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药品Microsoft Word 文档
• 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如吗啡、芬太尼、
杜冷丁、可卡因、大麻、氢考酮、二氢埃托啡、布桂嗪等,是麻醉性镇痛药,具有药物依赖性,需要实施特殊管理。
• 全世界共有123个品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21种。
• 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依赖
性的药品。
• 分一类和二类
• 一类划入麻醉药品管理,
• 一旦超范围使用即可成为毒品,因此它的贮存、使用应认真管理,严禁滥用。 • 第一类精神药品共有53个,第二类精神药品有79个,共计132个。
• 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麻黄碱、哌醋甲酯
• 二类精神药品:
• 曲马多、地西泮、艾司唑仑、咪达唑仑、苯巴比妥、布托啡诺、可待因糖浆、
氯硝西泮、 阿普唑仑、佐匹克隆、丁丙诺啡透皮贴剂、
• 第三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
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交易。
• 第三十二条: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
二类精神药品。
•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 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之前应将上一个月购买、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名、
规格、数量报市特药管理系统(公安、药监、卫计委)备案 。
• 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购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
•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 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或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 药库设置麻、精药品专用库(保险柜),配有安全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 • 药房麻精药品应有专用保险柜,有防盗及自动报警设施;
• 各临床科室(病区)和手术室等应备有专用保险柜,有防盗设施。
• 第四十八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
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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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除痛病历及除痛病历手册 (1). 本手册仅在本院内使用,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 (5). 使用注射剂或贴剂者,再次取药时,须交回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 目前除痛病历暂由药房保管,药房人员必须对使用除痛病历的患者的身份信息(或代办人的信息+患者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医生在8小时以外不得开具相关药品,急诊用药除外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备注:部分患者为达到多开药,要求医生把用法用量加大,这是不合理的。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备注:【出院患者继续使用麻、精一药品,应按门(急)诊规定开具,不存在出院带药】。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处方管理:专册登记、每日编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醉、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手写处方。不得采用医嘱单领药。
• 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门诊除痛
病历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名编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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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
册登记的给予警告处分;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1、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
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
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 药械科定期对“特殊管理药品”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 麻醉药品
• 三级基数管理 五专管理 批号追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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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人负责:成立质量管理小组,主管以上级别药师负责。 2、专柜加锁:药品存放专用密码保险柜中,实行双人双锁。 3、专用帐册:记录每日消耗、每月 “麻醉药品月盘点表” 。 4、专册登记: 患者信息及“麻醉药品日/月耗量统计表”。 5、专用处方:专用麻精药品处方,保存于专柜中加锁保管 空安瓿、废贴回收登记本 检查记录本等 第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批号追踪管理环节: 购入 储存 发放 调配 使用 交接班要有批号记录(包括药品数量和处方数量) 各药房等管理重点 药库 专人负责 购入、储存 专用账册 发放、调配 药房 专用处方 使用 专用登记 科室 专柜加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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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保管人员、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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