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内的适用
浅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内的适用
【摘要】从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势来看,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没有广泛地作为基本原则,但其适用的范围已不仅仅限制在合同的范围,扩张的趋势愈发明显。这一现象在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也得以体现。当然,意思自治原则主要还是合同领域发挥重要作用。那么如何进一步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合同领域内的应用,正是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准据法;法律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意大利波伦亚大学的萨利塞教授在14世纪最早的提出这一观点,随后一个世纪里巴黎大学的罗朱斯教授和库尔蒂乌斯教授认为由于当事人默示同意,所以合同适用其行为地法。为了反对法国当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属地主义,法国当时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杜摩兰提出来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观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1]随后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明确地将意思自治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而作为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其无疑对该原则的运用最为广泛。确切的说,各国在处理合同纠纷问题上都把意思自治原则当成首要原则。
一、意思自治在我国的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优点
为什么意思自治原则会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其必然存在自身的优势:
1. 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发挥了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使权利本位的思想得以体现;
2. 能在自由的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这一原则是存在优势的;
3. 双方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来预见法律后果,以弥补冲突规则本身的不可预见性这一缺陷,这将有利于减少纠纷并迅速解决纠纷;
4. 同时该原则还能有效地避免由于僵硬的空间连结点而导致传统冲突规范指引法律的不公正性和盲目性。
从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势来看,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没有广泛地作为基本原则,但其适用的范围已不仅仅限制在合同的范围,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愈发明显。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