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基础性素质分评分细则(修订版)
化学与化工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院长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助理、任课教师(2—3人)、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三条 各班级在每学年开学后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四条 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学院审查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基础性素质成绩根据记实和评议得出,发展性素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等)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得出。辅导员对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进行修正。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辅导员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结合学业成绩,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
(三)学院审查:辅导员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天,确保测评结果的公平公正。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学生工作处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结果造册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
(四)学校终审:学校对各学院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
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0%+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10%。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为教务处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成绩。 (二)基础性素质
基础性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测评指标,测评成绩由“记实”分值与“评议”分值加和组成,满分为100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优”;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良”;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定等级为“差”,其它成绩评定等级为“中”。
1、“记实”是指对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过程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此记录得出记实分值。需记实的主要行为包括“课堂纪律”、“宿舍表现”、“集体活动”、“体育达标”等方面,最高分计60分。
课堂纪律方面满分10分,采取减分制,可以为负分。各班学习委员提供学生到课信息,旷课一节减1.8分,迟到、早退一次减0.5分。任课教师负责课堂秩序情况记录,学习委员在学期末和任课老师联系,由任课老师对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的情况给予评定,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给予减分。
宿舍表现方面满分20分,采取减分制,直至0分。在学院、学校检查中不合格的宿舍,每次值日生减5分、宿舍成员减1分。对有使用违章电器、留宿外校人员等违纪行为的宿舍,当事人每次减10分。
集体活动方面满分25分,各班制定班级制度,对学生参与各项活动情况进行考察,学年末对每个学生进行评分。集体活动参加人员的名单已定,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每次扣2分。
体育达标方面满分5分,以体育学院的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准,各班体育委员结合成绩进行折合计算。
对未达到学校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减分:受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4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18、24、30、60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减完为止。
2、“评议”是指学年末,依据“思想道德”、“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评议要着重体现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体现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以及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品质。“评议”最高分计40分,其中辅导员老师负责8分,学年末对所带学生进行评定;各班学年末进行互评,满分32分,互评表格和办法如下:
化学与化工学院学生评议表
年级: 专业: 姓名:
同学互评成绩 = [全班学生对该同学评议分数之和-(n个最高分之和)-(n个最低分之和)]÷[全班学生数-2n],n=全班学生数×10%(取整数)。
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由辅导员负责,班长、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综合素质测评动员大会。会上将填有全班姓名的表格发给每个学生,在每张表格的右上角注上姓名,填好后由团支部书记统一收齐、清点交至各年级辅导员处。在统计中发现打分态度不够端正,则让其重新填写,无故不参加评议者,互评分按0分计。
(三)发展性素质
1、发展性素质主要包括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四类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采取加分制,满分为100分。
1.学术与创新 (1)科技学术竞赛
说明:
①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②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③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
④获奖最高等级为金奖或特等奖的与一等相对应,依次类推,获奖等级不超过四级。
(2)学术论文
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方可计分。
SCI、EI、CSSCI:第一作者40分,第二作者28分,第三及后序作者25分;国内核心期刊B类及以上(以山东大学《国内核心期刊目录》录入为准):第一作者30分,第二作者18分,第三及后序作者15分;国内核心期刊C类(以山东大学《国内核心期刊目录》录入为准):第一作者20分,第二作者12分,第三及后序作者4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第一作者15分,第二作者7分,第三及后序作者3分。
如果指导教师署名论文作者首位,教师不算排名。 (3)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作者加40分,第二作者加32分,第三作者加24分,第四作者加20分,第五及以后作者加18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15分。
(5)学生参加学院认定的国际性竞赛、专业类竞赛或参与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但未获得各类奖励证书者,提供相关参加活动及参赛证明,或参与活动心得体会(不少于1000字),每人每次加0.5分。
(6)各项加分按最高项计。
学术与创新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2.实践与服务 (1)社会实践 ①社会实践团队
②社会实践个人立项
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30、15、10、5分;获校、院级立项的社会实践个人,加5、3分。
③获国家、省、校奖励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按以下标准加分:
④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形成不少于1000字的心得体会(见附件表格,要求手写,认真规范),得到实践单位的好评,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信或所调查对象的本人签名、联系方式,加1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4分。
(2)志愿行动与社区服务
①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加40、20、10、5分。
②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与社区服务但未获奖者,一学年服务20小时以上,形成不少于800字的心得体会,得到服务单位好评,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信,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3)技能
大学二年级期间通过英语四级加1分,通过英语六级加2分,大学三年级期间通过英语六级加1分。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技能资格证书,加2分。 (4)各项加分按最高项计。
实践与服务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3、 社会工作
(1)获国家、省、校、院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干部,分别加40、20、10、5分。
(2)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学生(十佳团员按省级标准计算,十佳团员提名奖按校级标准计算),分别加30、10、5。
(3)获国家、省、校表彰的先进集体、十佳团支部主要负责人,分别加20、10、5分。
(4)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社团负责人、社团先进个人、军训优秀学员,分别加15、8、3分。
(5)获学院“十大标兵”荣誉称号的加5分。
(6)各班级、院学生会(包括干事)以及各院级社团制定本单位学生干部测评办法,依照办法对没有荣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班委、团支部委员、学生会干部(包括干事)以及社团干部进行测评,测评等级为良好的加2分,测评等级为合格的加1分。其中,良好比例不得高于50%。
(7)获学校卫生检查优秀的宿舍,值日生每次加1分,其余成员每人每次加0.5分。学院卫生检查优秀的宿舍,值日生每次加0.5分,其余成员每人每次加0.3分。参加迎新晚会大型表演的同学一次加1分,多个节目不累加。 (8)学生作为参与者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形成不少于800字的心得体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加0.5分。最高不超过4分。 (9)各项加分按最高项计。
社会工作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4、文体特长
(1)文艺赛事
学生参加文艺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2)体育赛事
学生参加体育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3)文化知识竞赛等其他赛事
知识竞赛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均按相应获奖等级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5分。
获奖最高等级为金奖或特等奖的与一等相对应,依次类推,获奖等级不超过四级。
(4)学生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文艺、体育及文化类赛事但未获名次,提供参加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每人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5)各项加分按最高项计。
文体活动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