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