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09-24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项目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全部工程项目。已在其他行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用列入工程直接费用。保险费由项目支付,项目不得向职工摊派。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项目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
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的分包单位的由项目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六、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项目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项目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