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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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architectural drawings
GB/T 50104—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20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
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建筑制图标准》(GBJ 103-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
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 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
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顾 均 曹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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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使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手工制图;
2 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专业和室内设计专业下列的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 3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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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规定
2.1 图线
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中(图线)的规定选用(图2.1.1-1~图2.1.1-3)。绘制较简单的图样时,可采用两种线宽的线宽组,其线宽比宜为b:0.25b。
建筑制图标准 GB/T 50104—2001
2.1.2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图线,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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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比例
2.2.1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选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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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图例
3.1 构造及配件
3.1.1 构造及配件图例及说明见表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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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 3.2.1 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图例及说明见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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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图样画法
4.1 平面图
4.1.1 平面图的方向宜与总图方向一致。平面图的长边宜与横式幅面图纸的长边一致。
4.1.2 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多于一层的平面图时,各层平面图宜按层数由低向高的顺序从左至右或从下至上布置。
4.1.3 除顶棚平面图外,各种平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1.4 建筑物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如需表示高窗、洞口、通气孔、槽、地沟及起重机等不可见部分,则应以虚线绘制。
4.1.5 建筑物平面图应注写房间的名称或编号。编号注写在直径为6mm细实线绘制的圆圈内,并在同张图纸上列出房间名称表。
4.1.6 平面较大的建筑物,可分区绘制平面图,但每张平面图均应绘制组合示意图。各区应分别用大写拉丁字母编号。在组合示意图中要提示的分区,应采用阴影线或填充的方式表示。
4.1.7 顶棚平面图宜用镜像投影法绘制。
4.1.8 为表示室内立面在平面图上的位置,应在平面图上用内视符号注明视点位置、方向及立面编号(图4.1.8)。符号中的圆圈应用细实线绘制,根据图面比例圆圈直径可选择8~12mm。立面编号宜用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内视符号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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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立面图
4.2.1 各种立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2.2 建筑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线和墙面线脚、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的尺寸和标高等。
4.2.3 室内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室内轮廓线和装修构造、门窗、构配件、墙面做法、固定家具、灯具、必要的尺寸和标高及需要表达的非固定家具、灯具、装饰物件等(室内立面图的顶棚轮廓线,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表达吊平顶或同时表达吊平顶及结构顶棚)。
4.2.4 平面形状曲折的建筑物,可绘制展开立面图、展开室内立面图。圆形或多边形平面的建筑物,可分段展开绘制立面图、室内立面图,但均应在图名后加注“展开”二字。
4.2.5 较简单的对称式建筑物或对称的构配件等,在不影响构造处理和施工的情况下,立面图可绘制一半,并在对称轴线处画对称符号。
4.2.6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相同的门窗、阳台、外檐装修、构造做法等可在局部重点表示,绘出其完整图形,其余部分只画轮廓线。
4.2.7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外墙表面分格线应表示清楚。应用文字说明各部位所用面材及色彩。
4.2.8 有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宜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如:①~⑩立面图、(A)~(F)立面图)。无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可按平面图各面的朝向确定名称。
4.2.9 建筑物室内立面图的名称,应根据平面图中内视符号的编号或字母确定(如:①立面图、
(A)立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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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剖面图
4.3.1 剖面图的剖切部位,应根据图纸的用途或设计深度,在平面图上选择能反映全貌、构造特征以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剖切。
4.3.2 各种剖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3.3 建筑剖面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4.3.4 剖切符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拉丁字母编号(图4.3.4)。
4.3.5 画室内立面时,相应部位的墙体、楼地面的剖切面宜有所表示。必要时,占空间较大的设备管线、灯具等的剖切面,应在图纸上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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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规定
4.4.1 指北针应绘制在建筑物±0.00标高的平面图上,并放在明显位置,所指的方向应与总图一致。
4.4.2 零配件详图与构造详图,宜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4.4.3 零配件外形或局部构造的立体图,宜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中(轴测图)的有关规定绘制。
4.4.4 不同比例的平面图、剖面图,其抹灰层、楼地面、材料图例的省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大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应画出抹灰层与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并宜画出材料图例; 2 比例等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抹灰层的面层线应根据需要而
定;
3 比例小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出抹灰层,但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4 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画简化的材料图例(如砌体墙涂红、钢筋混凝土涂黑等),但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5 比例小于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材料图例,剖面图的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可不画出。
4.4.5 相邻的立面图或剖面图,宜绘制在同一水平线上,图内相互有关的尺寸及标高,宜标注在同一竖线上(图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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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尺寸标注
4.5.1 尺寸分为总尺寸、定位尺寸、细部尺寸三种。绘图时,应根据设计深度和图纸用途确定所需注写的尺寸。
4.5.2 建筑物平面、立面、剖面图,宜标注室内外地坪、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雨棚、门、窗、台阶等处的标高。平屋面等不易标明建筑标高的部位可标注结构标高,并予以说明。结构找坡的平屋面,屋面标高可标注在结构板面最低点,并注明找坡坡度。有屋架的屋面,应标注屋架下弦搁置点或柱顶标高。有起重机的厂房剖面图应标注轨顶标高、屋架下弦杆件
下边缘或屋面梁底、板底标高。梁式悬挂起重机宜标出轨距尺寸(以米计)。
4.5.3 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台阶等处的高度尺寸及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注写:
1 平面图及其详图注写完成面标高。
2 立面图、剖面图及其详图注写完成面标高及高度方向的尺寸。
3 其余部分注写毛面尺寸及标高。
4 标注建筑平面图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注写与其最邻近的轴线间的尺寸;标注建筑剖面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注写其所在层次内的尺寸。
5 室内设计图中连续重复的构配件等,当不易标明定位尺寸时,可在总尺寸的控制下,定位尺寸不用数值而用“均分”或“EQ”字样表示,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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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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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
GB/T 50104—2001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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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本标准是在《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以下称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修改与补充,适用于建筑专业和室内设计专业。室内设计的制图方式与建筑设计的制图方式原则上是一致的,故本标准将室内设计专业纳入其中,并根据其专业特点在有关章节增加专门条款。
1.0.2 根据现实手工制图、计算机制图并存的情况增加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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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规定
2.1 图线
2.1.1 根据此次同时修订的《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的规定,线宽组合有所改动,但非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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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比例
2.2.1 根据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制图中通常选用的比例进行归纳,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常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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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图例
3.1 构造及配件
序号3 实际工作中很少在平面上用图例区分栏杆材料,故此次省略不同画法,只用一种图例表示栏杆。
序号25~29 将原标准中的“墙内推拉门”改为“墙外推拉门”和“墙中推拉门”,符合实际工程情况。
序号38 近年来横向卷帘门在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多,本标准新增此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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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
序号11 自动人行道、人行坡道已在大型交通建筑、商业建筑中应用,本标准新增此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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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图样画法
4.1 平面图
4.1.8 根据室内设计在乎面中标明所视立面的常用制图方式,本标准增加了内视符号,规定其画法和用法,并做示例。其他情况如:相邻90°的两个方向、三个方向,可用多个单面内视符号或一个四面内视符号表示,此时四面内视符号中的四个编号格内,设计人可在要表示的方向格内注写两或三个编号,其余为空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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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立面图
4.2.3 根据室内设计的要求,规定了室内立面图所要表示的内容。
4.2.7 此条为新增加的条款,是实际制图时应该表示的。
4.2.9 此条是根据室内设计制图中所习惯的用法新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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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尺寸标注
4.5.1 原标准中尺寸分为定位尺寸、定量尺寸、总尺寸三种,从字面上不易理解,因为所有的尺寸都是定量的。此次修订根据设计中对各种尺寸的应用,归纳为总尺寸、定位尺寸、细部尺寸三种,并定义:
总尺寸——建筑物外轮廓尺寸;若干定位尺寸之和。
定位尺寸——轴线尺寸;建筑物构配件如:墙体、门、窗、洞口洁具等,相应于轴线或其他构配件确定位置的尺寸。 细部尺寸——建筑物构配件的详细尺寸。
4.5.3 对本条第3、5款说明如下:
3 所谓毛面尺寸及标高是指非建筑完成面尺寸及标高,如平面图中标注的墙体厚度尺寸;板底、梁底标高。
5 此条是根据室内设计的特点和习惯而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